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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纠纷涉及的法律知识

2019-06-13华治文

百姓生活 2019年5期
关键词:苏某寄件人保价

华治文

近年来,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快递丢失、快递损毁等纠纷也相应增加。那么,我们该怎样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2018年,《电子商务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相继出台,为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快递件丢失,如何赔偿?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他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货。几经查实,是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万元。无独有偶,石女士也遭遇了丢失快递件的事情,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石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

两人均因丢件而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最终赔偿金额却大不相同。畅先生因未对快递件保价,在双方约定的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最终只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是在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而未保价的商品,赔偿标准则以快递费的5至8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张女士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骚扰得不胜其烦,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某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上面记载的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个人信息,却已经被不法分子盯上,并通过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规定:《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34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双方发生矛盾互殴,该谁担责?

案例一:王女士网购的商品经某快递公司承运,在未设定代收点也未实际签收的情況下,显示成功签收。王女士向快递公司投诉快递员,却不料被快递员假借送快递之名上门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

案例二:李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派件过程中,因要求收件人苏某出示身份证件与其发生矛盾,苏某强行抢夺快递,双方发生互殴,致使李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员殴打王女士的行为并非公司授权,其假借送快递之名出手伤人亦非职务行为。对此,快递公司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与苏某的案件中,双方发生矛盾后互殴,李某也有过错,故相应地减轻了苏某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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