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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

2019-06-23张晓浩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高校

张晓浩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体现经济发展重心由注重效率向更加注重公平的转换。本文主要结合高校的特点,分析新《个税法》实施过程中高校工资薪金管理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为教职工收入所得纳税提供一定指导及筹划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高校;工资薪金;财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219-02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为进一步体现便民、惠民、利民的目的,主要从五各方面进行了变更和新增:第一,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第二,提高基本免征额由3500元/月调整至5000元/月,全年累计由42000元/年调整至60000元/年;第三,在继承现行扣除项的同时,新设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四,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第五,完善税收管理政策法律支撑,推进税务机构改革。本次税改迈出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第一步,为大幅降低居民税收负担,实现从普惠制改革到定点减负的转变,开启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现代税制转换的新征程。这也为高校在工资薪金管理和纳税申报上提出了更高、更严厉、更规范的要求。

一、高校工资薪金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高校人员性质复杂,纳税申报混乱

当前由于历史和学校自身特点等原因,大部分高校都存在着人员性质复杂的问题,高校除了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还会有科研编制人员、外教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等等,对于事业编制人员,高校一般都会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工资薪金发放和纳税申报,在这方面基本上不会存在问题。但是其他性质的人员,不同高校可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比方说劳务派遣人员,很多高校并不是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文件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代扣代缴社保、个税,而是由学校代发工资与代缴个税,本应由雇佣公司进行工资薪金纳税申报的,却由用工单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了申报的混乱局面。个税改革后,不管从政策还是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层面,都已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理清各自单位的人员性质问题,分清雇佣与非雇佣人员,按实进行全员的纳税申报工作。

2.高校津贴补贴发放名目繁多,归集困难,申报混乱

高校由于人员性质复杂,资金来源多样,造成在发放基本工资薪金同时,会有很多其他名目的津贴补贴的发放,如引进人才补贴、特聘教授津贴、科研劳务、科研绩效及其他各种奖励津贴等等,而税务申报系统归集类别却只有基本的那么几项,针对这种情况,各个高校的处理方式都不尽相同,有的全部纳入工资薪金发放,然后按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有的将各个津贴补贴区分开来,对于按规定可以免税的,便不进行纳税申报;更有的甚至认为只要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即可,其他津贴补贴不需进行纳税申报。如此这般,造成没有统一的申报口径,申报情况不实、且混乱。

3.高校工资薪金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投入,高校资金链越来越大,作为高校财务的管理部门财务处担负着越来越重的责任,工作量也在急剧增长,财务人员的严重不足成为各个高校的普遍现象,往往一个高校财务人员承担了好几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疲于奔命,更别说进行学习和提升认识。一般高校工资薪金管理人员只有1-2人,日常工资劳务的发放和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占据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再要求对教职工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已经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因此会造成高校工资薪金管理不到位,缺乏纳税筹划。

二、新《个税法》下对高校工资薪金管理及納税筹划的建议

1.理清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所有的工资薪金发放与纳税申报,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就应该以熟悉各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本次个税改革以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0号等等,国家在1-2个月内陆陆续续发布了决定、通知、公告等有十几个文件,财务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而且要做好宣传,并且能直接运用到实际的工资薪金管理和纳税申报中,因此,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现阶段对与高校工薪管理至关重要,也是做进一步纳税筹划的前提要求。

2.理清人员性质,做好津贴补贴归集

新个税改革后,国家税务管理不仅从规章制度上还是从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都更加完善,以往的制度与系统漏洞基本上都已修复,这要求高校必须理清人员性质,完善人员信息,将雇佣与非雇佣人员区分开来,分清不同性质人员需按什么类别报税,如雇佣人员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非雇佣人员按劳务报酬申报纳税,外籍人员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可视为居民个人,未达到则视为非居民等。第二步是做好所有未纳入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的归集。根据税务的规定,高校做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在职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工资薪金月申报,另一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申报,新《个税法》更是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高校要对各项津贴补贴的类别做好归集同时,还要对发放时间做合理的安排,并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3.加强高校工资薪金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意识

加强高校工资薪金管理,第一要素是人,注重对人的培养,专业技能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对意识的培养。管理意识、筹划意识的提高,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要有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掌握,更要有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心态。财务人员不能将自己局限在某个特定的岗位和职能上,要加强全面的学习,建立好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好教职工的沟通,做好纳税筹划,为广大教职工争取最大的利益。

4.新《个税法》下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首先,用足税法规定的各项抵扣项。新《个税法》在继承现行抵扣项的同时,新增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高校工资薪酬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为教职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在不违反相关規章制度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福利费就是税法规定的一大免税项目,高校可以按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教职工的部分收入以通过公共福利形式体现,从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工作餐、廉价或免费租金的教师公寓及免费的上下班校车服务等。提高国家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的额度,如保育费、差旅补贴、通讯补贴等。

最后,优化工资薪酬发放方案。新《个税法》发布后,个税的计算方法改成全年收入累计预扣法,《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些变化和规定为统筹规划全年工资薪酬发放方案给提供了条件。

三、结语

工资薪金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高校人事、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依法纳税日趋完善的环境下,工资薪酬管理人员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和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做好宣传,让广大教职工了解、理解和支持,只有教职工满意,学校的教育事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彦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以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7(19).

[2]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9).

[3]汤常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以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为核心[J].中国市场,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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