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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的一次大扫除

2019-06-10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11期
关键词:梁某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陈侃

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了上海多家基层检察院,了解检察办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的情况。

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哪些犯罪行为

4月1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办理的诈骗类案件的情况,并发布了《上海杨浦诈骗类犯罪检察白皮书(2016—2018)》。值得注意的是,该白皮书提到,在诈骗类犯罪中,套路贷犯罪日渐呈现出与黑恶势力相结合的趋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该院在前不久就成功办理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并成功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2016年2月,梁某由于急需借款,受到了本案中被告人所谓‘放快款、低利息的蒙骗,并向后者借款30万元。”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以借条金额不作数为理由,欺骗被害人梁某签下了高达180万元的虚高借条,并办理了公证。“随后,被告人又声称为了保证还款,还求梁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全额抵押。对此,急需借钱的梁某都照办了。”

最后,被告人又以防止借款人将房屋再次抵押的行规为借口,在给梁某转账180万元的当天,要求后者立即取现150万元并返还,通过这样的方式在完成30万元借款的同时,也获得了180万元的虚假银行流水,这也立刻使被害人陷入了不利的境地。“2016年6月,被害人梁某在没有收到任何催收债务信息的情况下发现,自己名下那套当初用于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本案的被告人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直接损失达150万元。并且在房屋被出售后多次以打砸被害人家门、电话威胁等方式胁迫其搬离房产地。”杨浦区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办理的同时,该院还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并积极协调各方、劝导被告人退赃,最终将大部分赃款追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其实,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已经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犯罪分子利用当前融资渠道相对较少、民众借贷需求高的情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行犯罪之实,且涉及车贷、房贷,甚至是裸贷等多种方式,套路层出不穷,因此也被公安部列为严厉打击的涉黑涉恶案件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犯罪行为也会与黑恶势力产生交集。根据目前最新的通报,威胁政治治安,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等11类犯罪已经被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法治框架下的扫黑除恶

需要明确的是,想要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就必须以法治思维及方式持续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涉黑涉恶进行准确定性。其一,是关于涉黑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所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同时具备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与之相应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应当扩大其范围,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体现。

其二,是关于涉恶的认定。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所谓恶势力,指的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构成一般为3人以上,且纠集者相对固定。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涉黑涉恶犯罪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的区别。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两者的区别在于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所谓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就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其存在并非只是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应该认为,其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实施犯罪。至于一般的犯罪集团而言,其存在就是单纯的实施犯罪。所以,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做到精准定罪,做到以法治的思维扫黑除恶。

其次,在办理涉黑涉恶的案件中,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标准。涉黑涉恶的案件普遍存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因此,当黑恶势力相关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之后,人们普遍会产生对这些人予以严惩的想法,这也符合人之常情。但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对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如何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对每一个司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好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辦案人员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已经牢固树立起这样的观念。比如,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处了解到,该院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采取了完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的办法,即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严格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从严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从严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既严厉打击了犯罪,也合理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法治化进程中的一次大扫除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各级检察机关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拿出了自己的行动。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2018年,该院共审查逮捕涉嫌“套路贷”犯罪嫌疑人25件72人,受理审查起诉“套路贷”案件28件9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套路贷”案件20件59人,有效打击了一批 “软暴力”和恶势力的苗头性违法犯罪,提升了社会治安整体水平。该院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同时,也在积极总结经验做法,为下一步的扫黑除恶行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对涉黑涉恶线索登记、移送、查证、反馈,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办法》。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可能涉黑涉恶相关罪名的案件,制定明确的讯问审查机制,对可能存在黑恶势力的情况从细微处着手,严格把好每一个关卡,形成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

同时,该院还将对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以及“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导游”“黑中介”“黑金融”等黑恶势力进行重点关注。同时,立足宝山区的实际情况,关注邮轮经济,切实防范利用邮轮实施偷渡、诈骗等犯罪行为,并对其背后的利益链条进行调查并深入挖掘,为地方经济发展特色保驾护航。

在长宁区检察院,记者了解到,该院采取日常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排查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不间断排查的责任制度,不断拓宽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来源和途径。对近年来已结和未结的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案件、刑事案件、信访案件进行倒查。同时,该院要求控申部门对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等进行全面覆盖排摸,坚持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应排尽排,切实将涉黑线索排查到位。

为加大对区域内有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该院还成立了有组织犯罪检察官办案组,主要办理集团化犯罪案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和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多人多次犯罪案件。对于案情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办案组将加强侦查引导和法律监督,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加大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力度。同时,积极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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