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暂停实施的合法性分析
2019-07-08张治宇程思
知识文库 2019年12期
张治宇 程思
自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增加“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条款至今,这一措施在我国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该制度在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的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而是一项独立的立法权行使形式。现实和理论的要求需要我们去思考该制度的性质及合法性,并对其加以配套措施的建设以使其规范化,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1 问题之缘起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开启了我国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序幕,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宣告部分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地域和期限内暂时失去法律约束力,从而而避免改革事项的推行与既有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此后,授权暂停法律实施作为一项缓解改革与法治紧张关系的灵活性制度,在多个改革领域中被广泛运用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成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下,该制度的性质、合法性等成为学界争议的热点。
2015 年修改的《立法法》增设了“授权暂停法律实施”条款,有学者认为《立法法》第 13 条为各地突破法律框架深化改革奠定了合法性基础,然而,第 13 条缺乏宪法文本依据,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既不符合法律修改的形式,也不足以产生法律修改的效力;也有学者将该项制度称为“立法后中止实施”,认为其属于《立法法》公布实施以来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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