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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肉香肠也检疫 超越职责应注意

2019-06-03陈凤霞胡兴盛四川省宣汉县农业局

中国畜牧业 2019年9期
关键词:腊肉香肠屠宰

文│陈凤霞 胡兴盛(四川省宣汉县农业局)

鲁小娴(四川汉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为了有效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都启动了防控预案,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各自的职能职责,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一场围剿非洲猪瘟疫情的攻坚战正在有条不紊地全面展开。

为了消除外来疫情风险,各地都把外地进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列为重要的防控对象进行严格监督,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正确的、必须的。但笔者最近在一媒体上看到了某地规定了外地的腊肉(香肠)“应具备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入”当地。据笔者了解,许多地方设立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检查站点,也都是这样在操作。这样做,如果作为非常时期的一种非常手段倒也无可厚非,但若作为正常防控措施的一种日常运用,笔者认为则值得商榷和注意。

第一,从相关法律和检疫规定看,对腊肉(香肠)实施检疫,超越了检疫范围。与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相关的主要法律是《动物防疫法》,相关检疫的主要规定是《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从《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看,官方兽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条具体明确了动物产品的范围:“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为了规范和做好生猪的检疫工作,农业农村部专门发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产地检疫”对象是活猪,“屠宰检疫”对象主要是生猪产品。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10月9日发布了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主要增加的内容是把“非洲猪瘟”纳入检疫对象。

无论是过去执行的还是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都要求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要做到“同步检疫”,即“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具体进行4个方面的检查:一是头、蹄及体表检查,二是内脏检查,三是胴体检查,四是旋毛虫检查,通过视检、剖检、镜检等综合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综合判定检疫结果。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由此可见,官方兽医对“生猪产品”实施检疫是在生猪屠宰时进行的,针对的是生猪屠宰后的“新鲜产品”,腊肉和香肠均超越了这个“生猪产品”的范围。

第二,从职能职责划分看,对腊肉(香肠)实施检疫超越了职责范围。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的操作界定:动物产品在成为熟品之前,由《动物防疫法》调整,成为熟品之后由《食品卫生法》调整。从这个角度看,腊肉、香肠未煮熟之前应该由《动物防疫法》调整,先前也一直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管。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第五(二)条明确了“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规定了“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办公厅将《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产品(生猪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由农业部门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腊肉(香肠)进行监管或实施检疫,明显超越了职责范围。

第三,腊肉(香肠)制作有个过程,要求腊肉(香肠)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实践中不好操作。正常情况下,腊肉和香肠都是由检疫合格的猪肉制作而成,将猪肉制作成腊肉或者将猪肉制作成香肠,既有一定的工序,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制作工序”可能会毁掉“检疫验讫印章”,“制作时间”可能会超出“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因此,要求腊肉(香肠)提供其“猪肉产品”的有效检疫证明有悖常理,好比对饭店、食堂要求已经洗净切碎剁成肉馅的肉也要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一样,让经营者难以接受,实践中也难以实施。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把“生猪产品”制作成为腊肉(香肠),那么腊肉(香肠)也可以说是“生猪产品”的产品了。如果把腊肉(香肠)也当作生猪产品实施检疫,让基层的官方兽医难以操作,一方面与相关规定相悖,另一方面也不好单独判定。

第四,腊肉(香肠)市场龙蛇混杂,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和生活习俗,四川等地百姓对腊肉(香肠)情有独钟,腊肉(香肠)市场十分火爆。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加大对腊肉(香肠)市场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建议各地应充分发挥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综合指挥、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协同作战,共同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攻坚战。

一是加强对成品或上市进入流通的腊肉(香肠)的监督管理,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经营者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对腊肉(香肠)制作场(点)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制作腊肉(香肠)。发现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病害“生猪产品”依法从严重处,规范和净化腊肉(香肠)市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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