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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车驾管业务行政诉讼应对建议

2019-06-21沈宇辉王奉

汽车与安全 2019年3期
关键词:规范化

沈宇辉 王奉

摘 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业务由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因而极易引发诉讼。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车管所应对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旨在梳理新《行政诉讼法》对车管所相关工作的影响,并通过梳理法院判例,总结应诉要点,为车管所提高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规范化水平及应诉能力提供借鉴。

关键词: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法;规范化

1新《行政诉讼法》对车管所的影响

1.1立案

在立案环节,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由审查制转变为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同时规定了一些具体操作,如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对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等情形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意味着任何一件机动车登记类行政诉讼的案件都有了进入实体审理的可能。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仅需交纳50元,诉讼费用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量的增大,增加了车管所应诉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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