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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立法经验与借鉴*

2019-07-25田德新

中国名城 2019年7期
关键词:运河公约遗产

田德新

1 问题的提出

截至2018年,全世界共有6条运河成为世界遗产运河。依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时间顺序,他们分别是:法国的米迪运河(1996)、比利时中央运河(1998)、加拿大的里多运河(2007)、英国的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2009)、荷兰的阿姆斯特丹17世纪运河区(2010)以及中国大运河(简称大运河)(2014)。虽然大运河在上述6条运河中成为世纪遗产运河的时间最晚,但它却是一条时空跨度最大、技术含量最高、内容最为丰富多彩的大型活态文化遗产。

然而,在有效管理与可持续开发的立法方面,我国与大运河有关的法规,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以及《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等,分别隶属于文物、水利、国土、交通等多个部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重叠和冲突,不能完全适用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1]另外,其中大多是由国务院批准、相关部委或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通知”“规定”及“办法”,“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对世界遗产的实际保护力度有限”。[2]另外,若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法规和其他世界遗产国家在此所取得的成就,我国在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从宏观上履行习总书记“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的批示,[3]从具体行动上遵循并实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针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所确定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我国亟须出台专门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法规。[4]为此,本文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77年)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为宏观指导框架,[5]以创造性运用最新科技将运河开发与周边环保融为一体的米迪运河、成功化解工业化和城市化副作用的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以及多次成功转型其功能的里多运河为案例,探析其通过立法来增强运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的经验,供国内借鉴。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法体系的形成

2.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诞生及其使命

研究表明,从拿破仑战争(1803-1815)到第一次世界战争(一战)(1914-1918)再到二战(1937-1945),战争使文化遗产严重损毁和流失,同时也使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体系经历萌芽、逐步产生到正式形成与发展的过程。[6]首先,拿破仑战争对待世界文化遗产的野蛮行径,震惊国际社会,促使海牙和平国际会议于1899年通过了海牙第二公约,即:《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又称1899年《海牙公约》。作为萌芽性质的首个遗产保护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制定了禁止战时掠夺、没收和摧毁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其次,一战灾难性摧毁文化遗产的事实,促使国际社会于1935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即:《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条约》,又名《罗里奇公约》。该公约标志着保护文化遗产国际法体系的初步形成。最后,二战对于文化遗产的毁灭性掠夺和损毁,成为战后控诉和审判战争罪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正式形成与发展创造了条件。[7]

作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联合国教科文 组 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于1946年成立,总部设立于法国巴黎。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该公约规定,文化遗产除了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外,还包括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及其建筑物和纪念中心。同时,它一方面对“军事需要”做了明确的界定和限制,另一方面规定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其中一定数量的装备要将文化遗产置于其“特别保护之下”。[8]

1972年,该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纲领性文件,对世界遗产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展示进行指导,这标志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和全球行动的开始。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复合遗产三大类。1977年,它发布了《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通过定期更新和补充公约内容,加强对公约的具体实施,从而成为指导世界遗产申报、遴选与监控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它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补充前一个公约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这使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从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它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世界所有文化无优劣之分,“文化多样性”对于国际、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和平与安全不可或缺。[9]

2.2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体系的形成及其构成

为了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体系的确立,并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宣告成立。这是一个由联合国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体负责的国际公约建制,其中包含国际遗产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简称 ICOMOS)、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简称ICCROM)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简称IUCN)三个独立的国际组织顾问团。从1979年开始,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具体而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体系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原则和保护模式三个组成部分。首先,其保护框架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为主体,同时包含其他宪章、宣言及法规文件。其中的保护对象有:一般文化遗产、考古遗产、水下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建筑与博物馆。适用法规主要包括:《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考古遗产保护和管理宪章》(1990)、《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1989)、《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遗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法公约》(1970)、《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

其次,其保护原则指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要求和标准,包括:(1)真实性原则。文化遗产具有原始的、原创的和非复制的特性,体现在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位置和环境、传统与技术以及精神和感觉诸多方面。(2)完整性原则。衡量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符合以下特征:1)包括所有具备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2)面积足够大,能够完整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3)关注发展的负面影响或缺乏维护状况。(3)保护有限原则。确立立法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把文化遗产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而将其利用降到最低程度。(4)文化多样性原则。不同的文化特性和谐共存,每一种文化特性都以独立的品格与其他文化对话共处。(5)可持续发展原则。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的需求,其中包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核心要素。(6)国际合作原则。文化遗产具有普世价值的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只有各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其保护模式包括财产法保护、环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刑法保护及人权法保护,即:国际法从(1)财产法、(2)环境法、(3)知识产权法、(4)刑法、(5)人权法的角度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现有适用(1)的法规有《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公约》和《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遗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适用(2)的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3)的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适用(4)的有《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公约第二议定书》;适用(5)的有《世界人权宣言》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研究发现,虽然上述国际法体系还存在问题和矛盾,甚至陷阱,但是,通过多年来不断地修订与完善,它们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后续的专门性法律条款的出台与实施,起到了有效的示范作用。[10]

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纲领性文件、《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77年)具体操作规范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文件,以及突出体现文化多样性和重点强调所有文化无优劣之分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文件,还有由保护框架、保护原则和保护模式构成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体系,一起形成本文的理论指导框架。通过这一理论框架,我们来检验以下三个实际案例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大运河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立法提供借鉴。

3 案例分析

在上述理论框架的宏观指导下,本文选取了法国的米迪运河、加拿大的里多运河以及英国的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为案例,探析其通过立法来增强运河文化与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的经验。经过全面搜集和系统梳理,我们的研究发现和评述包括以下运河简介、遗产构成要素、法规章程、监管机构及传承利用五个方面。

3.1 运河简介

在三条案例运河中,根据法国官方机构运河朋友团队的介绍,法国的米迪运河(法语:Canal du Midi),也叫双海运河或南运河(Midi在法语里有南方之意),建于1667至1694年之间,是法国南部一条连接加龙河与地中海的运河。[11]其设计师是皮埃尔·保罗·德里凯(Pierre-Paul Riquet)。该运河的突出特点是设计大胆创新,运用最新科技将运河开发与周边环保融为一体,创造了一个土木工程奇迹,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科技的发展,为法国工业革命奠定了基础。同样,根据加拿大公园管理局的资料显示,里多运河(the Rideau Canal)由约翰·拜(John By)设计与督造,建于1826至1832年,北起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南至安大略湖的金士顿海港,全长202公里,其中19公里为人工运河,整条运河由河流、湖泊、人工运河及船闸构成。运河的建造运用了当时欧洲先进的静水系统(slackwater system),即通过建筑高坝,提高水位,淹没自然河中的急流与浅滩,以容纳较大蒸汽动力船只航行,为当时的加拿大英属殖民地提供了一条相对安全的物资运输航路。[12]值得一提的是,该运河此后多次有效转型其功能与角色,成功推出了里多文化遗产廊道生态旅游项目。[13]最后,据英国政府的报道,英国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British Pontcysyllte Aqueduct & Canal) 于1795-1808年建成,从威尔士雷瑟哈姆自治市的马蹄瀑布至英格兰登比郡的格勒里德,全长18公里,是英国最长、最高的高架水道,通过化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副作用,该运河为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运输需求和经济腾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4]上述三条运河以其物质和非指文化遗产的特性和价值分别于1996、2007 和200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运河名录》。

3.2 遗产构成要素

依据法国航道管理局的信息,法国米迪运河的遗产要素包括运河本身及两边一定范围内的景观和与运河功能相关的船闸管理人住宅和仓库,具体如表1所示:[15]

同样,加拿大国家公园管理局报道,加拿大里多运河的遗产要素包括运河河道、船闸、闸室、闸站、堤坝、桥梁、静水系统、军事防御设施及考古资源。其河道本体是202公里的主河道,河工设施包含74座水坝和47座船闸、10座桥梁、33座船闸站和值班室等设施,而其文化资源包括1830年建造的手工操作8道船闸门,1826年建造的两层石砌军需仓库,1884年建造的一层石砌船闸站办公室,以及建于1827年具有考古特性的皇家工程师楼,具体如表2所示:[16]

表1 米迪运河的遗产构成要素

表2 里多运河遗产构成要素

最后,英国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的遗产要素包括人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具体如表3所示:[17]

表3 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遗产构成要素

可以看出,上述三条案例运河的遗产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河道本体、河工设施和文化资源。比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法律条文,上述三条案例运河的遗产构成要素既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所列文件和国际法体系的文化遗产保护范畴之内。

3.3 法规章程

首先,法国的《公共水域及运河条例》属于国家法案,管辖法国境内的所有水道。另外,法国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颁发至市镇一级,使其对运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公共水域及运河条例》另外管辖法国境内所有水道,其中工程类规章有《两海运河上建筑和景观建设的规定》和《米迪运河景观建设章程》,另外对新加建筑、船闸管理人住宅以及船闸周边景观也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管理类的章程主要对一线管理人员、遗产点和景观提出具体要求,主要有《米迪运河遗产管理手册》《建筑和船闸、运河住宅与景观管理手册》《植物管理方案》等。管理内容包括对水利工程、运河驳岸、植被、建筑物、设备等运河遗产的描述,对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常规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

除了以上有关工程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外,法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使得米迪运河公共领域早于1930年就被列为法国景观遗产,1996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因此,米迪运河同时受到景观遗产和文物建筑相关法律的双重保护,具体如表4所示:[18]

相比之下,加拿大里多运河文化遗产受到三项法规的保护:1)历史古迹与纪念碑法(1952-53);2)加拿大公园管理局法规(1998)。此两项法规均授权加拿大公园管理局纪念、收购和管理历史古迹。3)交通部法规(1985),其中的《历史运河规定》由加拿大公园管理局负责实施,对所命名的历史运河进行管理、维护、利用和保护。自1990年以来,公园管理局开始编制里多运河世界遗产点管理规划,每6年对规划进行重新评估和更新。

另外,成立于1993年6月25日的加拿大遗产部,专门负责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对里多运河的保护和管理。譬如,里多运河范围所有相关设施都根据《国家历史遗址及文物保护法》(Historic Sites and Monument Act)而受到保护。《安大略州矿产法》(Ontario Mining Act)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所有湖泊、河流120米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这项规定对里多运河全线适用。

按照法规的要求,每个历史遗址都必须备有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签字认可的管理规划与法规。其中,《里多运河管理规划》(1996年制定,2005年更新)和《水上航运保护法》分别对运河河床、水上及岸边的各种建设项目与活动制定有详尽的奖惩办法。《安大略遗产法案》《规划法案》《鱼类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案》《环境保护法案》《濒临危险物种法案》以及《当局保护法案》,对省管运河区域的河水质量、建筑、鱼类和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及其他活动都有十分清晰的规定,以确保里多运河的整体环境质量。[19]

至于英国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的相关法规,据唐军的研究发现,作为第一个进入工业化社会的国家,英国曾饱受河流污染和生态环境每况愈下的严重恶果。当民众和政府认识到河流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副产品,英国议会便于1855年颁布了《有害物质去除法》,此后又颁布了《1876年河流污染防治法》,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水环境防治法规,唤醒了社会各阶层多渠道参与环境治理,使英国的河流污染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受其传统影响,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相关的法律和从属法律多达84部,重要的有《1979年古代纪念碑和考古区法案》《1995年英国水道法案》《1961年河流(防止污染)法案》《1965年英国水路局一般运河公司细则》以及《1994年伦敦码头区域公司发展法》。这些法规出自英国联邦、威尔士、雷克瑟姆自治县、登比郡议会以及奥斯维斯和什罗普郡议会等各个层级。[20]

参照上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文件,上述三条案例运河的相关法规主要是关于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法律条文。其中有国家颁布的,如:法国《公共水域及运河条例》、加拿大的《国家历史遗址及文物法》以及英国的《有害物质去除法》。也有部委省市和地方部门制定的,如:法国交通及住宅部的《景观法》或《遗产法典》、加拿大的《安大略州矿产法》以及英国的《1965年英国水路局一般运河公司细则》等。这些不同级别的法规,虽然其目的和重点不同,但是却从不同程度上构成了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框架、保护原则和保护模式,且至今行之有效。

3.4 监管机构

任何完备的法规,必须由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去实施、监管并不断完善。法国米迪运河的法律保护分为中央、大区、省及市镇四级。国家层面设立文化部,负责宏观战略指导;大区设立文化事务厅,负责制定规划和提供财政拨款;省级设立建筑文化和遗产局,具体执行上级有关文化遗产政策和措施,审核古建筑遗产的修复和维护;市镇一般为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单位。其监管机构如表5所示:[15]

表5 米迪运河的法规监管机构

与法国相比,1972年,加拿大公园管理局依法从运输部门接管了里多运河遗产主体的管理事务,遗产中的部分军事设施则由加拿大国防部代管。加拿大公园管理局对里多运河的保护和管理采用垂直和横向协调并用的管理方式。另外,成立于1993年6月25日的加拿大遗产部,专门负责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其中包括里多运河。

由于里多运河同时归属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其法规监管涉及各方的合作与协调。加拿大公园管理局是总负责机构,其他不同层级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明确的职责范围。另外,安大略省、市依法负责里多运河附近土地的使用规划与文化遗产和环境的保护。最后,里多运河还有两家直接保护部门。一是卡塔拉奎区保护局,二是里多峡谷保护局。前者负责从纽伯勒湖到金斯顿的卡塔拉奎河流域,后者负责从上里多湖渥太华的区域。两家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安大略河水资源、湿地、林地及自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通过规范运河沿岸的开发和湿地保护、林地与自然栖息地的一系列计划,两家主管部门对里多运河遗产和运河濒临土地履行着极为重要和十分有效的职责。[19]

最后,英国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的法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1)政府机构负责的工业考古审计,检查和审计该区域的工业遗址现状;(2)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相互协作,对水道桥与运河现状开展全面了解、分类和评价检查;(3)英国水道公司对运河及对运河商业运营构成的威胁因素,进行短、中、长期的现状检查,具体如表6所示:[14]

以上表明:三个案例运河的法规机构监管均由中央、省市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非政府力量共同承担。其中的主管和协调层次分明、关系清晰,责任明确。虽然以上案例代表不同的国家,彼此在其运河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的立法目的和执法措施也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三家在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机构的有效管控方面却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性,基本符合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运河遗产保护与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表6 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的法规机构监管

4.5 传承利用

王益、吴永发、刘楠发现,法国政府为落实《两海运河白皮书》的旅游方针,提倡在开发运河的同时,也开发临近的旅游点,将米迪运河的线性旅游扩展成点线相连、线面成网的旅游胜地。通过建立自行车道和游船码头,做好运河和中心城镇的水路对接。通过开发“运河与葡萄酒”和“运河与清洁派教古堡”等旅游主题活动,增设了诸如圣·费亥沃勒水库和马尔帕斯隧道等旅游景点,以更加有效地招揽游。

在米迪运河的文化遗产传承方面,《两海运河白皮书》提出文化建设要建立在质量和一致性的基础之上。质量是指在运河工程中,要确保服务和工程维护的质量,一致性指单个遗产要和周围环境要与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持一致。具体做法是一方面动员地方团体、社会职业机构及相关协会一起参与运河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成立诸如运河档案馆和博物馆,举办纪念性活动传承运河文化,使人类水路工程与现代人文艺术融为一体。[21]

加拿大政府深知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涉及面广,需要多方配合,因此成立了专门的遗产部,负责制定有关遗产问题的政策法规。辅助部门包括加拿大公园管理局、加拿大的四家博物馆及其附属、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及加拿大国家图书馆。他们各司其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都制定有各自的职责。近年来,联邦政府集中力量,通过运用新信息技术,将文化遗产向公众开放。因此,作为加拿大的国家财富,里多运河应被看作活着的遗产,连接着全国人民的感情与思想,可以带动人们对加拿大的文化精华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和强烈的感情。[22]

里多运河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船运资源和社区资源相互依赖,共存共生。如图1所示,顾客永远处于中心地位,只有当作为辐条的各种资源(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物质、设备与服务、人工、社区、船闸)相互依存,团结协作,整个运河体系才能运转自如。[23]

在图1中,船闸只有在文化遗址和自然资源的烘托下,才会成为安大略省国家级景观。同样,自然景观的活性和土地的灵性也只有依赖人类社区的存在而成为可能。人工、设备和服务资源确保了整个轮子的正常运转。轮中以人为中心,因为人修建了运河,珍视其遗产资源及其价值,并通过对其传播和利用而获取经济效益,所获效益又为运河的保护、维持和将来提供了保障。

与法国和加拿大两国相比,英国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的传承利用主要包括旅游展示、民间组织活动以及土地开发利用,具体如下表7所示:[14]

表7 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的传承利用

以上表明,在传承利用方面,上述三条案例运河都做出了突出的成绩。法国按照《两海运河白皮书》的旅游方针,使运河开发与邻近旅游点发展并举,成功地将米迪运河的线性旅游扩展成点线相连、线面成网的旅游胜地。加拿大的专职遗产部与附属的公园管理局、国际博物馆、档案馆及图书馆,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力物力的潜能,为时刻处于中心地位的顾客服务,充分发挥了自然资源、文化资源、船运资源及社区资源的功效。相比之下,英国也不示弱,它通过旅游展示、民间活动及土地开发等主题活动,使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既成为民众教育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又成为社区和游客户外活动和度假休闲的场所。

4 国际经验

4.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指南的宏观指导意义

第一、虽然欧美有少数国家仍然坚实“文化一元论”和“文明冲突论”,认为西方文化优于其他民族文化,主张“欧洲中心主义”和“美国利益至上”的帝国主义等级制度,但联合国坚持“世界文化多样性”,并通过教科文组织的公约,特别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所有文化享有同等尊严和尊重。

第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指南逐步唤醒了全世界人民对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机制,使世人对“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文化景观”等概念有了全面的了解,对其意义和作用的理解也在普遍加强。

第三、作为“纲领性”和“宪章性”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指南从立法的高度和具体操作的层面,为世界各国在保护、传承和利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过程中,制定各自的法规和实施规章制度,提供了宏观和战略性的指导蓝图与务实可行的行动纲领。

4.2 案例运河的立法经验

作为案例分析,本文选择了法国的米迪运河、加拿大的里多运河以及英国的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分析结果表明,三条世界遗产运河通过立法在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的确为其他运河树立了榜样,也提供了如下的宝贵经验:

第一、在其保护和管理中,三条运河在多部门管理的复杂关系中,都有一个权威的统领管辖机构。米迪运河有法国航道管理局(VNF),加拿大有遗产部牵头包括加拿大公园管理局、加拿大的四家博物馆、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及加拿大国家图书馆的联合机构,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有以英国遗产局为中心,组建了由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组成的联合机构。他们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管理系统的公共机构,在经济和管理上具备相对的权威性、指导性和灵活性,因而能够有效地管理遗产和景观的保护系统,同时也能公正地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

第二、暗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与指南精神,三条案例运河都具备健全的法规制度和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作为17和19世纪的产物,本文所选的三条世界遗产运河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出台相关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其要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和指南的精神不谋而合。法国米迪运河拥有一系列有关工程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将其颁发至各基层单位,使运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其管理分为中央、大区、省及市镇四级,有国家层面的宏观战略指导,大区和省级部门的整体规划、财政保障和审核监督以及市镇政府的政策实施与项目落实。加拿大的里多运河同时受到联邦、安大略省和地方三级三项法规的保护,即:历史古迹与纪念碑法、加拿大公园管理局法规和交通部法规。受加拿大遗产部的委托,公园管理局对里多运河的保护和管理采用垂直和横向协调并用的管理方式。这种突出权威性、协调性和参与性的管理模式,既避免了地方长官的专断,又确保各种矛盾得到及时妥善的协调与解决。英国曾饱受河流污染和生态环境每况愈下的恶果,觉醒后的政府颁布了《1876年河流污染防治法》,即人类史上的第一部水环境防治法律。这一良好传统得以延续,使得庞特基西斯特水道桥与运河具备多达84部法规的完整法律体系,分别出自英国联邦、县、郡及市镇各个层次。其管理机制体现联邦政府机构统领和非营利组织、企业及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特色。

最后,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关系。相对来说,本文所选的三条世界遗产运河历史悠久,法规健全,但是其最突出和最值得学习的经验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具体而言,三家首先通过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运河沿岸和景区的标志牌以及游客和学生的旅游和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相关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另外,三家都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监管机制,负责运河遗产区新扩建筑项目的审批,已有保护和管理环节的监督与奖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三条遗产运河在顺应天时地利转型其功能与角色的过程中,一方面严格把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持续发展的规约,另一方面通过全盘谋划,在适度开发运河旅游业的同时,注重对周边区域关联产业的带动,开辟了“线性遗产”和“景观遗产”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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