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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到底多重要

2019-06-12牛晓峰

人力资源 2019年5期

牛晓峰

很多HR都会觉得岗位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可以作为衡量应聘者的标准,只在招聘时才有用,然而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因此规定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也多是泛泛而谈,殊不知录用条件、岗位职责将在HR管理的诸多环节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环节一:开除试用期员工

2012年10月10日,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12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期间,A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以及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故A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合法依据,应认定为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000元。

很多HR认为,试用期间企业可以任意开除员工,不会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并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而言,试用期期间HR开除员工需要证明如下内容:(1)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并需要员工本人知悉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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