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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分析
——基于沪市A股重污染公司的数据

2019-06-29黄晓玥孙红梅

上海商业 2019年6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质量

文/黄晓玥 孙红梅

一、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被公认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5年工业废气排放总量685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859.1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851.0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538.0万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31055万吨,排放量55.8万吨,综合利用200857万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宏伟目标,从2020年到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从2003年开始连续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新《环保法》等一系列规制。尤其是新环保法加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明确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旨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2017年12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完成修订,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详细披露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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