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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2019-06-03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周先生张女士行使

李东

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可以随着离婚一拍两散,但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却不会随风而逝,爸还是爸,妈还是妈。这时,探望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亲爸、亲妈;拟制血亲—养父、養母),在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通信、交流的权利,而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非直接抚养方行使看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探望权可以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然而,总有些夫妻离婚后势如水火,不能妥善解决探望权问题。

张女士和周先生经过诉讼离婚,婚生子被判给了张女士,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有一天可探视孩子。两个人离婚是因为周先生有婚外情,所以,张女士对其怀恨在心,坚决不让他看孩子。周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女士却搬家躲了起来,连人都找不到了。

最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张女士的社保信息,发现她有了新的工作单位,才将其找到。在张女士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5日的司法措施。在押送看守所途中,张女士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治疗,最终未能执行。病愈后,为了避免无休止的拉锯战,张女士找到了我,想要剥夺前夫的探望权。

一般来讲,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抚养方不能禁止、阻碍有探望权的一方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对此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行使探望权呢?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患有严重威胁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怂恿子女犯罪的;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通过交谈得知,周先生并没有以上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而张女士担心其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也只是担心,并没有证据支持。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相互妥协,就探视的时间和方式重新达成了一致,一段有关探望权的恩怨纠纷才告一段落。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比如在周末的时间,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隔代人原则上是没有单独探望权的,但有探望权的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有单独探望权。

责任编辑 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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