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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的“法言+心语”模式

2019-06-25张琳吴扬新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2期
关键词:家事赵某李某

张琳 吴扬新

>>视觉中国供图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庭的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各领域变革的深入,现实的利益冲突逐渐侵蚀着传统伦理家庭观念,由此带来家庭伦理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家事案件的类型日益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家事案件的审理也更加专业化。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积极探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在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不断促进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共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共债共签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其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乔某与相恋多年的赵某步入婚姻殿堂,后乔某怀孕生子,便辞去工作安心在家相夫教子,生活可算是美满幸福。但好景不长,随着赵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越来越多,二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感情也越来越淡。最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乔某也觉得二人继续维持婚姻,对双方和孩子都没有益处,所以她同意和赵某离婚。但是,令乔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赵某当庭提出二人婚内有一笔高达2000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乔某应承担一半。乔某听到这个消息,感觉自己好像跌入了深渊。2000万元,这么大的一笔债务,她想都不敢想,对这笔巨额借款也是未曾见闻。赵某为了证实这笔借款的真实性,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合同上仅有赵某和案外人的签字。此外,赵某还提交了案外人向其银行账户转账的凭证,从银行流水单据看,确实有2000万元从案外人的账户汇入了赵某的账户。赵某称这些借款均用于购买房屋以及房屋装修、购买两辆汽车等。但经乔某反复回忆过往细节,她对这笔借款根本不知情,也从未花过这笔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支持赵某的主张。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男方赵某向案外人借款2000万元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上,均未有女方的签字。赵某虽主张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对款项的用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从金额上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之所负债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赵某主张2000万元共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因此,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应着重审查该债务是不是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债共签从法律层面上引导债权人采用共同借款共同签字的风险控制标准,也在情理层面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应有的知情与同意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整治借贷乱象,净化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区分标准让老人安享幸福晚年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思想可谓是极为普遍且深入人心。一些无子女的家庭,往往会通过收养的方式,收养未成年子女,一起组建家庭,共享天伦之乐。等养子女成年,养父母年迈,老人也能在经济和生活上有所依靠。在法律上,养父母与养子女虽然是一种拟制亲属关系,但经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也应对其养父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养父母解除与成年子女关系的纠纷中,老人李某与前妻多年来一直未生育孩子,后来经过合法的收养手续,二人收养了一个小女孩儿李小某。在李小某没有成年前,李某夫妇对她可谓是百般呵护,精心培养,悉心教育。李小某也一天天长大成人,结婚有了自己的家庭,且未再与李某夫妇一起共同生活。日月如梭,李某的前妻因病去世,李某孤单一人,身边又无人照料,后来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现在的老伴儿,并准备和她再婚并一起共度晚年生活。李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李小某,但没想到的是,李小某不但没有送来祝福,反而对此表示非常不理解和强烈的反对,为此多次与李某发生矛盾,坚决不同意李某晚年再婚,并经常到李某家里为此事争吵,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时间久了,李某实在无法忍受李小某的无理取闹,故起诉要求解除与李小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仍有改善关系的机会,并未支持李某的诉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简单依据卷宗证据裁判处理,而是到当地村委会进行了深入的走访和调查。在走访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李某和李小某多年来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因李某再婚的事反复多次发生矛盾,村里和邻里也出面试图调和二人矛盾,但均未有改善的情况,双方的关系非常紧张。李某也多次向村委会和邻里表示,坚决要解除与李小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养子女成年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要以保护老年人权益为出发点。本案中鉴于李某年岁已高,需要安定的生活环境,勉强维持双方的收养关系不利于李某安度晚年,故对于李某上诉主张解除与李小某养父女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本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区分主张解除的主体是成年养子女还是养父母。对于成年养子女主张解除的,审查标准应当非常严格,避免成年养子女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对于养父母主张解除的,审查标准应相对宽松,在探寻是养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如果双方确实存在矛盾,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均无益处,一般可以解除。在审理涉老年人纠纷时,更应注重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情况,从而确定矛盾根源,有无化解可能,发挥好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行为指引。

法言心语传递家事审判温度

家事审判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其具有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是法理情三者之间的相互融合与统一。如果说判决书是一种刚性的司法,是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那法官寄语则是一种柔性司法,融入了社会伦理道德思想,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

北京一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男方刘某与女方胡某经朋友介绍,相知相恋并结婚开始了幸福生活。不久胡某怀孕,生下了一个可爱的男孩儿刘小某。但好景不长,随着孩子的出生,刘某与胡某二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双方在性格和教育孩子理念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并且双方各不让步,争吵不断。胡某是现役军人,从事国防相关工作。刘某认为胡某有时候外出执行军事任务也不能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和家庭,双方的感情已名存实亡,不能再维系下去。经过多年冷战,胡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刘某同意离婚,但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表示决不让步,坚持要求孩子归其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一直跟随男方共同生活,故判决5岁的刘小某由男方刘某直接抚养。女方胡某不服,就孩子抚养权提出上诉,主张其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裁判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视觉中国供图

本案二审期间,法官考虑到孩子年仅5岁,年龄尚幼,其心理上必然与母亲保持着天然的心理牵绊,其身体和精神上的成长亦均需要母亲的爱护和教育,且根据女方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及本市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的规定,在孩子未来抚养规划方面,孩子由女方抚养,对孩子未来的学习教育更为有利。最终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角度及兼顾军人合法权益原则出发,依法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感受到,刘某与胡某虽选择离婚分手,但他们对于孩子却都充满了关爱与深情。法官在判决书后另附了一封法官寄语,其中写道:“如果说结婚是一场因爱相聚,那么离婚则是一次为爱转身。收到这份判决书的那一刻起,从法律上来说,你们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终止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愿你们就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了解到你们的孩子现在尚为年幼,这个年龄段的幼儿已开始进入情感的敏感期,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完美成长,是你们作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担当。孩子不是财产,而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子女的抚养权之于父母,不仅仅是相亲相守,更是责任和付出。离婚判决并非割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而是对婚姻解除条件下子女生活的安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仍需要你们去呵护与维系。”

这种“法言+心语”的方式,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最终实现了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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