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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将纳入汽车三包

2019-07-01

汽车观察 2019年3期
关键词:家用蓄电池条款

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调整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截止到2018年年底,我国家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89亿辆,驾驶员达到了3.69亿人。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涉及千家万戶。此次汽车三包规定的修改也受到了广泛关注。3月15日,参与此次新规定修订当中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王琰特别指出,当年三包规定起草的时候,并没有把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电驱动、电机和电控系统单独纳入到退换车的条款中,因此,这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

相关修订包括: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电动汽车蓄电池不仅相当于传统内燃机汽车的燃料箱,同时也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动车的蓄电池进行了详细的补充。王琰解释:“我们把将电动汽车的电动机、蓄电池列为与发动机、变速箱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并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

“我们总结了实施汽车三包规章五年以来的不足,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王琰表示,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的使用补偿费偏高的问题;二是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

“目前三包的起算的日期,是按照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现在我们汽车行业的交车时间有时候晚于开发票的时间,按照这样的情况此次进行修订,我们计划按照实际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三包期。”王琰说,还有一个就是推动建立中国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争议的第三方的争议处理机制。计划借鉴美国等汽车大国的成熟做法,推动构建中国汽车三包的第三方的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

从 2013 年至 2018 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已经实施五年,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事实上,去年 10 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宣布,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将继续加大汽车等产品三包工作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平板电视等产品三包条款和相关标准,健全第三方专家争议处理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平台。新的家用汽车三包法即将到来,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拴上一根保险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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