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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群体性纠纷预防工作,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2019-06-18文锋

商情 2019年15期
关键词:购房人群体性纠纷

文锋

房地产业对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进城市化进程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房地产行业也是群体性纠纷易发、多发的领域,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某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476件、物业管理合同纠纷689件,其中大部分案件是群体性纠纷。可见,做好房地产领域群体性纠纷预防工作,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业群体性纠纷形成原因探析

(一)企业市场主体担当意识不强

一是在发展思路上,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有的房地产企业在璧山开发楼盘的档次品质定位不高,过于追求单个项目的盈利最大化,缺乏在当地长远发展兴业的眼光和气度,品牌引领作用未做到名副其实。

二是在营销过程中,夸大自身优势,存在不实宣传。有的企业惯于采取概念化的愿景描绘,实际成品与之差距较大,甚至房屋外观即易引起消费者异议;有的合同文本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未对重要事项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潜藏纠纷隐患。

三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控制把关不严。有的企业缺乏足够规范的管理能力,对房地产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不严,容易出现质量瑕疵、延期交房、迟延办证等违约情形。

四是在房屋售出后,漠视服务要求,放任矛盾纠纷。有的企业不能平衡义利关系,对消费者的正当诉求重视不够,回避问题,拖延推诿,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的自觉性不强,矛盾扩大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二)购房人置业维权协商能力欠缺

一是在置业心态上,预估风险不足,博弈心理复杂。有的购房人不能理性对待房价波动,容易出现心理落差,进而寻找房地产企业、物管企业的瑕疵行为,借助权利主张,意图弥补损失。

二是在缔约协商时,轻信广告宣传,忽视合同文本。有的购房人审慎签约的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区分广告与合同的不同效力,签约时对房屋质量、用途、装修、物管等重要条款考量不够细致,事后反悔往往依据不足。

三是在表达诉求上,惯于群体聚集,维权理性淡薄。有的购房人在群体聚集中采取道德谴责、悬挂标语、过激言行等方式引发关注;有的购房人跟风从众心理强,不明就里地参加聚集;有的购房人内部细分群体之间矛盾突出,自说白话,意见不一。

四是在处理问题中,认知偏见突出,权利边界模糊。有的购房人主观臆断职能部门履职不当,既期待尽快协调解决,又表现出质疑、抗拒等纠结状态;有的购房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偏概全,难以准确把握自身民事权利的范围界限。

(三)职能部门管控矛盾履职方式有待改进

一是在审批管理中,重视高效服务,忽视严格管理。有的部门对放管服改革政策执行不够精准,重支持轻管控,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关键节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事项监督管理不够精准,提醒督促不够细致,过程管控的松紧度有待改进。

二是在准据把握上,善于执行文件,弱于运用法律。有的部门未能将政策文件与法律准据融会贯通,其办事标准、执法尺度等方面不够规范、恰当,对要件程序的设置有失偏颇,对诉求焦点的回应不够精准,准确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亟待提高。

三是在矛盾化解时,主动作为不足,自身尽职不够。个别部门为民服务、维护稳定通盘考虑不多,对在自身环节发现和能够解决的纠纷苗头、个案诉求重视不够,抓小抓早不够到位,错失矛盾化解良机。

四是在协作履职上,交叉空白并存,分流引导随意。有的部门不重视信息互通,职能履行交叉与空白地带并存,容易发生打擦边球的情形;有的部门对运用信访回复、行政解决、司法裁决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结不够,规范性、系统性不强,影响预防化解成效。

二、预防化解房地产领域群体性纠纷的措施

(一)放管結合,督促引导企业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一是依法用好招商引资甲方合同地位。坚持厚爱与严管并举,支持与监督并重,对在璧房开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强化合同责任,在政府部门与投资企业的协议中强调实现甲方意图的合同条款,做到有约在先,督促企业切实遵守品牌引领、产品档次、投资节点等重要内容。

二是着力加强开发运营全程管控引导。针对该领域纠纷易发多发的特点,增强过程管控能力,对照检查房开企业遵守合同条款、规范销售运营的实际情况;完善新型政商关系,引导企业义利兼顾,克服短期行为,着眼长远发展,切实履行合同承诺。

三是严格落实矛盾化解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投资企业落实防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严防企业将其市场主体应尽之责向职能部门转移,促使企业主动作为、担当责任。

(二)点面并重,教育引导群众增强合同理性和协商能力

一是有效运用处理群体纠纷的关键要领。争取和用好明理知法诚信的积极分子,全面充分释法明理,抓两头带中间,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去除看待政府部门的有色眼镜和抵触心态,在职能部门的主持下有理有节地主张权利。

二是充分发挥合同司法案例的引导作用。通过个案处理、类案梳理,加强群众民事法律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培养训练,深化合同协商、合同效力、合同责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逐步扭转少数群众民事法律意识片面、滞后的状态,夯实基层社会现代化治理的群众基础。

三是着力改进合同示范文本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群众增强理性签约、依法履约的意识,强化房开企业对重要权利义务的告知、说明责任,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进一步理清双方权利范围及边界,逐步提升群众理性平和协商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三)精准施策,系统强化部门维护稳定政策与法律合力

一是着力增强精准执行政策与法律的能力。在服务和促进发展,预防和处理矛盾中,着力强化公职人员融会运用政策与法律的能力,注重掌握二者内在一致性,克服宽严失范、断章取义、部门利益、懈怠懒政等不良倾向,直面矛盾,精准执法,严谨细致,源头治理。

二是有效提升职能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成效。盯紧盯牢矛盾纠纷多发的关键环节,第一时间制定和落实化解对策,负有处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将矛盾纠纷上交、外推;对需要会商的问题,做到准备充分、问题清楚、预案明确、议决有果、执行到位,防止出现各自为阵、拖延时间、相互推诿、口径不一、矛盾扩大。

三是规范化解矛盾纠纷行政与司法的衔接。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处置与司法裁判的各自优势,精准化解,公开公正,切实增强群体性纠纷预防化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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