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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困境的解决之道

2019-07-25胡海峰王禹丹

人民论坛 2019年20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治理互联网金融

胡海峰 王禹丹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衍生模式。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金融风控难题、一元治理怪象、普惠性发展悖论等困境。需坚持服务实体与防控风险并重等措施,全面助推互联网金融新生态建立,充分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普惠民生的本源功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效应,展现出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与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应正视的是,互联网金融的细分业态尚不规范,内生风险频频暴露,虽有金融监管层层把关,但市场乱象仍层出不穷。转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态势,还需科学审视其发展困境,走出一条规范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互联网金融困境“困”在何处

脱实向虚引发金融风控难题。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互联网金融使人与人的社交关系转变为人与机器、人与数字界面的交互关系,这赋予其诸多虚拟特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导致虚拟金融迅速膨胀,与之相对应的实体金融日趋低迷,由此衍生了诸多矛盾。从经营模式看,互联网金融以虚拟金融服务或产品销售为核心,这表明其并未脱离金融的本质,而仅仅转变了金融业务实现方式,导致交易过程中金融自身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各重风险并未消解,反而更趋复杂。从发展模式看,互联网金融领域所积聚的虚拟风险、监管套利风险、技术依赖风险愈加突出,金融风险总量、增量持续上升,加上金融业自有的负外部性等特征,一旦内生风险爆发式积累,一方面会导致风险在虚拟金融与实体金融间产生共振效应,波及实体经济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会使资金空转、监管套利等虚拟风险溢出,继而衍生为系统性风险,一旦超出阈值将使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蒙受巨大损失。

一元治理模式衍生垄断怪象。自2016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式步入了合规管理阶段,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仍以行业监管机构为唯一治理主体,以动态密集监管为单一治理手段,如此一元治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金融风险敞口,但也引发了一系列垄断怪象。一方面,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因暗含政府信用背书,机构自身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强,与监管机构间利益关联密切,因而监管中存在显著的保护偏向;另一方面,出于保护金融安全的动机,监管机构以“风险整治”之名取缔大批违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未能经得起整改的良性中小平台,仅仅留下互联网金融行业龙头作为业态代表,如此“一刀切”式的严厉监管,导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环境逼仄,同时行业协会又维系了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行业龙头的垄断格局,两大因素叠加呈现出“新的能倒”而“传统不能倒”,以及“小的能倒”而“大的不能倒”的垄断怪象,也使互联网金融一元治理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遭受质疑。

发展普惠金融存在现实悖论。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便捷、门槛低等特色优势,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用户,此乃互联网金融得以迅速崛起的核心优势。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曾提到,未来中国金融将是大国金融,如何构建一个与大国地位相匹配的大国金融,乃金融改革所面临的最大课题。而要实现大国金融方略,势必要借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优势,使各阶层群体享受基本金融服务权利,增强经济增长的韧性与可持续性,促进我国尽快实现消除贫困与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但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看,发展普惠金融依然存在现实悖论。其一,普惠性与商业性两极对立。普惠金融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逐利性本质,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入大中型城市、二三类产业及高收入人群中,而非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与弱势群体,无益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其二,安全性与高效率难以共存。互联网金融离不开高新技术的支持,虽赋予其天然的高效特征,但效率与安全往往相悖,虚拟平台所引发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流动性风险极大地影响了普惠金融的推进。

让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本质

坚持服务实体与防控风险并重。互联网金融要想长远发展,必须遵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要义,特别是在监管趋严、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要坚持服务实体与防控风险并重。其一,依循真实需求原则,深入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要面向实体经济真实需求,特别是融资需求,避免过度杠杆化。一方面,通过把控资金流、信息流,帮助中小微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达到降低成本、解决产能过剩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构建多维服务场景,拓宽服务领域与范围,切实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此外,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与未来各产业的产融结合,加快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的深度融合,在服务科技、信息等实体经济的同时,促进自身良性发展。其二,秉持稳健发展原则,高效规避金融风险。要以传统金融产品为主,依循债券、股指、股票、利率、信用衍生产品的次序,谨慎推出组合复杂、营销链条冗长、定价困难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防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化。还要构建信息披露及其评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管理,明晰基础资产最低数量、地域分布、信用风险分布等要求,制定诸如现金流支付顺序、利息本金分割等产品结构标准,完善各类风险缓释要求,并对基准利率选用、衍生产品禁用、杠杆使用限制加以规定,以有效规避内生风险。

坚持金融监管与法律规制共治。针对一元治理模式的弊端,要注重引入法律规制,形成二元共治新格局,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其一,把握“适当性”原则,坚持“适度宽松”的监管基调。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涉众性、普惠性与草根性,针对其监管要把握好度,将监管重点聚焦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等层面,在保障市场实质公平的前提下,确保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其二,秉持“谦抑性”原则,构建“审慎严密”的规制机制。关于一元治理模式所衍发的垄断怪相,要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垄断特点,建构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核心、以司法案例为参考、以法律解释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制体系,一方面通过推行试点,深入发掘互联网细分业态市场结构特点与发展状况,探索行之有效的垄断规制方式;另一方面,针对涉嫌垄断的机构与经营者,要以软法柔性规制为主,辅以硬法强制规范,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竞争。

坚持政策引领与制度建设同行。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效应,关键是要协调好金融机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服务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而这离不开政策引导与制度建设。其一,政策为框,促进金融资源优配。追求盈利是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但互联网金融资源自带的公共资源属性决定了其离不开政策引领。因此,政府一方面要以包容之姿加强金融支持,促进战略规划、授权体系、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向贫困地区、涉农经济、弱势群体倾斜;另一方面要以政策引导占据资源禀赋优势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好应尽的社会责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发展,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其二,制度为纲,降低普惠金融风险。对外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必要的行为规范措施与审慎经营要求,为普惠金融安全发展提供外部约束力;对内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設,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稳健、可持续的业务推广。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王露璐:《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的“虚”“实”之辨》,《武汉金融》,201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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