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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的研究

2019-07-11王昕

卷宗 2019年18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

摘 要: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为当前刑事案件发展的主要趋势。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刑事处罚率、侦查思维、仲裁行为三方面出发,分析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其次,重点从行为性质与出罪规则的确认、侦查信息的应用等角度入手,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方法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

辩护制度,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走向以及审判结果。近些年来,随着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案件数量的增多,社会对辩护有效性的要求显著提升。将有效辩护的过程,自审判阶段前移至案件侦查阶段势在必行。可见,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方法进行研究。

1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必要性

1.1 有助于降低刑事处罚率

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有助于降低刑事处罚率。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案件的复杂性明显提高,由“民事”、“刑事”、“行政”相交叉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上述案件是否可定性为刑事案件,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辩护情况。刑事案件所延伸出的案件,具有种类复杂的特点。财产权、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均需由律师主张维护。与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为治理社会的终极手段,处罚结果相对较为严重。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能够将案件性质定义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可有效降低刑事处罚率。

1.2 有助于提高侦查思维的清晰度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有助于提高侦查思维的清晰度。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案件的特点,均为“以侦查为中心”。简言之,有关人员需于刑事立案之前,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相关信息及证据。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出台了新的制度,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上述制度的出臺,增加了律师的压力。如于审判的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定性,往往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将辩护的过程前移至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可充分收集多种案件信息,供律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断,实现对侦查思维的引导,使侦查的清晰度得以提升,为案件辩护水平的提高提供保证。

1.3 有助于提高仲裁行为的正当性

将辩护的过程前移至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可提高仲裁行为的正当性。2016年9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中通过了一项决定,决定指出,将于国内选取一部分区域作为试点,尝试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行为进行从宽处置[1]。上述决定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已显著提升,表明我国法律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诉讼仲裁程序之中,诉讼的效率为影响程序执行情况的主要因素。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应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方可夯实诉讼仲裁程序的正当水平。将辩护的过程前移至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

2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方法

2.1 行为性质与出罪规则的确认

刑事案件中,定罪的过程,需依据刑法而进行,如刑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视为罪。研究发现,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领域发展开放性的提升,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已成为了常见的案件类型。与传统的案件相比,该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过去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案件数量将呈现出爆发式增加的态势。与刑事案件相比,民事及行政案件,对“不法”的判断具有一定简单性。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点,在于评估其是否与刑事犯罪的行为相符合。以“借贷”与“诈骗”为例,如发生事件为“借贷型诈骗类犯罪”,则视为“民事违约”与“非法占有”。纵使逾期未还,同样无法将事件定性为犯罪。需视“非法占有”的动机,对行为性质进行判断。此外,辩护的过程中,同样需对出罪规则进行确认。发生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且伴有刑事要件者,方可视为犯罪行为。如为伴有刑事要件,则不足以定性为刑事犯罪。

2.2 积极应用侦查信息进行辩护

侦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影响侦查阶段辩护效果的主要因素。受该因素的影响,部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往往存在较大的顾虑,部分甚至难以提出意见[2]。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于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后,详细收集嫌疑人所反馈的线索,并结合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对嫌疑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例如:某案件中,A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平台,但涉嫌开设赌场罪,故A公司高层人员全部被刑拘。为收集信息,律师需主动与嫌疑人会见,判断该公司是否存在不法行为。针对存在不法行为,但嫌疑人主观上不知情者,律师应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充分考虑“主观明知”的内容,反向证实“不主观明知”的论点。值得注意的是,获取侦查信息的过程中,律师应以证据体系为基础,对以某罪名入罪的要件进行分析,以“出罪”为目的,对审查立案侦查的思路进行引导,使辩护效率及有效性得以提升,改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效果。

2.3 自全局入手对案件进行分析

自全局入手,对案件进行分析,可实现对侦查思维的引导,调整案件的证据调取与使用方向,以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线索。例如: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B借款100万元,后未用于资金周转,而用于赌博。借款行为发生24h后,100万元全部输光。B以A到期未还款未由,将其控告至法庭,当地公安机关立即以刑事案件为准进行了立案。律师接受委托后,自全局入手,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A多次出现过向B借款的行为。但最初几次,均收回成本,而B对犯罪嫌疑人的赌博习惯并不知情。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后,律师建议调取A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充分获取证据。法院执行后,未批准逮捕。上述案例表明,仅将着眼点局限于案件本身,难以实现有效辩护。需从全局入手,寻找与案件相关的事件,并将其纳入至侦查信息之中,对其进行应用,方可扭转局面,提高辩护水平。

2.4 消除刑事犯罪壁垒

通常情况下,与“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相比,“刑事案件”的处罚力度较高。自报案人进行刑事控告,至刑事立案之间的时期,称为“初查期”。该期间内,如律师能够充分掌握证据进行辩护,将可有效打破刑事犯罪壁垒,使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提高辩护水平。以某经济纠纷案件为例:2019年2月某日,A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指控B于2018年12月借款,但逾期未还。B指出,借款已偿还完毕。针对此类案件,建议于“初查期”,提取消极确认债权消灭的消极确认之诉,使案件定性为经济纠纷,避免侦查机关将其视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通常情况下,税务局需参与至此类案件中,通过稽查的形式,获取稽查报告,以为犯罪性质的确定提供依据。此时,律师可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争取消除刑事犯罪壁垒,为案件性质的改变奠定基础,使侦查阶段辩护的有效性得有提升。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研究,为有效辩护的改革提供了思路,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未来,建议有关领域积极将有效辩护前移至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从全局入手对案件进行分析,积极利用侦查信息,完成辩护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明确行为性质与出罪规则,提高辩护水平。

参考文献

[1]刘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以三地试点规则为例[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18(05):14-19.

[2]罗琬钧,熊桃,张展骞.挑战与应对——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23(22):21-24.

作者简介

王昕(1979-),男,山东日照人,本科,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与商业事务、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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