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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利贸易的理论思考

2019-06-20周凌轲黄颖王普玉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寡头国际贸易

周凌轲 黄颖 王普玉

摘 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国际贸易的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主要由B2B形式来完成。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系统的发达,个人参与国际贸易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近年来个人利用不同关税区之间相同商品的价格差进行套利的现象逐渐出现,这种套利交易完全符合国际贸易的学术定义,但又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存在本质区别。本文将结合现状,从套利交易的概念入手,从理论上整理这种存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套利交易,并提出针对其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国际贸易 套利交易 消费者剩余 寡头

国际贸易被定义为跨关税区之间的商业交易。虽然国际贸易的定义中没有限定交易的主体,但在传统上国际贸易通常是由企业去完成的,即国际贸易在传统上是一种B2B的交易。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系统的发达,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也逐渐降低,个人也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主体之一。即在当前的外部环境下,B2C、C2C形式的国际贸易在迅速增长。从文献来看,鉴于有多种形式的B2C和C2C国际贸易存在,当前的研究也大多处于一种个别研究的阶段。然而本文注意到,这些新形式的国际贸易在理论上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有很大区别,因此本文欲从理论侧面对其进行辨析。

一、B2C、C2C国际贸易的表现形式

这些由消费者直接参与的国际贸易通常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海外代购,二是海外直销。海外代购是一种C2C形式的国际贸易。不可否认,对于一些商品而言,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消费终端价格要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这就导致一部分我国消费者会不遗余力寻求境外消费,即使在暂时不存在出国或出境的机会,也会通过旅居海外的留学生甚至是专业人员来进行间接的境外消费,这就是海外代购产生的原因。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海外代购可以以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商品;对代购人员来说,海外代购的存在也为自己创造了一条谋取利益的途径。

而海外直销可以看成是海外代购向B2C发展的一种延伸。随着我国的海外代购市场的持续繁荣,具有价格优势的海外商家意识到自己可以不通过代购人员,从而直接将商品发送至中国的消费者手中,从而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对消费者而言,不通过代购人员而由海外的可信赖的大型网络购物平台直接发货,不仅仅可以省去一部分经济成本,对海外代购存在的商品无法辨明真伪的问题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但无论是C2C的海外代购,还是B2C的海外直销,其根本原因都是因为境内外在相同商品上存在了一定的价格差异,而这种差异程度足以弥补进口是所需缴纳的海关关税以及其他物流成本。代购人员或者海外的网络购物平台正是利用了这一价格差异推动了这一新形态国际贸易的发生,在代购人员或海外购物平台的立场上来看,这种国际贸易几乎是一种无风险的套利(arbitrage),因此本文将其定义为套利贸易(international arbitrage merchandise trade)。

二、套利贸易的产生原因

作为一种套利交易,套利贸易产生的原因和以往的所有套利交易是一样的,即相同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点以不同的价格进行流通,因此商品变会从价格较低的市场流向价格较高的市场,简单地说就是“一价定律”的不成立造成了套利贸易的产生。问题在于,这样的价格差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对此通常有两种理解:一是税负原因,二是非税负原因。

(一)税负原因

将我国大陆地区部分商品售价高的原因归结于税负有一定的道理,这种观点也具有相当大的比重。但究竟是否是因为税负原因造成了套利贸易的产生还需要从逻辑上加以讨论。从结论来看,这种说法是具有一定局限。由于我国与欧洲、美国等主要贸易大国并未缔结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以至于在珠宝、腕表、化妆品等商品在进入我国市场时需要缴纳较高额度的关税,而这些商品也正是套利贸易的主要对象。

但是将套利贸易产生的原因完全归咎于税负的理论解释是有缺陷的。因为合规的套利贸易不是走私,商品通过套利贸易进入我国的时候仍需要向海关申报。这种申报是需要缴纳关税的,而且确定关税额的时候仅仅依赖于海关编码,也就是说套利贸易的商品在进入我国市场的时候同样缴纳了关税。虽然一些海外代购为了逃避关税采取了不报关的形式,但这只能说明部分个人代购人员存在不合规的问题。而一些大型海外直销平台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即便这样,套利贸易依然存在空间,这就不是简单归咎于税负了。

(二)非税负原因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套利贸易的产生不能完全归结于税负。在一些的研究中认为这种价格差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本文认为,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导致了套利贸易的发生。虽然我国国产产品的质量逐步提升,已经具备了和发达国家产品进行竞争的能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一部分消费者仍然存在对国产产品的不信任,特别是我国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质量安全事件之后更加深了这种认知。这就导致了部分消费者在做选择的时候对国外商品的特别偏好。

理论上讲,一个商品存在国产和进口的时候彼此互为替代品,但如果消费者对进口商品存在明显偏好的时候,市场就会形成外国垄断。在这种外国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外国商品的销售商为追求利润的极大化可采取高定价的行为。这样一来,在我国大陆市场具有垄断能力,而在其他市场不存在垄断的情况下,我国大陆市场的销售价格必将高于海外市场。这就是套利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

三、套利贸易的市场影响

套利贸易发生前后市场结果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供给侧的变化,二是需求侧的变化。

(一)供给侧变化

前边提到,套利贸易发生的原因是因为“一价定律”失效所致,这是供给侧为了获取极大利润所做的定价策略。但套利贸易一旦发生,供给侧的市场构造将发生变化。对于套利贸易来说,无论是海外代购还是海外直销,所有供给侧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彼此互为“完全替代品”,所以这些商品的消费者终端价格必定会趋同。从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上来看,可以将这些多数的套利贸易供给者看作一个整体,而套利贸易的商品和授权进口的商品之间却不能完全互相替代。因为通过授权的进口商品可以通过其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提供除商品外的附加服务,虽然不能说套利贸易的商品完全不能提供售后,但至少很难提供像前者一样完整的售后。因此,这两类商品虽然在商品自身上沒有任何区别,但在市场上却互为“不完全替代品”。

基于上述逻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在发生套利贸易之前,由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倾向问题,在某一些商品的供给侧上存在一个强大的外国商品供给者和弱势的国产商品供给者。在性质上国产商品虽然是进口商品的替代品,但由于双方的竞争力差别过大,导致市场形成一种近似的“外国垄断”。二是在发生套利贸易之后市场上会多出一个供给套利贸易商品的“供给者集合”。如果将这个集合看作一个整体,那么供给侧就会出现两个供给“不完全替代品”的竞争者。因此,此时的市场结构将不再是“外国垄断”,而是形成种类近似双寡头的形态。由于这种市场结构与典型的双寡头市场具有一定的不同,因此本文将其称为“特殊形态寡头”市场。

(二)需求側变化

相比供给侧市场结构的变化,需求侧的变化就较为简单。从结果来看,套利贸易的发生对消费者来说是有好处的,因为市场上增加了一条购买相同商品的途径。虽然套利贸易所提供的商品不能与原商品做到完全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套利贸易的发生并没有消灭原商品的流通途径。虽然一部分消费者会转而需求套利贸易商品造成原来流通途径的商品需求减少,但由于套利贸易商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必将会使一部分原来无法参与消费的消费者参与市场交易。所以,套利贸易的发生使市场上的总的成交量上升。这一变化的结果使消费者剩余得到了有效提高。

四、针对套利贸易的政策思路

从理论上看,套利贸易的存在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套利贸易只有在“一价定律”失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而“一价定律”的失效至少意味着市场上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或是市场中的供求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致。而且套利贸易这种现象的存在从我国立场上看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相同商品在市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流通价格对市场秩序是一种扰乱,而且这种简介境外消费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并没有好处。换句话来说,为市场的健康考虑,套利贸易这种现象是不应该存在的。

但是,消除套利贸易并不能通过强力的行政手段。因为对套利贸易采取一刀切禁止的话并不能使得我国经济得利,因为在我国市场出现套利贸易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所带来的市场力量的失衡所致。因此,采取禁止套利贸易的行动,只会加剧这种市场的不平衡,况且类似于走私的未申报套利贸易是无法通过任何官方手段去禁止的。相反,套利贸易的存在正是在消灭套利贸易本身。因为套利贸易发生之后,在这种特殊形态的寡头市场中,授权进口的供给者与套利贸易商品的供给者相互博弈,其结果必然是使高于正常均衡价格的商品价格回落,当两条途径的商品价格一致时,套利贸易的空间自然就会消除。从这个角度讲,放任套利贸易的发生对恢复市场的均衡是有利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导致外国垄断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在某一些领域国产商品竞争力不足所致,而一些进口商品的高价格恰好给予了我国企业生存空间。因此,如果对套利贸易放任不管,对我国的产业也具有一定的危害。笔者建议,我国应该针对不同产品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如,服装、珠宝等产品,其本身的价值很多在于产地属性和品牌属性,允许这些商品的套利贸易对我国是有利的;相反,尖端科技商品的套利贸易将极大打击我们产业的发展,对此应制定政策进行控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形态也在发生变化,因此解释国际贸易发生原因的理论也在不断更新。本文所定义的“套利贸易”是通过考察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新变化,并结合常用于金融行业的套利交易概念所定义的一种全新的贸易形态。虽然当前套利贸易的规模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较小,对其的研究也处于空白状态,但对于这种正在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形态我们仍然需要进行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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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骁彪.跨国品牌商品国内外价格差异巨大的成因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5.

(周凌轲、黄颖、王普玉,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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