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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科技创新下监管模式选择的对策研究

2019-07-19高媛

财讯 2019年16期
关键词:监管模式

摘 要:近几年来,全球金融科技领域的融资持续升温,我国也在不断拥抱金融科技的浪潮。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都给监管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用滞后的监管机制来管控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是不够的,监管理念应当有所转变。本文在分析金融科技创新后所面临的复杂风险以及国内外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在平衡风险防控和促进创新之下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的选择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挑战;监管模式;创新与监管平衡

一、金融科技创新下面临的监管挑战

2018年前三季度全球金融科技融资金额高达326亿美元,金融科技也逐渐成为驱动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尽管金融科技创新了一系列金融业务模式,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但这不仅没有降低金融领域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反而加大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给金融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对外部因素的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遭受剧烈波动,从而引起市场恐慌以及金融市场连锁反应。金融科技企业大多是创新型的企业,往往伴随着高隐蔽性风险,一旦受到外部经济的冲击,风险传播的高速度很可能会导致市场投资者情绪恐慌,会放大市场对金融科技行业的悲观情绪,增加融资难度,加大金融科技的市场危机。

(2)信用安全风险

信用风险一直是金融机构存在的重大风险。金融科技以科技为手段创新了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创新了金融产品,但并未改变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或借贷者之间的信任度,反而因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是高风险行业,会使投资者处于谨慎状态,一旦高风险行业出现市场危机,就会严重加大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危机,违约风险更高。

(3)技术风险

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的有机融合,是以众多新兴科技作为技术支撑进而创新金融领域业务。在金融科技中,现代科技技术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提。但反过来,金融科技创新了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后,需要更高端的技术来应对金融科技创新后的各种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否则就会出现技术发展滞后现象,导致金融创新跟不上技术进步的步伐。技术的滞后会带来一系列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产生低效率的局面,使得市场对金融科技产生悲观情绪,这与金融科技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4)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未能与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内部规则保持一致而导致的风险。它强调的是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目前,有一些打著金融科技旗号的企业背地里却进行一些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

(5)监管风险

金融监管是维持金融行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金融科技在创新金融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加隐蔽的市场风险,加大了市场的监管难度,尤其是有些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科技企业。另外,监管制度、模式的不完善还会导致监管套利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技术层面支持力度的难度,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非常突出,例如2018年出现的P2P“爆雷”事件。

二、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1)各国当前常用的金融科技监管手段

1.监管沙盘(Regulatory Sandbox)

监管沙盒是一个监管规定有所放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鼓励创新的安全空间。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这样的空间里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模式、服务等,无需担心碰到问题时立刻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

2.监管科技(RegTech)

监管科技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国内是从2017年正式讨论“监管科技”的。杨东(2018)认为监管科技是“科技驱动型监管”的手段。何海锋(2018)认为,“监管科技”是在金融与科技更加紧密结合的背景下,以数据为核心驱动,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为依托,以更高效的合规和更有效的监管为价值导向的解决方案。

3.多元合作治理

金融科技行业具有高风险、高创新的特点,由于市场参与主体具有多元化,在监管方面不能只是单独的一方监管机构参与,而是应该在外部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之下,加强企业自身监管力度,以及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互动合作,这就是多元合作治理。这样的治理模式是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结合,更强调政府、机构以及企业自身在监管机制中形成均衡治理。

4.功能性金融监管

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这样的监管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功能性金融监管是依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旨在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

5.双峰监管

双峰监管源于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是把监管职能划分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的“双峰”监管机制下,行为监管以防范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欺诈行为为主,审慎监管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为主。

(2)国外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1.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是英国最先对于 Fintech 领域采取的监管模式。监管沙盒模式主要是对于金融科技类风险高,技术专业的创新型企业,在测试期间获得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测试企业新推出的金融产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根据测试结果判断金融产品能否投放市场。随着英国对于监管沙盒监管模式的广泛应用,新加坡、澳大利亚也开始采用“监管沙盒”模式,并不断完善此监管模式,使之更加成熟。

2.美国Fintech监管模式

美国监管机构主要采取的是宽松的“无异议函”政策,这是在2016年由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提出的。这是由于美国更加关注的是令消费者受益的创新性金融产品,采取“无异议函”政策旨在为Fintech创造宽松的监管环境,减少Fintech企业对金融监管的顾虑,希望在鼓励Fintech创新的同时,还能降低Fintech创新企业所面临的监管的不确定性。除此之外,美国证券交易监管还采取功能监管方式,主要监管P2P、众筹等相关业务。

(3)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张婉莹(2019年)认为,命令—控制型监管是我国目前采用较为普遍的监管模式。命令—控制型监管模式是指,事先由监管部门或企业内部制定好所有的行为规则,再由各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执行规则命令,遵守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不得违反制定好的准则,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监管處置。当然,制定好的规章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监管部门是会针对行业情况的变化来修订现有制度,企业自身也会根据国家政策相应调整企业准则以及经营方式,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及监管方式。

三、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范畴、监管主体不明确

监管范畴的不明确主要是由于金融科技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定义。金融科技通常认为是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分布式等现代现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应用,以科技为落脚点,是现代科技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应用。但很多时候我们会把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概念混淆,把科技金融行业的监管纳入到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而有些真正属于金融科技行业的相关企业反而被排在监管之外了。这样的情况不但导致了监管范畴的模糊,会出现监管灰色地带的情况,给监管套利者带去了更大钻空子的空间,还会使监管主体不明确,出现多重监管或空头监管情况。

(2)监管技术滞后

近几年来,金融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由金融科技带来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也备受关注。由于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加之金融科技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风险更加复杂,因此,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就更加棘手。金融科技本是技术带来的金融领域的创新,但由此而创新的金融领域后的风险监管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更先进的监管技术解决,那么,这样监管技术滞后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局面会增加金融市场风险,严重时会导致监管无效。

(3)企业自身对监管机制建立的缺乏

金融科技行业的企业往往是创新型的高风险企业,企业内部应当设置相应的风险监管机制,旨在提前发现内部控制风险可以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但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时间成本等,因此,大多数企业不太愿意花太多精力在监管机制的建立上,这就会导致一旦重大风险事件爆发,事后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平息、修复事件。

(4)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冲突

金融科技创新是驱动金融领域发展的不竭动力,金融科技领域的风险监管是金融行业持久稳健发展的保障。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是相互依存的,也是相矛盾的。这是由于金融科技创新会带给市场更加复杂、不易辨别的风险。这样一来,传统的监管体系就不太适宜金融科技的创新领域,就要求引入更加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以适应市场的监管需求,既能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又能适度有效防控金融科技带来的市场风险,使得金融科技能高质量地在市场上稳定发展。

四、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适度平衡下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建议

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是密不可分的,即使两者之间是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但也应该最大化地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既保持市场创新活力,又能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保持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适度平衡,这是我国监管模式选择的大前提。

金融科技监管模式都是各有其利,各有其弊。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到考虑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问题,本文认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要以双峰监管为主,采取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具体的建议如下:

(1)采取双峰监管模式为主,功能性监管为辅的模式

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提出,金融监管机构要推动强化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和行为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这与双峰监管的核心要点是基本一致的。再结合功能性监管的优势可以弥补双峰监管的不足,尽可能全方位防范金融科技市场风险。

(2)借鉴“监管沙盒”机制的优点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创新型产品复杂多样,需要“监管沙盒”这样的模式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模式、服务,给予金融科技企业一定的试错空间。

(3)在监管过程中适当应用监管科技

金融科技是金融和科技的深度融合。在监管过程中,要适当运用现代科技技术,实时监测运营活动,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降低金融科技市场风险。

(4)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金融科技在我国发展飞速,但相应的监管制度没能跟上发展的速度。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使得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5)培养新型监管人才

金融科技市场需要专业性的监管工作人员,这就要求培养一支熟悉金融科技行业运行状况、熟悉国家监管措施动态变化、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总的来说,虽然金融科技重塑了传统金融业,但创新后金融领域的市场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风险,我们需要平衡金融科技的创新和监管,采用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和工具防控创新风险。

参考文献

[1]何海锋,银丹妮,刘元兴.监管科技(Suptech):内涵、运用与发展趋势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8(10):65-79.

[2]陆岷峰,葛和平.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的适度平衡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7(09):7-12.

[3]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39-144.

[4]张婉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的选择[J].现代商业,2019(05):165-166.

[5]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5):69-91.

作者简介:高媛(1995年-),女,汉,籍贯:重庆市,学历:研究生在读,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研究方向:金融科技、绿色能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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