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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法律保护

2019-06-26

妇女生活 2019年5期
关键词:亏本钱款总则

问:一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離婚。根据协议,我们10岁的儿子随前夫一起生活。考虑到儿子将来的生活、教育的需要,我将自己分得的3万元转到了儿子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最近,我前夫因为生意亏本,私自将儿子名下的这笔钱取了出来。我得知后,立刻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但是他认为,他是儿子的监护人,完全有权利使用这笔钱。请问,我前夫有权擅自挪用这笔钱吗?

邵婕(山西大同)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总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您前夫随意支取、使用您儿子钱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您儿子的合法权益,必须立即归还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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