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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9-06-25李帅

商情 2019年25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和谐社会

李帅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它的适用已经取得良好效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内涵,再比较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惩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最后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宽严相济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和谐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过去刑事政策的总结与对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任务而设立的。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又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反思;既传承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古老思想,又与时俱进的顺应当今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宽严相济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很有渊源,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慎行”、“轻刑”的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再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演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工作报告中详述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成绩,出台了若干意见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这一系列重要举措使我国实现了从严打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渡。宽严相济作为现阶段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的地位确立。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教育和感化,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

二、“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替换,而是对其的继承和发展,二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1.“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联系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包含有从宽和从严的精神,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在1979年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这些规定基本上被之后1997年的刑法所继承,因此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髓,是它的继承和发展。

2.“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区别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侧重点在“惩办”,先“惩办”后“宽大”;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先“宽”后“严”,且“济”这个字在汉语中有“补益”、“救濟”、“弥补”的含义,它包含有“结合”的含义而不仅仅如此。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和力度,用法律手段缓解社会矛盾,实施至今已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蕴含有和谐之意,强调在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区别对待、减少对抗、节省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等,因此,它的贯彻实施是对整个社会积累的问题进行的全方位调节,这就必然会面临不小的挑战。

1.首先就是“从宽”与“从严”的法律尺度如何把握。由于“宽严相济”语意的概括性,且具体的法律制度和保障还存在滞后性,所以不同的审判人员在具体实践时,难免因为自身教育背景的不同而对“宽”与“严”的法律适用存在理念上偏差,特别是小部分基层法院有些简单粗暴的审理方式,更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运用中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

2.其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被最广泛的公民在思想和情感上最大限度的理解与认同。我国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民族众多的国家,不同地区的公民对同一个刑事审判的认识可能会有巨大的差异,司法机关在审理一些引起较大关注的典型案件时,特别是对于案件中“从宽”、“从严”情节的认定上必须坚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宽严有据,除了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从宽或从严的裁判理由,还要注重从各个渠道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定期开展义务宣传活动,这一部分是目前做的工作中比较欠缺一块。因此建议加强对西部较为落后地区的普法工作,现阶段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3.没有监督就有腐败。一个刑事案件“从宽”与“从严”的认定,会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其中掌握“生杀大权”的入主要就是产于审判案件的法官,为了防止案件宽严失当、防止审判人员以权谋私,就必须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审判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完善错案认定的标准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制度;要切实改变单纯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高低来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和法官业绩的做法;要探索建立既能体现审判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能准确反映法官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的考评体制,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各级地方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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