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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2019-07-16

中学生阅读(初中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陪餐经营场所类食品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没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設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中小学、幼儿同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中小学、幼儿同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用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材加工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适用话题:成长、责任、健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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