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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与探索

2019-07-12黄乾涛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19年41期
关键词:交流标准

黄乾涛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一、民事立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遇见的问题

(一)许多立案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较为模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以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套越来越完善,正向现代化法治社会迈进。但是我国立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位,需要更详尽的规定。例如,国务院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法规主要明确了应交诉讼费的案件范围、诉讼费包含的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负担对象和司法救助等。在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规定中,根据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人身侵权案件等不同类型案件规定相应的计算标准。简而言之,该规定告诉了我们财产案件该如何收费,非财产案件该如何收费,却没有确定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等案件类型,也没有详细规定不同案件类型的收费方式。

(二)各法院对法条解读和实务标准认定不一。在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架构下,同个区域乃至所有的法院对同一个法条的解读标准、对于相同事实的处理结果应该是一致的,这在审判业务庭中体现为“同案同判”,在立案阶段则体现为对立案审查标准的统一。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对于同个法条的解读,不同院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解读不同导致各院对某些管辖条款认定不一。

(三)不予收件、立案爆发与当事人的冲突。立案审查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查工作中的方式为形式审查,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有完整的诉讼材料、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法院有管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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