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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护儿不周 家政公司或担责

2019-07-10郑卫东

当代工人 2019年12期
关键词:家政公司家政义务

郑卫东

编辑:本期是合同纠纷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您能具体谈谈相关法律规定吗?

律师:本期案例中,国杰与家政公司、月嫂黄姐签订《月嫂服务合同》,合同由黄姐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家政公司公章。因月嫂黄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家政公司与月嫂黄姐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说来,月嫂与家政公司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居间介绍关系,家政公司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为月嫂介绍工作,收取中介费,月嫂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月嫂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月嫂薪酬,家政公司并不对月嫂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月嫂并非家政公司的员工,而是居间介绍人。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应由月嫂和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关系是月嫂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月嫂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月嫂工资,月嫂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月嫂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月嫂是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应由家政公司首先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再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追究月嫂的责任。

本期案例中,虽然月嫂服务合同签订的甲乙方系国杰与黄姐,但三方合同中并无关于家政公司作为居间介绍人的內容约定,家政公司是以服务机构的身份盖章,月嫂黄姐应属家政公司的派出服务人员,所以三方合同实质是国杰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合同,家政公司应该首先承担对国杰的违约责任,再追究月嫂黄姐的责任。

编辑:本案例中,月嫂黄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何为合理的注意义务?

律师:注意义务指在为某件事或不为某件事时,在认知范围内有不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注意义务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

比如众人饮酒后,同饮之人有义务将醉酒之人送回家;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应有完备的安全设施等。

“月嫂"的工作集保姆、护士、厨师、月子护理师、育婴师(母婴保健师)、早教师的工作性质于一身,是十分专业的工作,月嫂黄姐在给婴儿洗澡时发现其出现红屁股现象,但月嫂黄姐对该现象未严格按规定处理且并未及时告知国杰,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预见注意义务,致使耽误了病情,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选择家政服务时,一定要对家政服务公司的合法经营资质及家政服务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经过岗前培训以及上岗前的身体状况等,也应多加留意,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理性解决矛盾。

家政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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