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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科评估”的若干思考

2019-07-30梁传杰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学位师资队伍合格

梁传杰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武汉 430070)

一、引言

评估作为衡量现代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方式,在高等教育领域已获得广泛认可。开展“学科评估”是保证学科良好教育资源禀赋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国家有关教育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学科评估工作,先后颁布《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表明了国家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学科评估”的立场,凸显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方向。各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在开展“学科评估”的过程中,出现了“学科评估”实施主体不明、名称乱用、概念内涵不清、指标体系混乱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实施成效,因而迫切需要在学理上进行探讨并予以厘清,为我国“学科评估”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二、“学科评估”的名称

名正而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当前我国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开展学科评估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学科评估”的名称问题,出现了学科评估与学位点评估混用、合格评估与自我评估乱用等诸多乱象,这一现象折射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有关主体对“学科评估”的基本认知不够。对于“学科评估”这一概念,笔者之所以加上引号,在于这一概念从广义上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体系,涵盖面极为广泛,在厘清这一概念内涵之前,统一使用这一概念。当前关于“学科评估”名称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方面:

(一)“学科评估”主体划分上出现的问题

按照不同的“学科评估”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高校,在当前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要实现多元利益相关者共治,要基于不同主体的社会属性和责权上的差异性,对其责权予以科学划分和界定。

对于政府而言,有其双重关系身份,一是在政府与国家关系上,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职权;二是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是公民利益的代理方,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1]。在“学科评估”这一特定领域,政府必须通过“学科评估”体现国家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监督与把控,同时也作为公民利益的代理方,保证为公民接受有质量的高等教育行使其社会管理职责。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所开展的“学科评估”具有行政管理的意蕴,是对高等教育领域向社会供给时的基本门槛和条件把关并最终通过评估活动后作出相应的判断和结论(主要在于合格和不合格),因而称之为“学科合格评估”,我国学位授权单位审核、学位点授权审核以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定期组织的学位点评估就属于这一范围。

对于社会中介组织而言,无论在何种管理体制的国度,在高等教育领域主要发挥中间桥梁作用,即第三方的作用,其评估结论为政府和社会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决策参考,这就是为什么在学界往往将社会中介组织所开展的评估活动称之为第三方评估的原因所在。正是因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这一特定社会属性,其“学科评估”活动既不能称之为政府所开展“合格评估”(不能行使政府撤销学位点权力),也不能称之为高校自主开展的“自我评估”(不是学科建设的主体),而被称之为“学科水平评估”,就在于社会中介组织仅仅是对学科的水平进行社会的第三方评价,其评价结果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学生及其家庭攻读学位以及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参考。

对于高校而言,作为开展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主体,直接承载着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和使命,其所开展的“学科评估”活动既不可能是政府的评价与监督,进而做出是否继续开展学位代理授权的行政决定,因而不能称之为“合格评估”;同时也不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评价,即对自身学科水平进行社会层面的第三方评价,因而也不能称之为“水平评估”。高校所开展的“学科评估”活动在于自我评价、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于通过“学科评估”活动发现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适时予以改进,进而能保证通过政府所开展的合格评估,能在社会中介组织所开展的水平评估中取得好的排名而赢得良好社会声誉,因而高校的“学科评估”关键在于自我诊断,在于发现问题,因而称之为“自我评估”。

(二)“学科评估”对象划分上出现的问题

按照不同的评估对象,可分为学科评估、学位点评估、专项评估等。当前在“学科评估”中出现混乱现象的原因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对于学科和学位点内涵理解上的偏差;二是不同主体对于自身责权理解不够准确和清晰。

学科和学位点内涵理解上的偏差。学科和学位点是两个相关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伯顿·克拉克认为,学科包含知识和组织两方面涵义,一是作为一门知识的学科,二是围绕这些学科而建立起来的组织,某一特定知识体系内、具有为体系内认可的、自身独特范式的学术共同体,即学界所说的知识论和组织论[2]。从这一界定来看,学科主要是对知识领域进行划分的概念。学位点是学位授权点的简称,是政府授权高校的一种权力,即经政府批准同意并代政府行使学位授予的权力。从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来看,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学科关注的是知识创新,而学位点关注于研究生培养。

由此我们反观前面所提及的政府“学科合格评估”、社会中介组织“学科水平评估”和高校“学科自我评估”这些概念,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政府所开展的“学科合格评估”不能称之为“学科合格评估”,而应称之为“学位点合格评估”,原因在于政府仅仅是对学位点实行授权,而不能对学科实行授权。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学科水平评估”,既可称“学科水平评估”,也可称“学位点水平评估”,但两者在评估对象上应有明显的差异性,其中“学科水平评估”的重心在于学科整体实力和水平的评价,而“学位点水平评估”的重心在于学位点人才培养的目标、条件、质量和保障的评价。从当前我国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所开展的“学科评估”具体实践来看,更为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学科水平评估”而非“学位点水平评估”。高校所开展的“学科自我评估”,与社会中介组织所开展的“学科评估”一样,既可称之为“学科自我评估”,也可称之为“学位点自我评估”,其中高校所开展的“学科自我评估”是对社会中介组织所开展“学科水平评估”的回应,而高校所开展的“学位点自我评估”是对政府所开展“学位点合格评估”的回应。从这一意义上讲,高校应同时开展“学科自我评估”和“学位点自我评估”。但就当前的高校自我评估实践来看,由于受国家开展“学科评估”的政策性引导,就其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只能称之为“学位点自我评估”而非“学科自我评估”。

三、“学科评估”的内涵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当前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具体评估实践中,主要存在着政府开展的“学位点合格评估”、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学科水平评估”和高校开展的“学位点自我评估”。那么,这三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

“学位点合格评估”是指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开展的、对国家已授权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高校的学位点进行强制性评估活动。“学位点合格评估”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制性。“学位点合格评估”是政府所开展的评估活动,是政府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活动,旨在保证基本的研究生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从而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对于高校而言,必须接受政府的合格评估,因而从评估活动的属性来看,具有强制性。二是全局性。“学位点合格评估”作为政府的评估活动,其管理范围涵盖所有其授权高校和学位点,因而所有经政府授权的高校和学位点都必须接受政府的合格评估,高校不能选择性接受评估,因而从其评估活动开展的对象而言,覆盖了所有授权高校和所有授权学位点,因而具有全局性。三是约束性。政府所开展的评估活动既然是合格评估,其结论就是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政府继续授权,不合格者,政府取消其行政授权,因而对于高校而言具有约束性。四是关注人才培养。该评估的对象是学位点,因而其评估内容主要围绕人才培养而展开。五是周期性。由于我国授权高校和学位点数量极多,受财力及人力的影响,政府往往只能以三年或五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周期性地评估活动。

“学科水平评估”是指由社会中介组织所开展的、对高校的学科(范围一般为经政府授权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整体实力和水平进行水平评价的评估活动。“学科水平评估”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自愿性。“学科水平评估”是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评估活动,对高校而言没有行政约束力,因而高校可以参评也可以不参评,可以整体参评也可以部分参评。二是局部性。从“学科水平评估”的参评对象来看,因评估属性为高校自主参加,其参评对象是部分高校的部分学科,因而具有局部性。三是非约束性。“学科水平评估”的结果是对高校学科的水平排名,会对学科的社会声誉产生影响,但不能对参评高校学科点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更不能作出保留或撤销的行政决定,因而不具约束性。四是关注学科建设内涵。该评估活动的对象是学科,因而对评估内容关注学科建设的具体内涵,包括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而非单一的人才培养。五是周期性。从学科建设自身变化的内在规律来看,学科建设内涵变化需要有一定时间的积累,短期内很难明显发展和变化,因而学科评估需要有一定的周期(比如三年或五年),因而不能开展年度性的学科评估活动。

“学位点自我评估”是指由高校对国家已授权学位点所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的自我评估活动。“学位点自我评估”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自主性。“学位点自我评估”是高校自身所开展的评估活动,是高校加强学位点自我诊断、自我建设的重要环节,源于自身的内在需求,属于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动范畴。二是全局性。从“学位点自我评估”的对象来看,高校结合不同学位点需要接受学科水平评估、政府合格评估等不同目标,需要对学位点进行系统评估,其评估对象往往覆盖高校所有学位点,因而具有全局性。三是关注人才培养。该评估的对象是学位点,其评估内容与学位点合格评估一样,主要围绕人才培养而展开。四是常态化。学位点自我评估与学位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差异在于评估周期的差异性,因学位点合格评估和学科水平评估来自于高校外部主体的周期性行为而具有周期性,而学位点自我评估属于高校自身评估行为,高校为强化对自身学位点过程建设与管理,往往是常态化的行为。三种评估活动的特征比较见下表1所示。

表1 三种评估活动的特征比较

当然,笔者认为,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上,社会中介组织更应该探索“学位点水平评估”而非“学科水平评估”,原因在于“学位点水平评估”的使用和服务对象是学生及其家庭和社会用人单位,而“学科水平评估”的使用和服务对象仅是政府,因而开展“学位点水平评估”对服务社会更具现实意义。高校除开展“学位点自我评估”外,尤其是当前国家实施“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应该积极开展“学科自我评估”,通过这一评估活动促进自身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切实推进“双一流”建设,尤其是一流学科建设。“学位点水平评估”“学科自我评估”内涵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此不再赘述。

四、“学科评估”的指标体系

(一)学位点合格评估的指标体系

我国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经历了不断改革、不断发展的过程。201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评估内容应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人才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3],国务院下设的各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在这一文件精神指导下,出台了各学术型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点更为详细的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从总体上来看,虽有一定差异,但大体相同。以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指标体系为例,共分为师资队伍、招生培养与课程设计、制度建设与基础设施、培养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分为师资队伍结构、导师水平、招生与学位授予、制度建设、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培养基地建设、实训设施、实训岗位、学习生活条件、成果产出、学生评价、就业、获奖等15个二级指标,以及师资队伍来源构成、职称结构等49个三级指标。

从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指标体系来看,一是一级指标的设计问题。从现有4个一级指标来看,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的思考。从现有4个一级指标的设计来看,涵盖了师资队伍、培养条件建设、培养过程、制度建设和培养成效五部分内容,其中师资队伍和培养条件属于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和基本条件建设范畴,培养过程属于人才培养的过程和环节,制度建设属于人才培养的制度层面建设,培养成效属于人才培养的结果,以此重新梳理一级指标更为合理,也更具逻辑。二是关于二级指标的设计问题。在师资队伍一级指标下,现有师资结构和导师水平2个二级指标需要进行修改,关键在于缺少对师资队伍数量的评价,因而可以修改为师资队伍数量、师资队伍结构和师资队伍水平3个一级指标。如果将管理制度改为一级指标,现有制度建设下的管理机构、日常工作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培养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指标也需要进行调整。当前的制度体系设计规范不够且多有重叠和制度缺陷。围绕人才培养的制度建设,可设置管理机构、招生制度、培养制度、学位授予制度、导师选聘与考核制度、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制度、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等。现有培养效果一级指标下设成果产出、学生评价、就业、获奖等4个二级指标,在设计上也显得比较混乱,可以修改为在学质量(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获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奖等)、学位论文质量(包括论文抽查情况、获优秀学位论文情况等)、就业质量(包括就业率、就业去向、与专业对口情况等)、发展质量(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等)。

(二)学科水平评估的指标体系

我国开展学科水平评估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中,最具公信度和影响力的当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自2002年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第一批学科水平评估以来,至2017年已先后开展了四轮,其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也得到不断优化。从当前的学科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来看,包括师资队伍与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贡献与学科声誉等4个一级指标,在四个一级指标框架下,结合不同学科的差异性,共设置了人文、社科、理工、农学、医学、管理、艺术、建筑、体育等9套指标体系,不同学科略有差别。以理工科为例,其二级指标包括师资队伍、支撑平台、培养过程质量、在校生质量、毕业生质量、科研成果、科研获奖、科研项目、社会服务和学科声誉等10个二级指标,包括师资队伍质量、专任教师数、重点实验室(基地、中心)、课程教学质量、导师指导质量、学生国际交流、学位论文质量、优秀在校生、授予学位数、优秀毕业生、用人单位评价、学术论文质量、专著专利情况、出版优秀教材、科研获奖、科研项目、社会服务特色与贡献、国内声誉、国际声誉等19个三级指标[4]。

学科评估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教育评估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系统评估高等教育质量,其基本特征是关注效率和效益,注重结果和产出[5]。从当前的学科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来看,有如下几点值得进一步思考:一是关于师资队伍与支撑平台一级指标。学科水平评估的对象是学科。从学科建设的固有内涵来看,包括学科方向、师资队伍、科研平台等建设性要素和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等功能性要素[6],其中建设性要素属于投入性要素,而功能性要素属于产出性要素。学科水平评估的旨意在于评价学科的效益或效率,即评价学科建设的产出或其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考查其建设投入或对教育资源的占用。虽然师资队伍建设和支撑平台是学科发挥其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功能的核心载体,但就学科评估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指向而言,不应该将师资队伍和支撑平台纳入学科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之中。二是关于人才培养质量一级指标。学科评估首先要关注人才培养,按照潘懋元先生的观点,人才培养是高校的第一功能,也是高校的原初功能,学科作为高校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自然可以移植到学科上来。人才培养至少关系到人才培养规模和人才培养质量。从现有学科评估指标体系来看,仅仅将人才培养质量纳入其中,而没有关注人才培养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规模就没有质量,如果没有人才培养的一定规模,再高的人才培养质量也是毫无意义的。三是关于科学研究一级指标。目前的学科评估指标体中,科学研究一般包括科研成果、科研获奖、科研项目3个二级指标。首先,从“科学研究”这一概念的内涵来看,不是产出性概念,这一一级指标改为“科研成果”更为合适;其次,从学科建设投入产出来看,科研项目从本质上讲是科研投入而非科研产出,科研项目不应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再次,科研成果从内涵来看,包括了学术论文、专著专利、教材和科研获奖,不应将科研成果与科研获奖并列,而应该将以上4种科研成果分列为4个一级指标。

(三)学位点自我评估的指标体系

基于国家对学位授权点评估体系整体的构架,即全面构建起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体系的制度设计,对于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教育部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对学位授权单位自我评估提出了《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的要求,形成了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这一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等3个一级指标,包括培养目标、学位标准、培养方向、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教学科研支撑、资助体系、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术交流、分流淘汰、论文质量、学风教育、管理服务、就业发展等17个二级指标[7]。

从当前的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来看,有如下几点值得进一步思考:一是关于一级指标整体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问题。从学位点自我评估的属性和本质来看,学位点自我评估与学科水平评估、学位点合格评估存在明显差异,属于诊断式评估,即结合不同高校、不同学位点的现有基础、外部环境和建设目标,在于找准各学位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建设,其重心在于发现问题、强化后期内涵建设[8]。基于对学位点自我评估本质性的认识和要求,在一级指标的设计上,既要突出人才培养这一关键要素,同时要兼顾学位点整体建设,因而其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学位点建设总体目标、人才培养目标与标准、人才培养条件、人才培养过程与质量、存在主要问题与改革举措等5个一级指标。二是关于二级指标设计的逻辑问题。人才培养过程与质量(即现行的人才培养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应按照研究生培养过程(包括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术交流、学风教育)、培养质量(包括论文质量、就业发展)、制度建设和管理(包括竞争和激励制度、分流淘汰、管理服务等),从而呈现出二级指标设计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三是缺乏对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点的差异性设计。这主要是指当前的二级指标主要侧重于学术型学位点的制度设计,比如对人才培养条件指标设计上,在教学科研支撑这个二级指标的设计上,要加入校外研究生实习实践平台(或研究生工作站)的内容;在导师指导这个二级指标的设计上,要加入校外导师联合指标等。

五、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学科评估”应该按照政府、第三方社会机构和高校三类实施主体,在名称上应准确界定为学位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和学位点自我评估,并准确把握三类“学科评估”的内涵外延与特征;在现行的“学科评估”实践活动中,对于学位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学位点自我评估等三类评估的指标体系在整体设计及具体指标体系内容的设计上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进而有序推进我国“学科评估”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切实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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