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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教育机构儿童权益侵害问题实证研究

2019-06-01康景媛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康景媛

【摘 要】本课题主要探究民间教育机构儿童权益侵害问题,重点通过红黄蓝虐童事件,分析同类案件的司法处理及结果;通过分析我国对于儿童相关权利的保护现状,找到目前法律体系中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最终通过对于国内外的相关方面的政策与制度对比,思考我国法律制度的改进,促进立法完善,进一步的完善法律制度与法律监管。

【关键词】民间教育机构;儿童权益侵害;法律思考

一、虐童事件的分析

自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有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2017年11月26日晚,北京警方就该幼儿园幼儿疑似遭针扎、被喂药一事进行了通报,涉嫌虐童的幼儿园教师刘某某被刑拘。11月29日,红黄蓝教育机构针对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事件发布道歉信。

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幼教行业与大众之间的信任契约荡然无存。虽然一时间民声鼎沸,学者,明星等纷纷发表自己的言论,对这一事件的发生表示愤怒,对政府的刻意压制表示抗议,但是红黄蓝事件依旧在短暂的时间内有了草率的处理,并强行“消失”在了公众的视线中。

据统计显示,近两年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的有关虐童案件,涉及虐待儿童的判决多数是性侵。实际上,一直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对于严重的虐童行为一般都以寻衅滋事罪惩治。而大量的虐童案件几乎都依据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处罚方式主要有3种:行政拘留,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吊销教师资格证;罚款。此外,还有更多被曝光的虐童案不了了之。

二、我国对儿童权益侵害的保护情况

(一)法律法规空泛不具体

在我国,对儿童的专门保护主要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不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也不能侮辱未成年人的人格,如若发现类似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仅仅是将幼儿园、托儿所等划入了学校保护的范围之内,但从法规中不难看出,所有的规定都很空泛,也没有相关的预防制度以及具体的处理措施。

(二)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目前存在一些儿童保护机构,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职责规定和制度管理,设置虚化。《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不得虐待儿童,要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没却没有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哪个机关负责处理(即该案件的责任主体),有些学校、家庭虐待案件,没有专门的受理机关,即使有人发现了虐待儿童的情形,也没有相关机关予以处理。这就导致类似案件无人管的局面,这也是我国法律设计中的通病。群众组织方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依托妇联)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托共青团)肩负起了儿童保护的重任。但是这两个组织都是群众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没有行政权,法律也没有赋予其行政权能,因此这两个组织只能作为儿童维权的辅助机构给与帮助,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发挥的作用有限。当几岁的孩童遭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虐待或者侵害时,公安、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出来承担责任。其他的工、青、妇、学生联合会等本身只是社团组织,不具备儿童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所以不能形成对儿童权益的有效法律保护。

三、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及立法完善

(一)制定儿童虐待问题的专门法律

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专门预防和制裁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早已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但尚未将该公约的相关原则和规定用于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当中,至今我国还尚未制定专门的预防和制裁儿童虐待的法律,关于儿童保护的条款还停留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的个别条款中的原则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例如,我们可以对于可能接触或发现儿童遭受虐待的群体设立强制举报制度。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如在美国要求负责照顾孩子的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学家、教师)都有义务就其怀疑儿童可能受到虐待的情况向提供保护儿童服务的机构进行报告。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将要面临的责罚。

(二)设立专门的儿童虐待处理以及监督机构

在我国,公众对此类事件的解决方法就是报警。但是公安机关并不是专门接受虐童举报的机关。其会对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然后移送检察院追宄施虐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轻微的既构不成刑事犯罪又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如果也进行处理,必然会令已经任务繁重的基层公安机关雪上加霜。故建议成立专门的机关负责对举报的虐童案件进行接收并赋予其一定的调查权。该机构的组成人员要多元化,要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具备心理学、教育学、儿童发展学等专业知识。建立一个独立的负责儿童保护、儿童虐待处理及监督的机构十分必要。只有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才能保证儿童权益不受侵害。这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自上而下设制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配置相应的经费和人员。

(三)强化媒体、社区等专门组织的监督

国家政府部门的设置和工作人员有数量限制,光依靠政府部门力量就想全面开展防虐工作不管在在人力还是在财力上是上远远不够的。社区作为当前社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方面,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私以为可以以社区为基础,搭建一个受害儿童的权益保护平台,开展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心理咨询室,从心理上减轻受害儿童的阴影,为他们在受害后能以一个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搭建一个桥梁。

(四)政府干预和司法干预在预

在刑事诉讼法中,当被告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该案件就会不公开进行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一规定只是在被告为未成年人时才适用这一特别司法程序。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也同样应该将此类案件纳入特别司法程序,并且适当简化案件某些环节的处理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识对于儿童保护来说至关重要。公众认识提高的最终目的在于儿童免受侵害,在宣传方面,只有政府才能发挥最为重要的引导作用。由于媒体的传播大众化,新闻、网络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价值观方面发挥了基础的引导作用。只有加强宣传工作,全社会都重视儿童权利的保护,才能预防和干预儿童虐待、切实保护儿童的权利不受侵害。

四、总结

随着虐童事件的不断增加,公众对于此類事件的关注度已经越来越高。增设与虐待儿童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规定,预防手段以及惩罚措施等方方面面。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其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公平的量刑处罚。完善立法,已经是目前最应当实行的措施。

对于“虐童”以及“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什么,究竟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这些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还不能给出明确的规定,相应的,司法实践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常常导致无法可依,作恶者逍遥法外。

另一方面,我国也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专门的保护儿童、防止儿童受虐待的法律体系。毕竟相对于儿童受到虐待之后坏人可以绳之以法,得到相应的惩罚,如何预防毫无抵抗力的儿童受到虐待,则是更为重要的事情。只有法律不断的趋于完善,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的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