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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之应用条件

2019-07-10曹瀚哲

科技视界 2019年13期
关键词:自主性

曹瀚哲

【摘 要】在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的前提下,只要满足了以下三项条件,仍然能够应用于人:一是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或面临重大威胁;二是成熟技术无力挽回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所面临的重大损失或重大威胁;三是得到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至于这种技术完全成熟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就可以由“必须型”扩大至“加强型”,只是后者的应用出于社会公平和国家竞争力的考量,必须覆盖全民。

【关键词】基因编辑;福利性利益;理想性利益;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 R-0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13-0183-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13.087

On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Human Embryo Gene

CAO Han-zhe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engdu Sichuan 610000, China)

【Abstract】Th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human embryonic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not only promotes human rights, but also conforms to ethics. At present, the concern about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is too exaggerated. As the genetic information is constantly known to human beings, we can directly and conveniently understand our internal attributes more intuitively. On the premise that human embryonic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is not yet fully mature, as long as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are met, the immature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can be applied to human beings: Firstly,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have suffered significant losses or faced major threats;Secondly, mature technology is unable to recover the significant loss or threat faced by the partiesvital interests; Thirdly, it has obtained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or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As for the mature technology, the application of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can be expanded from “necessary type” to “enhanced type”,b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tter must cover the whole people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social equity and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Key words】Gene Editor; Welfare Benefit; Ideal Benefit; Autonomy

1 导论

2018年11月26日,“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出生”的消息,一经发布即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争议的原因,并不是这项操作技术的突破性,而是因为它在人类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人类物种”打开了一个面临巨大进化和道德风险的疯狂世界入口。目前,学术界对于这类尚未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基本形成了一种“有限应用”的共识,即向全社会铺开应用必须足够谨慎,只是做技术突破必须大胆。

但是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基因编辑技术乃至其他尚未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也一样可以应用于人(这便构成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限制)。笔者将在下文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这些应用条件的具体内容。

2 案例直击

1885年7月6日,9岁法国小男孩约瑟芬·梅斯特(Joseph Meister)被狂犬咬伤14处,男孩的母亲四处求医问药却一无所获。直到找到巴斯德后,巴斯德踌躇再三,最终决定为少年打下人类的第一针。在日后的10天中,巴斯德接连给少年注射了十几针不同毒性的狂犬疫苗。所幸少年最终脱险。

根据巴斯德发明并应用狂犬疫苗的案例,笔者发现其有几点在基因编辑婴儿案件的法理学视角上值得比较分析。

一是,二者应用的技术均尚未完全成熟。巴斯德研发的狂犬疫苗尚未投入临床试验;基因编辑技术虽然在前文已提及其正在逐步精细化,但尚未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二者在这一点上存在一致性。

二是,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或面临重大威胁。约瑟芬·梅斯特被狂犬咬伤14处,已经是生命垂危;艾滋病目前仍然是医学技术尚未突破的难关,属于令人为之束手的绝症。然而,二者的区别在于:就现有的公开资料来看,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多可通过现有的能力予以切断,因此只要措施得当,对人的威胁性就会较小;前者大多源于不可控因素,不應完全指望当事人。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在贺建奎的实验中,仅父亲感染艾滋病,而通常若只有父亲感染艾滋病,可以通过其他更廉价方便手段生出不患艾滋的婴儿。因此笔者认为其最大的合法性疑问即在于此。

三是,成熟技术无力维护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约瑟芬·梅斯特被狂犬咬伤14处,在他母亲四处求医问药却一无所获;至于艾滋病的治疗,治愈的病例仅限于个别现象。

四是,得到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约瑟芬·梅斯特的母亲主动来求助巴斯德;贺建奎本人坦言“会第一个让我的孩子接受基因编辑”,并且会对两个新生儿负责,此外,据贺建奎在美国莱斯大学实验室的领导Deem所言,实验对象对实验的风险完全知情,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的合法性笔者持肯定态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了以下三项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才能应用于人: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或面临重大威胁;成熟技术无力维护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得到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笔者接下来将在哲学和技术层面上对这三点予以阐释。

3 应用条件

(1)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或面临重大威胁。围绕针对基因编辑展开的激烈争论,一方主张“全面禁止”,即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任何情况都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另一方则主张“全面开放”,即虽然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完全成熟,但现在放开使用带来的收益完全可以弥补技术不成熟的隐患,况且任何一项技术的成熟都是在不断的应用中逐渐成熟。

朱振教授认为,我们应当在两种极端看法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即遵循一种“有限利用”的态度。究其根源,未来世代的人(潜在者)在应然意义上和在实然意义上均享有的有限的权利,具体地来看可以总结为两大权利:一是潜在者的“恢复未来健康权”,二是潜在者的“开放性未来的权利”。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使用的限度在于恢复基本的健康,属于“恢复未来健康权”的范畴,而这种权利自身的范畴恰好又构成了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限制。这不仅是追求美好人生的基本前提,而且这实际上也是反过来限制基因提供者(基因编辑婴儿的生父母)所享有的无限的决策权利,也限制了设计者(进行基因编辑技术操作的研究机构及其人员)所享有的无限的操作权利。

笔者同意朱振教授的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日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首先应当区分应用基因编辑技术是出于“必须型”还是“加强型”的需求。前者针对“潜在者”未来罹患的遗传病,旨在保护范伯格提出的“福利性利益”;后者针对“潜在者”未来的发展上限,旨在保护范伯格提出的“理想性利益”。

福利性利益居于整个利益体系的根基地位——正如范伯格所言:“这些利益一旦受阻或受损,一个人必然会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他的更为终极的抱负也会受到挫败;然而,达不到更高目标并不会在同等程度上损害到其整个利益网络”——而且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就难以进行弥补,因此可以论证外界负有义务,并进而证成潜在者具有一个必须依靠基因编辑技术来预先规避未来罹患的遗传病以避免这种利益遭受损失的硬性需求,即应享有一个“恢复未来健康权”。作为一种硬性需求,就意味着国家有义务改进每一个可能导致潜在者的“福利性利益”遭受无可弥补的重大损害的基因缺陷,因此应当纳入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德沃金在其伦理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平等主义理论,它坚持政府必须把它所统治的每个人的生命视为有着平等的重要性,并根据平等原则建立其经济结构和政策。具体到制度设计上,就是要把基因编辑技术用于满足公民的“必须型”需求(即维护公民的福利性利益,实现公民的“潜在的恢复未来健康权”)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范畴,而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就必须以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为限,这就进一步强调了基因编辑技术不得用于满足公民的“加强型”需求。毕竟,公民的理想性利益主要取决于公民的个人奋斗,没有理由纳入基本权利保障的范畴。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点也并不绝对。一旦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足够成熟和完善,则进行“加强型”基因编辑也应当纳入覆盖全民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范畴。究其根源,既然“加强型”基因编辑可以显著地提高个人实现“理想性利益”的能力,事实上就意味着权贵阶层依靠已经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来为自己打造天赋超群的“超级后代”的就已经成为了一个大概率事件。此时如果只是依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惩罚措施也无法让人拒绝这种诱惑,那么更明智的策略就是使之覆盖全民,实现社会公平。在人权意义上,将满足公民的“加强型”基因编辑需求纳入覆盖全民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显著提高国民素质和国家竞争力。

此外,维护潜在者的恢复未来健康权的理由还源于基因提供者(即潜在者的生父母)的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者旨在依靠基因编辑技术生育健康的后代,从而实现自己的延伸生命利益,不必困扰于子孙后代罹患遗传病;后者旨在依靠基因编辑技术生育健康的后代,节省宝贵的社会福利资源。

(2)成熟技术无力维护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以艾滋病为例,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仍缺乏根治艾滋病的有效方法,主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疗措施,包括联合用药、及早治疗已出现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加强免疫调节等。这些现存成熟技术的结合使用耗费更多的医疗资源,比如联合用药是根据药物的组合原则,由三到四种药物组合而成,以最大限度地抑制艾滋病毒在病人体内的复制,但这也意味着较大的副作用以致病人可能会放弃药物治疗。此外,病人还必须终生用药,加剧患者的经济压力。

相较之下,虽然基因编辑技术目前仍未成熟(如脱靶效应、传递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免疫排斥反应、伦理争论),但是只要其成熟化后,直接在源头上治疗疾病,节省宝贵的医疗资源,本着“成本-收益”的考量,基因编辑技术无疑是更合理、明智的选择。

(3)得到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9岁的梅斯特在当时已经是生命垂危,完全丧失了自主决策能力。因此几近绝望的母亲——梅斯特的法定代理人,找到了巴斯德,巴斯德也因此将实验室里的狂犬疫苗拿出来放手一搏。

德沃金在其伦理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新的自由主义理论:人们有权自由地为自己做出最后决定,政府必须予以容忍;个人做出的决定必须出自个人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个人做出决定的过程,政府有义务予以保障,由此才能准确地界定个人生活成功的标准。德沃金认为,我们从根本上是什么,属于一个机遇而非选择的问题。人们认为在上帝或自然提供的东西与他们因自己造成而承担责任的东西之间的区分,是从生理学的角度规定的,其根据是“基因”或更为陈旧的科学中所说的“血缘”。如果科学家真的获得了创造他们或他们预期的父母所选择的任何表现型的人类的能力,那么我们牢固的道德和伦理态度的毁灭会发生在几乎任何地方。“加强型”的基因编辑就表明了一种先定论,即“美好人生”事先就已經被定型了,而非完全取决于个人亲身经历。哈贝马斯反对非医疗目的的基因干预,即出于“加强型”需求而非“必须型”需求的基因编辑有违自由主义关于自主性和平等的原则,经由基因编排过的人不能把其自身视为“他们自己生活史的唯一作者”。

哈贝马斯认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基因编辑对后代未来的影响不应超过基因自然重组将造成的影响。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基因工程的设计者基于自己的偏好打破被设计者的基因自然编组,未必就一定侵犯了被设计者的自主性,因为设计者对于被设计者之基因自然编排的打破也许有利于被设计者的基本权利,而且不会对其未来的人生走向产生不利影响,或违背被设计者的真实意愿。哈贝马斯强调,设计者人为地改变了被设计者身份形成的原初条件,因为个人有权自由决定其自身生活。对于这种设计者自行改变被设计者身份形成的原初条件的行为,于人际间的层面上必须在应然意义和实然意义上都予以拒斥,否则只会形成压制。但是,当设计者本人成为他人生活的共同作者时,就意味着前者的意志被强加于后者。哈贝马斯的担忧,通俗地说就是为某些居心不良者为别人套上枷锁埋下了隐患。

汉娜·阿伦特则在其行动理论中引入了“出生”这个概念,她将本质上属于偶然事实的“出生”作为人的道德意义上的自主性的保证条件,故经由人为进行的基因编排的孩子无法从根本上摆脱来自设计者的从属和控制。

但是,这种依附性与我们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依附性”存在本质的不同:后者以劳动关系为典型,这种依附关系主要是源于法律规定下的契约缔结,实际上当事人的自由度要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前者又倒退到了中世纪国家普遍存在的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究其根源,这种身份是类似于血统世袭,一出生就定下来了,就像今天印度还在延续的种姓制度。

汉娜·阿伦特所担忧的问题的严重性决不容轻视,一旦这个问题产生并且普遍化,上下层的阶级割裂将更为明显,将从根本上毁灭国家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因为这就意味着我们将由现代民族国家倒退到16世纪的典型封建时代国家:国家仅限于少量“贵族人口”具有竞争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他人口将形同农奴。造成的恶果具体表现为:平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劳动力,战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兵源。

就前者而言,因为适龄人口必须接受了足够的教育并且国家能够提供足够的工作机会,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的体力要素所占比重将越来越低,知识因素将成为主导力量,而这又取决于教育,一旦“加强型”基因编辑被权贵阶层大量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将被其大量占据,国家获得更多高质量的适龄劳动力必将成为一种奢望,这将在根本上毁灭国家的竞争能力。

就后者而言,像这类16世纪的典型封建时代国家,依赖少数的贵族阶层组建相当精锐的海空军这样的技术密集型军兵种还是可以的,因为空军飞行员相当于贵族骑士,本身就是精英化的。高技术军种由于装备昂贵、对人员要求素质很高,因此其官兵里,基于贵族出身的人比例较高,这些人的教育和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都要好很多。但是要组织陆军特别是陆军中的步兵、工兵就太困难了,虽然总人口很多,但是受过合格教育的人口太少,而这在军队技术密集型趋势的今天,无疑将从根本上毁灭国家的生存能力。

【参考文献】

[1]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3.

[2]朱振.《反对完美?——关于人類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8(1).

[3][英]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限度》[M].商务印书馆,2013.

[4]陶应时,罗成翼.《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伦理悖论及其化解之道》[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2).

[5]祝叶华.《人类基因编辑人类基因编辑“底线”公布——基因治疗或有“法”可依》[N].《科技导报》2017(2).

[6]霍桂桓.《论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的潜在促进作用》[J].载《人权》,2013(4).

[7]钱伯章.《“十三五”生物技术创新专项规划:占GDP比重超4%》,《生物产业技术》[N].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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