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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2019-06-25宋秀铠

商情 2019年25期
关键词:研究分析问题

宋秀铠

[摘要]我国属于犯罪严打国家之一,在我国主要的就是侵犯财产性犯罪。它不仅仅侵犯了我国的宪法和刑法,因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侵犯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而最常见的就属于敲诈勒索罪,由于我国的现有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不够,在不同的相似案例中定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客观和主观的分析,总结一些对敲诈勒索罪问题的实际明确,通过提出一些敲诈勒索罪问题并进行解决,为以后一些敲诈勒索罪问题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问题 研究分析 侵犯财产

引言:敲诈勒索罪属于我国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其案发频率高,对我国宪法和刑法以及财产保护都有严重的危害。在刑法的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處罚是根据造成的结果来酸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在主观目的和客观定性即犯罪对象的审定等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我们通过对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和客观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1.敲诈勒索犯罪客体和对象

有些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财产所有权,无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手段,何种方式最终目的都是向着财产的,但还有些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犯罪。

2.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

一般都是通过威胁实施犯罪,在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进行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迫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受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3.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抢劫罪的关联和区别

犯罪嫌疑人在以绑架相威胁受害者,向受害者人索要财务的,这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受害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

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受害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两罪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抢劫罪各特点,那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的判定和主观分析

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等手段,非法取得了受害人的财物,那这个整个过程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导致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实际还是没有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直接故意,本身能意识到自我实施的威胁和要挟行为,让被迫害人交出财产的违法的行为,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是犯罪嫌疑人的追求的目的。

结束语:敲诈勒索犯罪问题的认定需要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才去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威胁手段的方法,强行索取较大金额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需要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明确,有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更好的预防敲诈勒索罪的发生,切实实现刑法对社会法益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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