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破解董事会僵局

2019-06-29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9年6期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章程僵局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立娟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第31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法生效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外商投资法生效的五年之内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完成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但是,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会的召开,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如何认定董事会僵局及如何处理僵局。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主要分为两种,即“法定僵局”与“约定僵局”。法定僵局是指“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而约定僵局是“连续两次(或在一定期限内)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书面决议、就特定事项股东无法达成协议”。

结合不同的公司类型,对于股东之间的配置权应如何分配,以及如何预防董事会僵局形成和解决僵局,听听专业的法总、律师怎么说。

李宜坤宜人贷高级法务总监

公司治理结构要科学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害。就公司组织形式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较股份制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通常更容易产生公司僵局。

就公司性质而言,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外资公司应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治理结构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有的外资公司应在五年内调整组织结构,将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由此,外资公司在调整治理结构过程中,更容易产生公司僵局。

对于如何事前预防公司僵局,本人认为,良好的治理结构为避免公司僵局提供了体制保障。

首先,股权结构设计是一个公司的顶层设计,是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股权架构设计应避免股权比例过于平均,否则就可能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是产生分歧,从而陷入公司僵局。股权架构设计还应考虑控股股东与参股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资源型股东与资金型股东各方面的权益平衡。

其次,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董事会的权责,议事规程,要预先设计控制与制衡机制,防范公司僵局。

另外,公司章程相当于一个公司的“宪法”,应该重视章程的制定,不要只用工商局的示范文本,要充分考虑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情况和发

公展需求,发挥意思自治,设计好决策机制、争议解决机制与退出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公司僵局。

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公司运行情况持续完善,然而,再完美的预防机制也无法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一旦出现公司僵局,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是股权转让,通常是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想退出股东的股权,从而保障公司持续运行;

二是诉讼或仲裁,如果公司股东之间就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要根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法律程序解决,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正常经营会受到影响;

三是司法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当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时,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也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方式,解散意味着公司将完全消失。

郭彦雄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法

建立“股东特别保护机制”

为了预防公司僵局、解决公司僵局,首先要了解公司僵局是如何产生的。

公司僵局的出现,是股东/董事根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特别决议”/“董事会特别决议”相关机制(“特别决议机制”),行使否决权的结果,是股东特别保护机制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股东特别保护机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小股东,避免小股东的权益被大股东不当侵害。股东特别保护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别决议机制”。特别决议机制的核心为: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及“特别决议程序”的设置,给予占股较少的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否决权,从而避免小股东的权益被大股东不当侵害。

有些“股东会特别事项”是法定的。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会规定其他的“特别决议事项”。有些“特别决议事项”甚至规定了很多细节性的内容(例如公司改变营业地址)。“特别决议事项”的规定越详尽,小股东和小股东代表董事的否决权的覆盖范围就越宽,发生公司僵局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特别决议程序”的核心要点为:通过“特别决议事项”所需要的最低票数,以及多少股东/股东代表董事有否决权。

小股东为了拥有否决权,会在谈判中设法提高“特别决议事项”所需要的最低票数。例如,一名占股15%的小股东如果能够争取到“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七分之六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条款,该等小股东就拥有了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再如,一名小股东如能争取到“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同意票中,必须包含该等小股东/该等小股东代表董事的同意票”的条款,该等小股东无论实际拥有的股比多么低,就拥有了特别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如一个公司有多个股东,在某个股东拥有否决权后,其他股东为了保护自己,也会寻求否决权。由于股东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且单个股东的利益诉求可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诉求不一致,且与公司的利益诉求不一致,拥有否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董事越多,特别决议事项被否决的可能性就越大,发生公司僵局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为了预防僵局形成,要尽量缩减“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减少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人数。

首先,“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应尽量缩减,仅仅包括公司的重大事项。

其次,减少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人数。如果股东/股东代表董事拥有一票否决权,意味着该等股东/股东代表董事可以根据个人意志否决股东会/董事会议案,从而成为“交易之王”。

如果多个股东/股东代表董事都拥有一票否决权,则公司的决策程序的不稳定性将急剧增加。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OFO(根据坊间新闻,OFO董事会中,存在三个一票否决权)。

因此,建议尽量将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人数控制为1人。

根据我的经验,大量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都未涉及“公司僵局解决”的规定。究其原因,多是因为在合作之初,各方的关系融洽,认为不可能,出现“公司僵局”;有些合作方认为:还没有合作就谈“公司僵局”,类似还没结婚就要谈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不利于合作。

如果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都未涉及“公司僵局解决”的规定,只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这种解决方式的成本和门槛都比较高。

由于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建议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增加对 “公司僵局解决”的相关规定,如出现公司僵局后,行使否决权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出售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有权购买行使否决权的股东的股权等。

殷建新东恒律师事务所资本事业部主任

股权配置应合理

在我看来,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而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也更加自由。 这些差异的存在通常会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加复杂。

前者因股东人数有限,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程度低,股东常自己担任董事,股东会权力大,股东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其持股数额一致性较高;而后者股东人数多且较为分散,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可能很高,但是其权利主要配置在少数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手中。股权配置虽然受到类似类型的影响,但是还有很多其他的影响因素。

在权利配置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区分股东自身的类型或作用。比如,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股东,就需要使其权利、责任、能力、绩效都具有一致性,其责任和能力较大,也就相应地配置较大的权利,并且也享有利润的大头;如果股东主要是给公司带来资源的,在给其配置权利时,要对其资源价值进行量化,在避免夸大其资源价值的前提下,配置能够对其产生鼓励的权利;如果是技术型的股东,在权利配置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其技术当前的价值,更要重视该技术的未来价值、转化结果价值等,在较长的时间维度内综合评估技术价值;如果是在缺少资金时引入的资金型股东,通常做的是溢价认购,也即认购时其获得的股权低于其投入的资金的价值。

另外,股东之间的股权配置和公司的发展阶段也密切相关,比如在创业阶段,一般创始人感情深厚,很容易去平均分配股权。这种股权配置的方式就很危险,可能让团队缺少核心领导或者核心领导受制于其他股东无法准确决策,这是在创业初期就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曾遇到一家公司,五个股东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销售经理、采购经理、行政经理职务,这五个股东股权比例也较为分散。这种结构貌似很合理,但在生产经营中,根本无法运营。因为总经理根本无法对其他经理下达指令,各经理自说自话。这种公司权利配置也应当注意避免。

CFP

关于如何避免以及解决僵局,我认为:

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关键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是一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它是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在公司制度中的体现。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进行分权并有效制衡是很重要的,这也是避免和解决公司僵局的关键所在。公司的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从而形成相互的制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公司的问题就在于,混淆三者的权责,甚至使三权中的一权处于废弃状态,比如说监事会由于某种原因根本无法起到监督作用等,如此一来权力得不到制衡,必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

避免和解决公司僵局,就要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入手,保证各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成相互掣肘,促使各机构积极履职,推动公司向前发展。

猜你喜欢

股东会公司章程僵局
A comparison on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between Australian Company Law and Chinese Company Law
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影响力的实证研究
修改公司章程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分析
公司章程修改之惑
公司契约理论视角下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效力之比较
神回复
掌握3个技巧,让谈话远离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