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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谈判模式的国际比较

2019-07-29刘仁宝

山东工会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协商谈判工资

刘仁宝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2.山东工商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谈判是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劳资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机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广泛实行了集体谈判制度,其覆盖范围也由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工会会员和雇主扩大到全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全体成员,从某一地区或某一产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各产业和科研部门。集体协商谈判的内容也从最初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安全保护,扩大到员工招聘录用、技术培训、休息休假、岗位变动、辞退程序、辞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福利设施,以及职工组织权利和职工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但是,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情况的差异,使得各国所采用的集体协商谈判的模式也有所不同。通过与其他国家集体协商谈判模式的比较,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改善中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设计,创新集体协商谈判模式,可以在我国集体谈判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效,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共赢[1]。

二、集体协商谈判的涵义

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集体谈判公约》(ILO,1981)中认为,“集体谈判”是一个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几个工人组织,为确定工作条件和雇佣条件,调整雇主(或其组织)与工人(或其组织)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所有谈判。国内外若干学者也从不同的视角对集体谈判的涵义作了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cllwee和赵曙明所作的界定。Mcllwee基于集体谈判的过程视角,认为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与工会谈判委员会之间为确定用工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化协商谈判体系[2](p14)。赵曙明则综合了多个视角,认为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为实现己方最大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围绕工作的组织、职工的民主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等若干与工作相关的问题而进行的博弈[3]。

在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采用的是“集体协商”的称谓,其内涵同集体谈判是一样的,国内的研究也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因此,本文综合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称谓,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统一称为集体协商谈判。

三、市场调节下的自由主义谈判模式

在美英等国家,普遍实行的是通过市场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节的、以双方自愿谈判为特征的集体谈判模式,政府不直接干预集体谈判。

(一)美国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谈判模式

美国的经济政策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主张市场竞争,减少政府干预,工会组织与雇主就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条件等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下进行谈判,一般情况下,美国政府不直接参与工会组织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这种集体谈判比较松散自由,弹性较大[4]。

(二)英国的自愿主义集体谈判模式

英国不主张政府干预集体谈判,集体谈判由劳资双方自主进行。英国于1999年1月起草了《雇佣关系法》,提出建立立法程序,使工会能够得到雇主的认可,实现两者之间的集体谈判。英国工会多以行业工会为主,其合并及多工会结构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果。政府对员工进行罢工或者雇主关闭工厂的行为也会进行限制,但是这些限制是很少的。集体谈判的双方只把谈判视为名义上的约束而不是强制性约束。英国的劳资关系在调整过程中受到这种自愿主义传统的影响,使其缺乏规范的法律制度进行支持[5-6]。

四、基于社会伙伴关系的劳资共决谈判模式

二战以后,德国逐渐形成了以劳资共决制为典型特征的劳资关系制度。德国企业的工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和作用,工会和雇主协会都有权参与制定、颁布和实施劳动法律,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生活福利等根本利益问题享有与资方同等的权力,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企业内的所有重大事项,谈判也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上的,谈判分为国家、产业和企业三个级别,谈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其中以产业级谈判为主。集体谈判首先由工会提出方案,雇主方根据工会的提案进行应约,实行社会伙伴谈判模式:工资、工时等由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决定,政府不直接干涉,劳资政三方形成社会伙伴关系,共同促进就业和提高生产效益[7-10]。

五、内部劳动市场的企业层面谈判模式

大多数的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使得日本的工会不同于其他国家根据产业、区域或职业类别建立的工会。日本主要是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而且同一企业内也可以建立多个工会,每个工会都有权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和罢工。虽然工会之间也存在区域性和全国性联盟,但工会联盟只起指导、咨询和组织作用,与企业工会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使日本的劳资关系成为“一个与外部劳动市场相对孤立的内部劳动市场”,日本的集体谈判被限制在企业层面,谈判只针对特定企业的员工利益,难以惠及其他企业,工会的作用在日本的集体协商谈判中受到很大的限制[11]。

六、政府推动的谈判模式

(一)加拿大的联邦利益争议处理模式

在加拿大,通过由政府任命的第三方介入来进行劳资争议的解决,联邦的劳动法律与各省的劳动法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形成了针对不同法律适用对象而建立的利益争议处理制度。政府在处理利益争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利益争议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是政府干预的主要原因。加拿大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工人和工会可以进行罢工的权利,政府则在承认工人和工会有权罢工的同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介入和处理利益争议,形成了一套“罢工滞缓机制”,尽量避免罢工行动的发生[12]。

(二)瑞典的均等化工资和均衡失业的集体协商谈判模式

瑞典政府在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中通过推出有针对性的调整政策,引导劳资双方就工资谈判制度、工资准则以及基于公平、平等和效率的连带主义工资方案进行协商,来保障国民充分就业、缩减收人分配差距、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是实行“国家和行业层级的集体协商谈判”,以形成均等化工资分配结构,推进同工同酬。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集体协商谈判从国家层级下放到行业层级,并进而下放到企业层级,主要是实施工资缩减政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重新加强行业层级的集体协商谈判,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企业层级的自由协商,以保持相对“均衡失业”[13]。

(三)澳大利亚政府密切监管的谈判模式

集体合同、个人合同或裁定是澳大利亚工资分配的依据,三者独立运行。裁定工资标准相当于法定最低工资,集体合同和个人合同规定的工资不能低于裁定工资,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只需其中一个即可。澳大利亚的工资分配模式,使集体劳动关系与个人劳动关系相互隔离,互不干涉。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在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启动、谈判过程、集体合同审查等方面都进行着密切监管,保证了集体谈判有效开展[14]。

(四)法国劳资政三方平等对话与自由谈判模式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法国处理劳资冲突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提升工人的社会地位,改变社会立法模式。政府通过引导,使雇主同意在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制度,允许工人代表对劳动报酬、工时、劳动条件以及关系工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对保障工人权益有很重要的意义。法国历届政府在要修订关于劳资关系调整的立法时,都要首先开展集体谈判,达成有关协议,然后再进行有关法律的修订[15]。

(五)泰国以国家《劳动关系法》为根本依据的谈判模式

1991年,泰国对国家原《劳动关系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将国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规制从《劳动关系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国营企业职员关系法》,而私营企业集体劳动关系的内容则没有进行实质性改动。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组建工会,一个企业可以建立两个以上工会,两个以上工会也可以组成劳动工会联盟。《劳动关系法》规定工会或部分劳动者通过同雇主进行谈判,达成谈判协议。协议一旦达成,则雇主必须履行协议内容,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资双方如果发生争议,那么可以运用调停或仲裁程序来处理争议,雇员可以罢工,雇主也可以关闭工厂[16]。

七、基于产权或所有制形式的集体协商谈判模式

中国的企业根据其产权或所有制形式不同,集体协商谈判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国家(地区)三方工资增长指导模式

中国的央企和省属国企适用于这一模式。在国家层面上,由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和人社部组成的央企工资增长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央企的工资增长幅度;在地区层面上,由省国资委、工会和人社厅组成的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增长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省属国企的工资增长幅度。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模式

在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劳资双方通过直接协商的方式决定本企业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这种模式就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

(三)建筑及服务行业工资增长磋商干预模式

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适用于这一模式,如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采矿业等,行业协会与多方有关机构进行磋商后直接确定本行业内所属企业的职工工资最低增长幅度[17]。

(四)中小企业工资增长援助模式

在某一地区比较集中、数量相对较多、又难以进行协商的中小私企适用于这一模式,由当地的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和政府部门成立中小企业工资增长援助委员会,对其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18]。

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则实行参照方法,选择产权或所有制形式相近的集体协商谈判模式。

图1 国外典型的集体协商谈判模式

图2 中国的集体协商谈判模式

八、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综合国内外集体协商谈判模式,可以看出,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长期的劳资关系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瑞典、丹麦等都已经建立起国家、行业和企业三个层级,工会、雇主和政府三方协作的完善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工会在集体协商谈判中拥有较大权力,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支持和约束劳资双方集体协商谈判,以使集体协商谈判运行在法律框架下,同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缓解劳资冲突。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实行较晚,强调政府干预,工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存在制度推广方式不同、集体合同质量参差不齐、集体合同约束力不同等特点。近年来中国经济在转型时期,劳动争议问题比较突出,借鉴西方成熟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促进我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发展和成熟,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议

工会和政府是促进集体协商谈判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的关键组织。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工会和政府在集体协商谈判中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的集体协商谈判进程中,一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要形成强有力的、相对自治的工会,在行业或区域层面形成工会联盟,促进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在行业或区域框架内的统一推进,在行业或区域框架下,切实发挥企业工会的实际作用,促进企业层面的相对自由协商,实现集中化和民主化。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在集体协商谈判中作为中立组织,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以及劳动法律的实施与监督,这是规范劳资关系的必要基础,劳资关系的调节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另一方面,我国工会自身的力量还不足,很多地方工会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工会起作用的关键还在于政府,政府应放权给工会并大力扶持工会,以形成劳资双方权力均衡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总之,我国在集体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借鉴世界各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中适合我国企业的一些做法,明确政府职责,积极发挥工会能动作用,引导企业平等协商,提高劳动者协商谈判能力,促进我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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