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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研究

2019-06-26许志波赵方飞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管辖权

许志波 赵方飞

关键词 网络消费 合同纠纷 管辖权

作者简介:许志波,吉首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赵方飞,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43

一、案例简介

(一)毛某某诉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案①

1.案情

2016年11月,毛某使用淘宝账号在天猫商城购买淘妆公司销售的cc霜,共计金额1470元。淘妆公司宣传涉案产品具备“美白”效果,但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称为具有“美白、增白”的效果。该公司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其宣传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欺诈。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被告的侵害行为,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毛某向其住所地法院汉阳市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要求淘妆公司和天猫公司退回货款,并按照货价三倍赔偿。

淘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天猫交易适用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因使用淘寶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淘妆公司住所地白云区法院审理。

2.裁定结果

汉阳区法院认为,本案是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毛某对淘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可由双方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按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的有关约定,天猫交易平台当然适用于该条约定。基于此,汉阳区法院裁定:淘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审理。

白云区法院以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认为汉阳区法院移送管辖不当,拒绝受理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最后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又根据本案毛某购买的货物收货地为武汉市汉阳区,因此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姜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②

1.案情

姜某某于2015年12月12日在淘宝网买了一款电烤箱,订单号为1303883744387183。原告要求卖家提供产品生产日期、生产者、生产地址等,卖家没有提供。产品容量与描述不一致,实际包装规格也和实际不符,无输入电流说明,更没有3C认证。商品信息虚假,质量不合格,有欺诈行为。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卖家地址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作为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500元、邮费20元、复印费10元、误工费330元、退货运费90元、退货价款172.2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裁定结果

原告向其居住地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消费时同意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发生争议的,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在余杭区,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2017年7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然而,余杭区法院认为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报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杭州市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有权管辖的涉及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同时交易平台对该协议管辖条款进行了说明,履行了提醒消费者的义务,认为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被告淘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余杭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该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争议焦点及案件分析

(一)格式条款问题

以上两个案件均存在一个明显的争议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拟定的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为了维护公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进行了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实行合理且明显的提示说明;第二,对于免除拟定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以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对拟定条款不利的解释。案件一中,在汉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仅仅提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存在这种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而对于该条款是否尽到了合理明确的提醒义务,该法院未作出说明,或是办案人员不仔细和不谨慎造成如此裁定结果。

如果《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那么汉阳区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无可厚非,但是若该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那么就不能以存在协议管辖为由裁定本院无管辖权。案件二中存在同样的问题,兰溪市人民法院没有对格式条款的提示性作用进行说明论证。

(二)适用法律问题

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比如案件一,汉阳市人民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网络合同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如案件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与相关的司法解释。显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对案件的影响很大,这与不同层级之间的法院水平固然有关,但是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应是法律条文的模糊性与不健全,特别是针对新兴的网络消费合同、网络侵权行为没有形成系统健全的法律体系,造成了诸多移送管辖错误的案件,浪费人力、物力与财力。

三、完善我國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是这些立法存在不完善、不严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审判标准不一,适用起来复杂等缺陷。基于此,笔者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1.加强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我国法律对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较少,且较为松散,缺乏专门性的立法,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因此建议加快建立一套针对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体系,以实现对格式条款拟定方更有效的规制,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完善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立法。关于网络合同管辖权的立法不统一,司法机关适用起来标准不一,建议建立一部专门性的网络合同管辖法律。

3.加大互联网法院的规模。目前,杭州市已经拥有互联网法院,实践效果不错,建议推广到全国。互联网法院是针对网络合同、侵权等的专门性法院,专业性更强,运行起来方便快捷,省时、省财。

4.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我国法官的业务水平不一,适用法律的能力参差不齐,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错误,甚至是冤假错案。建议通过加强法官的能力与理论锻炼,来提高其素质水平,以实现做出更为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最新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这对于网络消费纠纷来说无疑是一件里程碑的事件,充分体现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宣言,更给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带来了崭新的规制体系。当然,制定一部针对网络的专门性法律,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相信在电商法及其配套设施的共同规制下,我国网络消费市场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0号。

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辖210号。

参考文献:

[1] 李唯.网络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研究[D].华侨大学,2018.

[2] 董鸟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 何治垚.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贵州民族大学,2018.

[4] 李智.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的合理适用[J].法学,2006(9).

[5] 刘益灯.论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湖南大学学报,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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