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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婚姻法基本原理看离婚房产纠纷的研究

2019-07-11霍峰

卷宗 2019年17期
关键词:离婚不动产婚姻法

霍峰

摘 要:本文在对“婚姻法”的解释的基础上,探讨了“婚姻法”的实质和立法范围。婚姻是基于性别的,继承是必要的。如果婚姻和家庭立法遭到公众的强烈反对,它显然触及了公众的道德底线,违背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婚姻关系,超出了婚姻法的范围。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不动产

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是指婚姻与婚姻之间关系的重新立法。生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端广泛集中在第7、第10和第12条中,离婚后解决财产纠纷。这些条款的反对者似乎更有可能支持这些条款。支持者认为,这符合社会的需要,有助于法官审理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把它看作是一部属人法,一部家庭伦理颠覆法。就法律而言,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范围和范围的基本判斷的深层原因是亲属法领域的基本问题还没有得到澄清。

2 “家庭法”未澄清的基本问题

通过对亲属关系法的研究,笔者认为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2.1 对微观一级现有研究成果的探讨

对亲属关系法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较少。

这直接导致立法机构和最高法律无法界定婚姻法的内容和界限。亲属法研究的现状与需要在中国讨论。中国婚姻法协会是研究亲属法的最高专门学术机构。2017年选出的56篇论文和2017年选出的48篇论文中没有一篇2009年属于亲属法的基本原则。在2010年年度会议选定的66篇论文中,只有8篇包括理论研究;2011年,在为年度会议选定的72篇论文中,只有8篇属于亲属法的基本理论。我国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2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

相关法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研究脱节,没有从制度内部联系的角度来思考亲属的法律问题。

这导致了对最高法律的司法解释,它似乎试图通过婚姻法来解决婚姻生活中的所有法律问题,而不是试图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反映了法律制度的相互联系,通过一般原则、债权的共同作用来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最紧迫的任务是探讨婚姻法的基本问题,即婚姻法的本质。基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只有在这两个问题达成协议之后,才能达到婚姻的范围和限制。

法律关系分为与这三种客体相对应的三种类型,即人的法律关系、非自由的自然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

对于一个人的法律关系,即“原权”,是一项为自己而存在的权利:一种最完整、最纯粹的非自由自然法律关系形式,即“享有”的权利。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把人看作是一个不完整的存在,需要在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加以完善。个体的不完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硒差异,所以需要“婚姻”。二是个人时间的限制,因为这是必要的,这导致了具体法律体系的划分,例如债务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根据民法秩序而制定的。这些法律包括债务和财产法,它属于财产领域,其本质是“个体自由的扩张”。因为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人的不完善”,是一种“自然需要”,所以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都是“自然需要”。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即家庭关系没有完全由法律规定,相反,只有一部分家庭关系具有法律性质。

3 婚姻法解释(三)离婚房地产纠纷的适用

在“婚姻法”的解释中,人们的保护和过错处罚机制薄弱。

它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平衡,促进了房地产的分配,促进了纠纷的解决等。下面的分析将集中在这两点上。

3.1 保护弱者原则的具体适用

根据上述“婚姻法”,夫妻双方都应重视亲属法。婚姻和家庭应得到保障。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间接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秩序,在整个过程中,根据对“婚姻法”的解释,有必要解释婚姻和家庭的本质变化过程(3),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对其中一项婚姻和家庭的保护,确保在立法基础上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资源公平分配解决了传统家庭分配不公的问题。女性由于生理和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律法规是一样的,也倾向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做出相关规定,希望能有效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基本礼仪的女性。

3.2 处罚对过失当事人的具体适用

“婚姻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公共权益的保护,发挥特定的服务作用。人民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单位,它们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因此,其立法的实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将离婚作为衡量是非、惩罚过错方的尺度也是中国婚姻缺失的原因,也是先进的轻反坦克。

针对行为人处罚不当的问题,本文认为,“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合理适用是可以发挥作用的。“父母捐赠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和“法院行使其处罚捐赠财产和赔偿非过错方的权力”的内容。在基本内涵中定义了相应的惩罚。换句话说,对“婚姻法”的解释鼓励过错主张其权利,这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是显而易见的。该程序还指定了导致序列化的非法行为。对婚姻和家庭的危害如赌博、吸毒、欺骗等,都会对婚姻和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婚姻法”的解释兼论“无过错方属于非财产方”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更多的赔偿。因此,立法也应该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立法。

4 婚姻法解读特殊商品房离婚后财产分配分析

4.1 按揭房屋的物业分配

夫妻共同偿还住房贷款,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一人或两人的名义登记,即一对夫妇在婚前投资抵押购买房子,同意一起偿还贷款。因此,在离婚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应与现实生活相一致,通过司法鉴定,它属于共同不动产的双方。换言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通常被视为丈夫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如果是的话,在离婚和房地产分割的过程中,财产的人应当放弃财产权,一方应当提前支付抵押,并支付一半的利息。

4.2 小型房地产建筑物的财产分配

如果拥有小产权的房屋是列入国家计划的特殊建筑单位,则对“婚姻法”(3)的解释有利于房屋使用权和以下权利从使用房子的权利中获利。

除了拥有和其他相关的处置条件外,它并没有立即决定夫妻之间的居者有其屋分配,而是应该解决。分布在谈判中,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当前房价高企的局面,实现有效的和平进程。

5 总结

总之,在处理家庭财产离婚纠纷时,首先要遵循法定程序,有意识地解决问题,并对业主做出准确的判断。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和利益公平进行了判断,公共离婚财产分配的体现在补偿和平衡的条件下。

同时,要对房地产资源进行有效的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提高了处理过程的效率,在统一、平衡、合理、及时的条件下解决了婚姻纠纷。解决婚姻纠纷,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

[1]于凯.离婚房产纠纷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6年.(9).

[2]李克.离婚和监管挑战[J].华东科技,2017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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