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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区属性问题

2019-06-20/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6期
关键词:熟人村干部成员

■ 文 / 邵 科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依靠蓝光照射、实施无土栽培的植物工厂已经由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进行了探索前行,但就总体而言,农业产业依然离不开土地要素。对于中国而言,迥异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于,我们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就使得我们的农业产业尤其是种植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一家一户的承包地,无法像一些相对人多地少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通过上百年的土地兼并重组,形成成千上万亩生产规模的大农场,也因此无法相对简单地实施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作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化、商品化合作经营。

对于东亚地区而言,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二战以后,美国人主推的综合农协模式在日本、韩国等地取得了非常不错的历史性效果。因此使很多学者专家坚信,我们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下,也必然要走这条更加彰显社区集体属性的综合型发展道路。

笔者认为,首先得承认,多数的合作社成员都来自于同一个行政村域范围,因此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没有限定成员必须来自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于多数合作社而言,成员间多为亲戚朋友、左邻右舍。合作社天然地具有嵌入社区的属性,但有社区属性与必须依附于社区集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农村集体村落的熟人社会属性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能让一些好吃懒做的人无处遁形,能让信用不良的人无法轻易通过撒谎、欺骗谋得经济利益。但也必须意识到,熟人社会也有百姓个体容易被左邻右里“东家长、西家短”八卦、非议的一面;而且在一些地方,一些不良人士会利用熟人社会相对封闭的属性,横行乡里、作奸犯科,欺负善良的老百姓而不被外界了解和获悉,很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忍辱迁就,从而导致一些黑恶势力长期存在于某些农村社区而不被公安部门等打击处理。此外,熟人社会还会存在遏制个体创新性行为的一面,使得社区里的成员不敢干“出格”的事,有可能使得社区内的经济长期在低水平循环,创新型经济无法快速成长。这种情况也同样发生在天然嵌入于农村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

某个基于农村社区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注册登记那天起,就天然地处于左邻右里的“聚光灯”下,合作社的一些诸如建设设施、购买设备、举办活动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很容易遭受周边百姓的各种议论,尤其是一旦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出格”,特别是出现某些困难或问题时,这种议论就可能转向负面、消极,被别人冷嘲热讽(哪怕这种困难或问题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同时,如果一些合作社发展得快速,也会导致邻里周边另一种形式的议论,比如“眼红性”非议,某些左邻右里见不得某些合作社的带头人变得比他们要好。更麻烦的是,还有可能招致一些村干部因为害怕合作社带头人超越他们社区权威地位而采取的“软钉子”对待,比如不配合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帮助雇工招募等,一些村干部还有可能明目张胆地打击(排挤)合作社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给合作社找各种麻烦。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大西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种薯种植基地(贵州省毕节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陈永前 供图)

所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高度重视其所天然嵌入的农村社区,认真处理好社区里的邻里关系,与村组织、村干部更为和谐、融洽地相处。但合作社要努力排除一些社区的负面因素干扰,认真专注地搞好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于某些政府官员而言,也要注意千万不要盲目推动所谓基于社区的综合型合作社发展,更不能引导合作社重走政社不分、成员没有退出权的人民公社式的老路,这条路已经为历史充分证明是失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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