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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

2019-06-01程志远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劳动者

程志远

【摘 要】目前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很多大学生会选择实习来强化专业技能,但由于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问题尚存争议,实习大学生是否是我国劳动法上的主体,是否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还有待研究。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大学生身份一概而论,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关键词】实习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

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很多大学生会通过实习来强化专业技能,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却时常遭到侵犯,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实习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身份不明。本文从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现状入手,探析实习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提出现行立法上的不足,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一、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现状

通过对所在高校进行线上和线下问卷调查发现,83%的学生在校期间从事过实习工作,然而实习背后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很完善。有一半多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过侵害,实习大学生的权益并未能得到很好地保障。侵害实习大学生权益行为主要有: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侵犯身体权益、性骚扰、不签劳动合同等。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实习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绝大部分人选择忍气吞声;少部分人选择诉诸法律,但对相关权益保障的法律又了解甚少。

二、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界定

(一)理论基础

受德国劳动法理论的影响,大陆法系对劳动者的界定一般采用“人格从属说”和“经济从属说”双重标准。“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成为雇主生产组织中的一员,其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务,雇主对其拥有单方确定工作地点、时间和内容等广泛的指示权,劳动者提供具有纯粹利他性的劳务,因此丧失自由处分其劳动的可能性。“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为雇主的目的而劳动,经济上不具有独立性。i若实习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听从雇主的指令,完成相应地工作任务,便具有人格从属性;若实习大学生是在雇主的经济组织内从事劳动,便满足经济从属性的标准。

(二)法律基础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6周岁就具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个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ii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主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上的劳动关系来判断。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与实习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实际上的劳动关系系来判断更为便捷,易于司法操作,即“事实优先原则”。

由此可以判断实习大学生若满足劳动法范围内的年龄条件、劳动能力等条件,便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三、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缺

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致使大学生权益损害的事情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2018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做出概念上的界定以及提出对此类学生的保护措施,但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实习大学生,只是实习大学生中的部分,因此对于实习大学生在法律上的权益保障仍不完善。

《劳动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我国《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实习大学生实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種体现,但是该条文并不能完全包含大学生实习类型繁杂的实况。大学生实习工种繁多,每天工作时长不一。若从此条文出发,有很大一部分实习大学生要被劳动法排除在外,不被劳动法保护。

四、完善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建议

(一)从实践角度

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范某劳动争议一案为例,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限制,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范某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认定为是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应据实考量每一个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习大学生确实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应该认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

(二)从立法角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在立法上对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钻法律漏洞的情形,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实习大学生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承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实习大学生将案件诉诸于法律,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权益得不到保障。针对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加强立法,法律先行,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加强司法,杜绝司法腐败;最后是加强执法,执法到位,方能将判决落到实处。

(三)从社会角度

实践调查问卷显示,实习大学生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法律却了解甚少,希望得到有关方面的教育。因此高校、社会教育组织、法律宣传部门等社会各界有必要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实习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从而便于实习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i 参见 葛琳 《大学生劳动权的法律界定及保护———基于大学生兼职的视角》 载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4年9月第三期

ii 关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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