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对临终患者主体性转换的伦理策略*
2019-07-09许丽英翁智超
医学与哲学 2019年11期
许丽英 童 敏 翁智超
主体性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地位、作用和价值,以及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人的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等[1]。临终关怀主体性的概念是美国学者Feifel于1977年提出的,因反驳当时医院制度过于强调科学与延长患者的死亡时间,而指出“我们关注的是疾病和死亡,而不是一个人”[2],由此临终关怀开始转向关注人的主体性。伴随临终关怀服务的推进,临终患者作为生命存在的主体价值及意义已凸显出其重要性。目前,临终关怀主体性理论在指导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难,绝大多数临终患者在后期身体状态极差,生命质量极低,经历着极端疼痛、意识不清、长期卧床、丧失自理能力甚至是完全昏迷生不如死等一系列生存困境[3]。因此,如何在临终患者身体每况愈下、进入濒死期、最后经历死亡的过程中动态与客观地把握主体性状态、评估主体性困扰因素、协助自我生命意义层面的积极转换,是研究的核心问题。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1994年出台第一项有关临终关怀的政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4]到2017年原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5],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临终关怀政策体系。特别是《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提出以临终患者和家属为中心,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运作,使得临终关怀在减轻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患者作为生命主体的自我意识及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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