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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子上保险,靠谱

2019-06-10刘振宁

方圆 2019年9期
关键词:购房人投保开发商

刘振宁

新买的房子没过两年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维权时却遭遇开发商各种推诿。多年来,这已是不少购房人的“心头痛”。

近日,《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北京市政府同意,于4月24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業主若发现房屋相关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办法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在日常生活中,人身保险、车险等是无处不在的,给房子买保险还不多见,但是这对于后期房屋质量的保障还是很有可行性的。因为有的时候一些小问题是被忽略的,而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或者说在使用过程中有些缺陷才会显现出来,保险是将质量潜在缺陷的损失降到最低。比如,屋顶渗漏、墙体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在住房交易中比较常见,对于购房者来说,即便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找开发商维权往往都不是很顺利,一旦过了保修期,开发商撤场,想解决住房质量问题则更难。正因为如此,住房质量问题纠纷目前最终都由政府善后兜底,既不利于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也加大了公共管理的成本。缺陷保险,实际上是开发商给自己盖的房子上一份保险,后期购房人发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问题,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早在2007年,北京就针对部分保障房推出过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虽然当年保险公司与建设单位连合作协议都签了,但后来此事无疾而终。

当年没能成功推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投保意愿太低。这种保险其实是在工程建设中引入保险环节,让保险公司来专门监督工程质量。如果有质量问题,后期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因此会对房子的质量把关更负责。但在开发商看来,这似乎给自己增加了一个监管者,所以不太愿意投保。12年后的今天,投保将变为强制性要求。办法明确,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如此来看,为住宅工程投保即将成为开发商拿地的必要条件。

建立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最大的意义是将住房质量开发商保障责任前置。这样可以增强购房人权益保障的可靠性,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通过引入市场保险机制,为住房长周期的质量问题提供稳定的维修赔付服务,更好地保障购房人权益,改变传统模式下住宅质量问题直接由政府兜底的状况。此外,将保险机构引入住房质量管理,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减少业务风险,会对开发商住房建设质量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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