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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踹童模”事件中,哪些行为违法了?

2019-06-25桂芳芳张温文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9年6期
关键词:周先生家暴商家

桂芳芳 张温文

不论是父母实施暴力行为,还是让孩子进行不规范的超负荷劳动,都是不合法的。

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踢踹童模”视频传遍了网络。在视频中,一个看起来只有三四岁的女童模,因为把作為展示的小竹篮放在地上,影响了视频的拍摄进度,被身后的妈妈狠狠地踢了一脚。孩子因为母亲的动作差点摔倒,让众多网友看得揪心。

这段视频经过网络发酵,迅速引起了广泛热议,“童模”这一群体也引发了大众的关注。商家为了规避风头,纷纷把童模的照片做了下架处理。但网友们的质疑仍然很多,“家暴童模”事件,是否普遍存在于这个行业内部?剥削孩子童年的父母们是否违反了法律?雇佣童模是否合法?在对待孩子上,还有哪些父母习以为常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打骂指责孩子,当心构成家庭暴力

很多父母认为,孩子犯了错,打骂一下是应该的,这样他才记得牢;也有父母觉得孩子还小,对他发泄一下情绪没关系,因此常常会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地指责孩子。踢踹女童模的这个母亲也是如此,有商家反映,她经常在片场打骂女儿。这种做法真的没有问题吗?

答案是否定的,经常打骂孩子的父母很有可能涉嫌家庭暴力这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真如商家所说,孩子的母亲对孩子经常进行言语上的辱骂、肢体上的伤害,即使没有造成肉体上的伤痕,也是会构成家庭暴力的。因为,经常性谩骂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尤为不利,暴力也不仅仅包括肢体上的伤害行为,还包括我们常说的冷暴力。两三岁的孩子心智尚未成熟,父母冷漠的态度、谩骂性的语言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因此,该女孩母亲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如果证据足够证明孩子的母亲实施了家暴,她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呢?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孩子面临了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判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虽然家庭暴力在实务中的举证比较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不会被制止。

在山东青岛,有这样一则真实的案例。周先生脾气暴躁,生性多疑。某天,因为一些琐事,周先生对正在读高三的女儿进行了殴打,其妻子张女士看到后出面制止,没想到被周先生一起打骂。受不了丈夫家暴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考虑到女儿已经高三,面临高考,如果仓促离婚的话,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但因为周先生的性格等原因,张女士觉得他还是会有家庭暴力的可能,张女士申请法院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护。法院考虑到周先生确实有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及子女升学等原因,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打骂申请人和孩子;2.禁止被申请人干扰申请人和孩子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才是应该有的教育之道。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庸,也不是发泄情绪的工具。每一个人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虐待子女的严重后果。

不得以爱之名摧残孩子

让孩子成为多才多艺的童星,是很多父母的愿望。但小童模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父母很容易把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跑偏,最后发展成让孩子做父母希望的事情,甚至把他们变成赚钱的工具。相信很多人看到童模们每天超负荷地拍照,第一反应这不是在培养孩子,而是质疑这是否属于雇佣童工?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

的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这一条文又做出了例外解释,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现实中,商家一般不会与孩子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商家会打着拍照属于文艺行业的幌子进行操作。很显然,文艺行业是指从事艺术相关的工作,产出的作品是艺术作品,商业广告虽然也具有美感,但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商业宣传行为,和文艺行业并不相关。

《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无论如何,童模都不属于文艺行业工作。不管是偶然拍摄还是经常性拍摄,童模与商家都不能用《劳动法》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如果童模签署劳动合同,商家或者经纪公司可能会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除了《劳动法》相关的法律,商业广告还受到《广告法》的约束。《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就是说,不满10周岁的孩子不能成为广告代言人。

但我们也知道,广告代言人和普通的广告模特并不一样,《广告法》规定了,“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也说明广告代言人和拍摄广告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行有损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由此可以看到,童模拍摄广告,只要不成为广告代言人、不参与有害身体健康的表演活动,这一行为很有可能不属于违法活动。但正如大多数小童模一样,他们面临高强度的拍摄任务,无法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规范的地方。

童模家暴,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值得深思

不论是父母主动实施暴力行为,还是让孩子进行不规范的超负荷劳动(包括为了让孩子成名,到处演出,影响孩子学业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童模事件只是一个引子,其他领域不合法的抚养教育方式同样值得关注。

父母之爱子,则为计之深远。相信很多父母并不是出于迫害子女的初心进行各种暴力的行为,但童模事件也告诉我们,好的初衷并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从锻炼孩子能力、展示孩子风采的初心到“啃小”一族的出现,很难说不是利益驱使和行业规制不完善造成的恶果。希望类似事件可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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