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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视野下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分析

2019-06-12潘梦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摘 要:本文研究了疫苗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的原因以及应当承担其直接带来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完善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强化并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之处,从而从监督,惩处层面去解决疫苗安全问题。

关键词:问题疫苗;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

一、问题疫苗频繁出现的原因分析

相关立法不够清晰,处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利润空间大: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法律条文过于宽松,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在2017年10月,在国家食品转向抽验中,长生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被曝不合规”后。直到2018年7月18号,吉林省药监局的处罚才到来,做出了没收库存同批次疫苗186支,并处罚款总计34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且本次疫苗还涉及临近过期的品种,所以疫苗价格比较低,在利益驱动下,非法从事专业要求较高的疫苗经营;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将疫苗在临近有效期结束时低价甩卖给违法分子,再由违法分子通过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的方式撒向市场。一些规模小、管理差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为违法分子提供资质证明和票据,为疫苗贩子违法行为“打掩护”,因此利润空间就非常大。

(2)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存在利益纠葛,相关部门存在积极不作为不作为的乱象。疫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休戚相关,相关企业为了能够使其产品能够顺利获得批准,给予具有审批权的公职人员贿赂;或从标准制定方面,向公职人员行贿,使其产品符合标准。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某案:郑某为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研制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为中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申报的“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的注册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这种国家工作人员乱用职权受贿的行为其本质是对自己监管职责的缺失的另一种表现,比消极的不作为更可怕。

二、疫苗监管部门不作为的原因分析及其表现形式

(一)疫苗监管部门不作为的原因分析

(1)各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配模糊,权责不一。有利争先管,无利就推诿,是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由于疫苗监管部门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导致无良的疫苗厂家生产了大量的假疫苗,给广大人民的群众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认为疫苗监管部门之所以敢于懈怠职责与不作为的的隐蔽性特点有着密切关联。

(2)负责监管疫苗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素养低下。结合到疫苗问题,在当事人有举报有假疫苗事件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时,他们往往认为没有出大问题就放置不管。有时候就表面答应举报人员会重视此类案件,严肃追查,但是转身就将这件事抛掷脑后了。我认为这些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现,与其自身的工作态度有关,不爱干事,不热爱自身的岗位,也就是平时工作懒散习惯了,所以经常会出现忽视群众利益的现象。然而,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不作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有证据去辅助证明他们懒政,所以就更谈不上处分了。而不作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到底会不会发生都是一个偶然概率事件,即使不幸发生了,那么针对不作为的违法人员处罚的力度也不会很大,究其原因还是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完善程度远远达不到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疫苗监管部门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1)监管环节不到位,首先是监管人员消极怠工,没有做到定期,随机进行疫苗样品抽检。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任榆阳区药品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负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2014年11月份在对原榆林泌尿专科医院因经营假药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后,本应对该院增加监督、并加大对该院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但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仅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院日常检查一次,发现该院药房的部分药品购进记录不完整,遂下发整改意见,但一直未进行追踪检查,2015年4月后,再未对该院进行日常监管,致使该院药品使用情况失去了有效监管,使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边某长期在该院药房工作,并将不具备开具处方权的医生开具的大量假药销售给患者,价值337913元。

(2)监管部门未能全面落实疫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相统一的职责,反而在实务中犯了重安全性,轻有效性的重大失误。而2017年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百白破的疫苗问题正是在有效性上出了问题,毫无疑问,会给接种疫苗的人带来恐慌。这所以会带来这样的问题追其原因主要是源于我国疫苗对有效性的抽检比例相当低,仅有百分之五,与美国,日本等疫苗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抽检比例是相当低的。我而作为二类疫苗的百白破,它本身是由公民自费接种的,出了有效性这样问题,疫苗的作用相当于零,换句话说,就是公民白白浪费了钱财,大大降低了民众对疫苗市场的信任度。

三、完善行政不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一)重新塑造政府的权威,同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面对复杂的疫苗市场环境,若仅仅只由市场来调节,必然会有一些无良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之下生产销售问题疫苗,因此要加强重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强化监管者身上的责任意识,严格把控监管环节不出问题,将违法遏制在源头上。树立政府政府形象与权威,而此次政府的公信力失衡与疫苗事件存在必然联系。虽然每次疫苗事件过后都会有后续的惩处措施。但是似乎并未起到什么震慑作用,导致了这类事件发生的频率依旧很高。山东非法疫苗案件曝光后,引起强烈社会关注和恐慌。迫使各部门重视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查清楚“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山东疫苗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处理的结果既要人民满意,又要起到威慑作用。然而此类问题不能僅仅靠一个处理结果就能一劳永逸完全杜绝问题疫苗的发生。所以加快建立和完善疫苗安全长效机制显得极其关键,用制度来规制疫苗市场,从而有效的管理长期以来的问题疫苗市场。

(二)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疫苗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主要是因为问题疫苗的最大危险是无效免疫。此前,国内就曾发生过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无效导致接种者死亡的案例。另外,可能还有其他风险,比如储存不当导致污染,进而引起不良反应等。究竟是哪些人、多少人接种过这种没有安全保障的疫苗,至今也无从查证。

四、问题之下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实现的途径

(1)保障疫苗安全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好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何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不得推卸自身职责。此次长春长生题疫苗事件,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責方面严重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负有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关联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此方能惩治行政不作为现象,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疫苗安全问题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查明监管失职后依法对问题疫苗监管人员及时责令辞职或命其引咎辞职,以确保行政监管队伍的先进性和行政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2)完善监督及其相应的惩罚机制,广大人民对疫苗监管部门有着监督权,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这个监督体制,从制度上保证不作为现象发生的频率。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并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疫苗监管工作阳光透明化建设,促使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处理日常工作,注重自身行为,从而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出现。若监督环节失灵,则应当适用惩罚机制,针对违法情节的不同对一系列疫苗监管部门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免职和深刻检查等行政处分,并积极推动该行政处分统一纳入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来保证执法的力度。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应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执政水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推动我国疫苗市场的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贺日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进步与不足[J].行政法学研究,2008,(02);11-15

[2]王力.论问题疫苗的多轨公法规制[J].政策与商法研究,2019(01).

[3]佟义旭.行政不作为法律问题初探[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 (11).

作者简介:

潘梦婷(1993~ ),女,汉族,湖北钟祥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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