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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9-06-01冀文俊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债权人

冀文俊

【摘 要】目前我国在公司并购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本文主要针对公司并购中债权人的概念与分类、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劣势地位、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以及策略做了具体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并购;债权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并购中债权人的概念与分类

(一)债权人的概念

对于债权人的概念来说,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主要指的就是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企业外部能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商业银行或者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则指的是在公司并购过程中所有涉及企业债务的人员。

(二)债权人的分类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债权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合并一方的主体资格丧失的债权人,还有一种是在公司并购之后主体资格没有丧失的债权人。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因为在公司并购中债务人失去了主体资格,因此不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这就导致债务丧失了原来的承担者,必须选择新的债务承担者来避免债权落空的现象发生[1]。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并购进来的所有资产是否对公司发展有利,举例来看,如果并购进来的资产大于公司的负债,那么就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责任资产,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总的来说,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保证公司并购中至少有一方的债权人其利益是可以受到有效保护的。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劣势地位

(一)债权人的劣势地位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如果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出现信息分布不均衡的问题,那么相关的负责人就会对公司并购中涉及的所有信息掌握不到位和不对称,由此造成债权人的地位受到影响,使其处于劣势地位。

(二)债权人和股东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公司进行并购时,并购双方作为此活动的主体,可以快速获取相关信息,但是二者为了使利益最大化,就会使降低债权人的地位。从客观角度来看,不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他们都是公司的利益方,然而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却有着明显的差异,股东的地位远远高于债权人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在公司运营中,股东作为出资人,具有参与公司并购表决的权力[2],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并购信息,但是债权人因为没有表决权而无法及时获取并购信息,导致其处于劣势地位。

三、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在公司并购中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发展较为成熟,但是在其他方面,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以及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等方面,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下面具体介绍这三个制度。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

如果公司进行并购,则债权人享有对并购行为的知悉权,也就是并购双方应当将并購的具体事宜告知债权人,这是并购双方的义务。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既包括告知方式,又包括告知内容,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告知制度。对于日本来说,其制定的《日本商法典》中对公司并购做出规定,要求公司在合并决议日后两周之内,应在官报上做出公告,使债权人获得并购消息,如果债权人对相关内容有异议,应在一定期间(不少于1个月)内发表意见。我国的公司法中针对公司并购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公司自合并决议日起10之内,必须将决议告知给债权人,并且在一个月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这项规定确实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但是保护力度却有点过,没有将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合并利益进行平衡,这将导致公司并购成本的增加。后期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不再对公告次数进行要求,但是在公告内容方面仍旧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债权人异议制度

我们通常也将债权人异议制度称作债权人异议申诉制度,主要指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债权人对公司并购相关决策存在异议并进行提出的程序。该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同样对应不同的内容,例如韩国和日本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间均不少于1个月;在德国,其制定的公司法规定,延长了债权人异议申诉的期间;而我国的公司法则规定,如果债权人接到了通知书,则在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接到通知书,则在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此规定没有对如何判定通知书到达日期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公司合并无效之诉是指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清算人、破产管理人以及不承认合并的债权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合并无效[3]。但是我国在公司合并无效之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公司并购行为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后,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这两部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公司并购制定的,因此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效力并不明显。只有制定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制度,才能为股东和债权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四、公司并购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策略

(一)完善我国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

《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权益维护的条款太少了,相关人员应该加以修整和完善,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应明确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因素都有哪些。另外,在制定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时,应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以保证制度的内容与时代发展是相适应的。因为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相关人员还应当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变故做相应预测与评估,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文,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较大影响。

(二)完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一,扩大知情权的内容范围,使债权人了解企业并购的所有消息。第二,落实债权人的知情权,企业可以选择由负责人亲自告知债权人,或者由媒体公布公司并购消息;第三,针对未到期债权进行保护,这要求债权人将可能受损的利益其相关证据准备充足。

(三)在法律上增加对企业合并的限制

通过观察众多公司并购案件可以发现,原企业的反抗以及债权人的否定对企业的并购进程并不会起到太大影响,这对债权人来说非常不利,其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国应加强法律限制,完善企业合并制度,针对公司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文规定,同时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并购公司必须停下并购脚步。这样一来,公司债务能得到有效清偿,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四)增强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

仅仅依靠法律来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因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问题证明经济纠纷已经发生,这将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解决问题,因此,债权人应从自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公司日常经营维护中,就主动过问企业事务,在发现其不正常或有并购倾向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条文,债权人在公司并购中处于被动与劣势地位,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杜明鸣.论公司并购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之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23):226.

[2]高洁.浅析公司并购中外部主体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07):181-182.

[3]李晏,王键.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7(01):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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