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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联运作模式比较分析

2019-07-02李伟金建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13期
关键词:运作模式供销社三位一体

李伟 金建东

[提要] 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升级的迫切要求。目前,浙江省已基本完成组织架构的搭建,即将进入实体化运作阶段。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地实践模式有共性,也有差异,如何理解这种共性和差异,各地运作模式应如何开展,这些都亟须理论上的研究和指导。本文通过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县(市)实践模式为调研对象,通过对比分析各发展模式的异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在农合联建设“促运转”阶段提供理论层面的参考。

关键词:农合联;运作模式;供销社;“三位一体”

基金项目:浙江省供销社课题:“农合联运作模式比较分析”(项目编号:17SS11)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4月3日

随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以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迫切需要通过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在更高层次、更大平台、更广范围上的合作与联合。浙江省供销社积极推进农合联组织体系组建工作,做实农合联为农服务功能,全面完成省、市、县、乡镇四级农合联组建工作。

一、农合联运作模式分析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应当溯源于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期提出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的思想。当时“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典型组织类型是浙江实践的“瑞安农协”模式。2015年9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合联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实行农有、农治、农享。农合联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接受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管理。

(一)组织模式

1、涉及职能转移的农合联。农合联按照先易后难、水到渠成的要求和农合联的承接能力,稳步承接涉农部门的部分经营性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推动“三位一体”改革迈向深入。如,杭州市市县两级农合联先后承担了农产品市场运营、展示展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涉农金融服务及承接农民技能培训等职能。

2、与其他部门共建的农合联。一般由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负责农合联的日常工作,供销社加入农合联,此种模式适用于供销社实力不足但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地区,这一组建模式是浙江省乡镇农合联主要的组建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诸暨、义乌、慈溪、平湖、瑞安、临海、温岭、遂昌等地。

3、以供销社为主的农合联。依托供销社组建,由供销社负责农合联的日常工作,此种模式适用于供销社整体经济实力较强、服务功能较全面,服务队伍较健全的地区,比较典型的有上虞、淳安、宁海、定海等地。在农合联初创阶段(涉农部门职能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把充分发挥供销社优势而形成的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作为建设生产服务功能和生产服务体系的重点。

4、以产业为主的农合联。该模式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区域内从事同一种农业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联合起来,组建产业农合联,其组建依托主体可涵盖以上三种模式的各类载体,可认为是一种组织结构异化重构、服务功能差异提供、市场机制运转推动的新型乡镇级农合联,是更精准的分类、重组。此种模式一般适用于有鲜明特色、一定规模、集聚度高的产业,尚未组建产业协会或联合社的地区,按照产业进行分类再联合,比较典型的有长兴、缙云等地。

(二)运作模式。当前,浙江省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农合联组织体系,各级农合联呈现出浓烈的干事创业氛围,农合联为农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增强,为农服务的手段更多更丰富,为农服务新意迭出;为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为农服务质量更高,在农民中的影响更好。农合联为农服务中心方面,各地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比如市级农合联建设各类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全省总共建了6个,其中,衢州5个,台州1个,其他市都未建设。还有15个县级农合联未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方面,目前10个市级农合联已组建资产经营公司,丽水已明确组建方案,正在推进中。从县级来看,62个县级农合联已组建资产经营公司,22个县还未完成组建。农民合作基金方面,目前9个市级农合联已建立农民合作基金,其中5个已开展运作,绍兴、温州两市暂未建立。68个县级农合联已建立农民合作基金,其中29个已开展运作,16个县暂未建立农民合作基金。可以看出,无论是市级还是县级,农民合作基金的运作情况都不平衡、不充分。同时,农民合作基金财政引导资金到位率也很不平衡。

二、农合联组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合联理事会各利益主体协调不够顺畅

1、涉农部门间的协调不够顺畅。首先,供销社与党委政府的协调機制不够顺畅。一方面由于供销社在政府部门中的“分量”有限,由供销社承担农合“执委会”角色存在着先天的“短板”,在争取政策倾斜上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全省各地供销社对农合联重要性和急迫性认识程度不一,供销社人员、组织架构、资源体系等存在差别,有部分供销社消极作为,致使农合联推进工作进程缓慢,农合联功能缺乏。其次,供销社与农业局的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农合联是为了满足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新型营农主体快速成长需要而安排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社与农业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营农主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2、营农主体与供销社之间的合作不够顺畅。供销社是营农主体对接农合联、其他涉农利益主体及大市场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由于供销社组织体系萎缩,乡镇一级供销社在组织架构、资源体系等方面基本消亡,使得各营农主体难以快速直接的传递诉求;另一方面由于县级以上供销社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参公管理,在业务上非农化,在运行机制上非合作化,造成供销社在服务农业产业发展上存在不足,使得供销社很难深入了解各农业经营主体的真正诉求,在提供服务上难以精准有效对接。

(二)农合联职能转移和功能发挥程度不够。涉农职能转移是农合联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农合联功能完善的重要保障。从全省来看,首先,各地农合联涉农职能转移程度不一样,有些农合联涉农职能转移程度较彻底,如义乌市农合联等,而有些农合联涉农职能转移程度较低;其次,各地涉农职能转移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别。有些农合联由于各种原因,仅仅完成部门涉农职能,甚至象征性的涉农职能转移;最后,有些农合联对已转入的涉农职能还没开展高效的运作,还没充分发挥涉农管理及服务的功能。

(三)农合联两项制度不够完善,作用难以发挥

1、农民合作基金制度不够完善。首先,各地对于农合联成员会费的收取未形成制度规范的标准。其次,各地农民合作基金主要以供销社注资为主,财政资金支持为辅,而农合联会员会费所占的比例基本没有。同时,有一部分农合联建立了农民合作基金制度,但限于供销社自身实力和复杂的外部环境,资金迟迟难以到位。最后,对于农民合作基金如何高效、规范的使用,大部分农合联都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使用办法。

2、资产经营公司制度不够完善。各地虽然都基本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但在资产经营公司创建方式、经营理念、风险防控、公司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不足。首先,各地资产经营公司创建基本以供销社资产经营公司单独创建为主,这不利于资产经营公司可持续发展;其次,各地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理念转变程度不到位,供销社利益本位观念还存在着,未能将会员资产保值增值放在第一位;再次,各地对资产经营公司业务内容还未形成较成熟的风险防控体系;最后,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与供销社资产经营公司并不一样,而以供销社资产经营公司为主创建的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在公司制度等方面变革不够。

(四)农合联自身内设机构及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各地农合联在部门设置、人事制度、三会制度、会员制度、激励制度、业务统计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不足。首先,农合联部门设置上最大的问题是与供销社部门之间的融合程度不够,供销社内设机构与农合联职位职能相适应程度不够,大都供销社并没有优化部门设置。其次,农合联人员构成相比供销社更加复杂,包括参公人员、事业人员、企业人员,甚至聘任人员,对这些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更新相对滞后。再次,供销社三会制度和农合联三会制度并行运转。目前来看,大都数供销社和农合联只是简单例行运行三会制度,在如何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方面存在不足。另外,在会员制度上,农合联与供销社或者合作社区别较大,各地普遍缺乏针对农合联会员的规章制度,如入会退会、会员账户、会员权利与义务、会员大会等方面。最后,激励机制和业务统计方面,各地缺乏基于农合联实际条件和工作情况的工作考核和业务统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供销社的制度体系。

(五)农合联为农服务功能需要突破创新。农合联的为农服务功能基本沿袭供销社的资源和体系,这虽然有利农合联的快速组建和功能实现,但也造成了农合联为农服务功能的不足。首先,农合联“自育”为农服务功能不足。农合联包括生产经营组织、服务组织及管理组织等,各服务组织自发聚集为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服务功能是农合联为农服务的基本来源,农合联对于这部分的培育发展程度不够。其次,金融服务未成体系。农合联金融服务主要来自农信机构,金融服务不仅限于资金借贷方面,还应该包括信用评级、授信、政策性担保、内部监管等,而农合联在金融服务的体系性构建上存在着不足。最后,供销社为农服务业务优化不够。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与农合联为农服务功能存在较大差别,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是农合联为农服务功能的重要来源,在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如何融入农合联并与农合联服务对象开展有效对接上需要调整、创新和突破。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农合联各利益主体的协调。供销社要按自身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对策。当地政府支持力度比较大的供销社要借势主动作为,及时协调,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对农合联在人员编制、财政预算、职能转移等方面的支持。当地政府还未引起重视的地方,供销社要将于政府的协调沟通放在首位,将供销社执委会的参谋功能充分发挥,拿出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案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敢担当的责任心推动农合联工作的开展。

供销社还要完善与其他涉农行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全省很大一部分供销社的主任由农办主任调任,如瑞安、临海等,这些地方的供销社要充分抓住机遇,充分利用供销社主任在农办的资源和渠道,争取农办的主导和协调。在非农办主任调任供销社主任的地方,供销社要稳步有序地推进农合联工作,将供销社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及时向农办反映,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农办的支持。同时,供销社要花大力气争取与农业局的沟通协调,争取农业局的理解和支持。在农业局支持力度较大的地区,供销社要依据党委政府的指示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出职能清单,最大限度地完成职能转移。在农业局支持力度较小的地区,要充分进行沟通,先易后难、稳步有序完成涉农职能转移。

供销社还应充分与各营农主体之间保持沟通,以服务的心态了解各营农主体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营农主体代理人的角色,一方面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沟通协调各营农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供销社要依循市场机制,为营农主体对外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争取各营农主体自身所不能获得的各种资源。

(二)加快涉农管理服务职能的转移和功能发挥。涉农职能转移应该分不同情况有序开展,在涉农职能转移程度较低的地区,包括有涉农职能转移,但基本都是无关紧要的象征性职能转移,供销社要履行执委会职责,将工作重心放在如何争取涉农职能转移上。在涉农职能转移程度较高的地方,供销社要充分将各个职能充分使用起来,按照市场化机制的要求,充分按照面向现代农业服务、面向城乡商贸服务、面向农村信用服务的、面向美丽乡村服务的要求,将各个涉农职能用实用好。

(三)规范提升农民合作基金和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依循合作化机制,规范农民合作基金的管理制度,在农民合作基金的来源上明确会员会费收取制度,明确合作基金的退出机制和管理办法,拓展合作基金来源多元化,争取合作基金及时到位,尤其要加快争取农民合作基金的到位。在农民合作基金的使用上,明确农民合作基金的使用对象和业务使用范围,加快制定农民合作基金的审批和使用规范,如使用资格、使用额度、使用利息规定等。加快推进农民合作基金投入到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中去,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当下最急迫需要解决的生产、生活等资金需求,充分體现农民合作基金的合作化属性。同时,要理顺农民合作基金和小额信贷服务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补充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依循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做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上,有条件的地方要多引入外部资金和资源,尤其是农合联会员的资产,壮大资产经营公司实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做好资产经营公司股权登记管理工作。条件不够的地方,充分利用供销社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理念上,要加快引入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将农合联会员资产的保值增值放在首位。当下依托供销社经营团队的地区,应该尽快转变经营理念,处理好供销社经营利益与农合联经营利益的冲突,做好两者利益的兼容性。在资金使用上,尽快从全省删选出一批既有增值潜力,又是农民生产、生活乃至美丽乡村建设亟须的项目,将资金投入进去,充分发挥资产经营公司作用。同时,要充分做好资产经营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

(四)加强农合联及会员的规范管理。各地农合联要依循合作化、民主化机制建立完善三会制度,优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成员构成。明确农合联会员的入会和退会机制,规范农合联成员入会资产的登记和会员账户的入账工作,规范会员退社会员账户资产的清算办法。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会员对于农民合作基金的使用权利,会员在代表大会时的投票权利及会员的其他权利等,以及会员履行缴纳农合联会费、承担农合联正常亏损等义务。农合联还要完善会员在农民合作基金和资产经营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推进农合联服务实体化,创新为农服务体系。各地农合联要以创新为农服务载体,推动农合联服务实体化运作。要创新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围绕农业产业链纵向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主要依靠供销社及农资公司大力推进庄稼医院建设。县级以下要联合多方涉农主体,如农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等参与庄稼医院体系建设。同时,以庄稼医院服务体系为平台,整合农资销售、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新品推广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生产经营服务。要创新现代商贸服务体系。在合作机制上要创新现代商贸体系的合作机制,引入多方利益主體共建共享。在服务方式上,一方面要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乡镇层面的商贸体系的构建;另一面要创新服务方式,尤其要借势“互联网+”,形成线上线下立体式服务,如绍兴柯桥的淘实惠模式等。要创新信用服务体系。加快农合联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部门的紧密合作,探索创新集信用社、合作基金、小额信贷及其他商业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要探索美丽乡村服务体系构建。美丽乡村服务体系是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地的美丽乡村服务体系还处在探索阶段。要以战略的眼光、坚定的决心、踏实的步伐推进集有机肥和环保设备研发制造、垃圾分拣及回收体系、农膜及秸秆再加工技术等多方的现代化美丽乡村服务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Z].2015.3.23.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Z].2015.9.28.

[3]浙江省供销社.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J].中国合作经济,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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