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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双方怠于结算农民工工资应由谁支付

2019-07-31□北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9期
关键词:发包人工程款分包

□北 方

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与承建公司迟迟不予结算,导致农民工迟迟未拿到工资,此种情形下,农民工工资应由谁支付呢?

【案例】2013年5月8日,辽宁省龙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春天花园小区商品楼建设工程发包给恒升建设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960万余元。恒升公司一方在合同上的签字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熊某。与此同时,熊某又代表恒升公司与王某就春天花园小区工程基础浇筑、楼地面、屋面工程等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王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事后,王某组织多名农民工经过近两年劳动完成施工任务后,2014年12月,熊某向王某出具了工程量结算汇总单,金额为203万余元。到2017年7月,经王某与熊某结账,熊某尚欠55.7万元工程款未付。在工程建设期间,龙达公司先后向熊某拨付工程款784万余元打入熊某个人账户。王某虽多次催要,但恒升公司与熊某以开发公司尚未足额给付工程款为由,一拖再拖。王某找龙达开发公司,回答是:我公司已经按双方合同约定向恒升公司支付了约85%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恒升公司迟迟未报送相关竣工结算报告,造成本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结算。此种情形下,农民工的工资究竟找谁索要?

【点评】龙达公司(发包人)、恒升公司及熊某应共同对王某等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虽然,熊某作为恒升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中签字,但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龙达公司只与熊某接洽,工程款也直接打入熊某个人账户,且熊某在恒升公司与龙达公司签定合同的同时,与王某签定“劳务合同”,足可认定熊某与恒升公司系挂靠关系,熊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称挂靠人)。熊某与王某约定,王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春天花园小区工程部分项目,系对该工程的分包,则也可认定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程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虽并未明确违法分包方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违法分包方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268号)。

而且,龙达公司(发包人)、恒升公司及熊某在工程早已完工后,迟迟不予结算,双方均构成法律规定的怠于结算情形,依据辽宁省高法《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发包人与转包人、分包人怠于结算或隐瞒结算事实的,由转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据此,王某可以龙达公司、恒升公司及熊某为被告,主张给付工资款,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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