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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2019-07-11卢刚

卷宗 2019年18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高校学生

卢刚

摘 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本文通过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有关学生学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试图在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发现高校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创新教育教学、加强学生管理等建议,以期达到培育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素养之目的,最终将其培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关键词: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学生;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行为主体活动过程中针对一定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高等学校在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正确认识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培育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素养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过程中行为主体针对一定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1.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权利的享受者(即权利人)和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甚至包括几乎每一个家庭和公民。因此,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国家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主体行为的承载体,一般包括物(有形和无形)、行为两大类。物通常包括学校各类有形教学资源如场地及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教材、著作等;无形教学资源如独创性教案、教法、课件、专利、发明等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和身体健康、生命权利等。行为通常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学校的治理、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等。

1.3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能够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人在法律规范下施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同时要求义务人施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遵守和履行。一切法定义务,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都必须承担履行责任,否则权利人可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一项权利必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承担一项义务必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将遭到破坏。

2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1号令),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和依法履行的义务(第七条)。下面就通过解读41号令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有关学生学业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认清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教育教学行为、加强学生行为管理等方法,以引导学生走出在权利和义务认识方面的误区,达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促进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

2.1 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来自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尽管学生和学校之间没有按照一般形式签订具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文本,但学生缴纳学费并取得缴费发票后,合同即告成立。学生缴纳学费的发票作为合同的证据,确保了学生和学校之间教育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学校收取学费的同时,就向学生作出了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各项活动,提供各种教育资源的承诺。由于学生的权利来自于41号令,所以是法定的,学校必须保证这些权利不受侵害。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途径,因此参加这些活动的权利属于学生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此外,学校还应向学生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和科技创新等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等。2)获得科学公正评价的权利。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平衡问题。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修业情况(包括思想品德与学业成绩两大方面)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3)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权利。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校应按照国家关于学历、学位的管理规定,在对学生的修业情况和学术水平进行实事求是评价的基础上,向学生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2.2 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也来自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学生缴纳学费的同时,也作出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业的承诺。由于这些义务也是来自于41号令,所以也是法定的,学生必须履行。

1)遵守国法校规,争做守法公民。遵守国法校规,是学生履行其义务的基本形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学生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并在其责任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以保持学校正常运行基本规定,学生也应该严格遵守。2)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必须在恪守学术道德的前提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这既是国家、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3)遵守行为规范,养成良好德行。学生应按照《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树立正确观念、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這些义务既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也是学生基本素质的具体表现;既是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学生的殷切期望,也是学生的法定义务。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学生的很多权利是通过履行相应义务得以实现的,学生的很多义务也是通过行使权力得以履行的。但是,大多数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的权利是法定的,其他人不能剥夺但自己有权放弃,殊不知在放弃自己应有权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这就形成了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下仅就学生在完成学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做简单归纳。

3.1 所学专业非所爱

就我国目前的家庭教育来说,大多数家庭从小就灌输“学习好=好学校=好饭碗”的思想,加上学校以成绩为导向、社会以饭碗为导向,学生的高考志愿只能按照高考成绩和家长对社会需求的理解填报,学生所学专业与自己的理想不相符,以致产生厌学情绪,进而表现出消极的学习态度,上课不听讲课而是睡觉、玩手机或做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甚至干扰课堂秩序,甚至逃课……不履行学生义务,放弃了自己应该享有的学习权利。

3.2 所学课程负担重

经过十多年学习,学生已经筋疲力尽,步入大学后大量课程的学习压力、考证考研的应试压力、就业的前景压力等,使他们长期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加之社会上一些不健康思想和不公平现象的影响,致使学生偏离了正常的学习轨道,不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上课、考试,不参加实验、实习及各项其他活动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自己应该享有的学习权利。

3.3 学习态度不端正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奇怪现象(如大字不识一箩的人也可以成为“社会精英”的某些演员),造成部分学生贪图享受、投机取巧、虚荣心泛滥等畸形思想状态,反映在学习上就是经常逃课、在课堂上不注意听讲、考试前抄录或复印其他同学的笔记“临时抱佛脚”,甚至以違反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为代价来取得学业成绩。这种状况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失,在放弃自己法定权利的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4 解决问题的方法

学生和学校通过合同确定了教育法律关系,共同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尊重学生权利和要求学生履行义务的实质,就是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4.1 加强专业教育

目前,大多数学校都制定了调整专业的相关制度,让学生有更多机会选择自己心仪的专业,从而缓解了“所学非所爱”的矛盾。但更重要的是,学校应加强专业教育,帮助学生理解所学专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了解所学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前景。为此,学校应安排资深专家学者为新生介绍学科前沿情况、专业领域发展空间,激发学生探索欲望和专业兴趣;安排现场专家介绍生产一线面临的技术、应用等问题,帮助学生了解今后的工作环境和基本条件、工作岗位的一般要求、生产和工作流程等,为学生克服厌学情绪、不放弃自己的学习权利提供动力。

4.2 强化教学任务

从学生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学校通过老师完成教学任务,既是学校履行法定义务的基本手段,也是学校确保学生实现享有参加学习及其他活动等基本权利的有效途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程度,将决定学生学习权利得到保证的程度。教学任务的完成,不仅需要教师全心全意投入,更需要学生全心全意投入,这一方面是教师代表学校通过执行教育教学计划履行义务,要求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帮助学生实现权利;另一方面是教师代表学校通过执行法律规章行使权利,要求学生遵守国法校规,以督促学生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化教学任务就是学校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学生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目标。

4.3 改革教学方法

学生权利的实现实质上是通过行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成为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人才或既有大学知识、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为此,学校应该改革教学方法,使学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教学方法改革应从改变教师的教学观念开始,首先确立教是教学生如何学,即教学生如何运用已有知识学习新知识,教学生如何构建新的知识体系;其次确立教是教学生如何获得能力,即基于行动导向教学理念,帮助学生创新思维模式,教学生通过所学的新知识开展探究性、反思性、批判性活动,以获得实践能力;再次确立教是教学生掌握学习和运用知识的方法,即改“授鱼”为“授渔”、改“教授”为“交流”、改“独立学习”为“合作学习”等。总之,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强化学校履行义务的基本途径,其目的是解决学生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学生从放弃学习权利向争取学习权利的转变,同时也改变学生自觉或不自觉不履行义务的状况。

5 结语

综上所述,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对学校和学生双方而言是相辅相成的,学校只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使学生的权利得以实现;学生唯有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只有充分理解了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才能最终实现学习目的,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17.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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