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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教育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析

2019-06-01马纪朝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税法

马纪朝

【摘 要】中澳之间的协定是以OECD为范本以及WTO税收协定作为基础的协定。本文概述了中澳协定税收的分类,适用范围,协议中的居民界定,具体规定,制定相关的税法,制定国际税法公约,制定国际双重税收等内容,并对如何规避所得税国际双重征税进行了研究,为中澳两国相关贸易和教育发展提供了理论借鉴。

【关键词】中澳教育税收协定;具体规定;税法

根据协定中所得税的分析进行归类,最合理的分类为:一类是按照税收性质本身分类,可分为不动产、经营利润、上市公司股权、专利转让费以及退休金等等,都归为这一类;另一种是根据纳税人群来进行归类,因其所在行业不同,其包含创意所得,劳动所得,公益所得,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以及技术创新奖金等等。

一、关于中澳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中澳两国的税收协定,自然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居民、澳大利亚国民以及同时属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国民。协议中提到的“居民”一词的概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是指满足企业经营国税法定义的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如果其资产所得仅仅在本国所得而需按本国法律缴纳所得税,这样的居民不在此协定范围之内。

2.协议中的居民界定

中澳两国在协定中对两国的居民身份进行了界定。其界定可分为三类居民:第一,如果此人在双方某一国有永久性居住地,那么就界定居民身份在其所在地的国家;第二,如果此人在中澳两国都没有永久居住权,其身份归属取决于往来更加密切的国家;第三,如果同为两国国民时,采取谁管理就归属谁的原则。若出现管理机构和上级分属不同国家时,其身份归属最上级管理机构。

二、关于中澳教育规避所得税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规定

协议规定:假使纳税企业向所属国缴纳税款,而营业地所在国也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话,则采取税收抵免的措施。

避免重复缴纳税款,不但要企业所在国税率超过纳税人营业地所在国税率,而且还要保证企业所在国税收抵免政策相通。解决重复缴纳税款的举措有:直接借贷、间接免税、税收饶让。举例来说,澳大利亚某S总企业在中国创建子公司,子公司的盈利上交总部S,总部S采取直接借贷的方式,向中国缴纳了税款,然而借贷数值并没有突破澳大利亚交税限额,假设这是澳大利亚,S总公司在中国創立跨国D企业,盈利也是上交总部S,那么D企业向我国上交税款,这样的形势下,澳大利亚会免收子公司D的交税。

2.个人所得税规定

无论是OECD还是UN亦或是中澳国际税收协定,对政府服务所得税的征收所作出的规定几乎都是相同的,一致规定对此项的征收由支付国来行驶。不同的是,中澳税收协定中,对由提供国征收的特殊情形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税收协定另一条写的是:签订协议的其中一国的演员或者是运动员的酬劳,在协议另一国应当缴纳的税款予以免除,前提是酬劳所得人参与的活动所需的经费,绝大多数是收税国家所出的费用。

三、制定相关税法

1.国际范围内,税收问题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划分:其一,居民纳税,根据居民的国籍来分,属于该国籍的国民,要按照该国籍的税收标准,对其合法所得的收入进行依法征税,无论人在国内还是国外工作,也无论其收入的获取地。其二,中国的税收标准是: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内居民,另一种是中国的公民,收入包括在中国所得和合乎国外的管辖原则所得的。其三,来源税收法则。不管纳税人是否是当地的居民,只要收入是从该国获得的,就需要纳税,但是同样,他的国籍国也要对其收税。

2.制定相关税法

一个纳税人,如果有涉及两国家的收入,或者经济往来,那么他可能会需要缴纳两份税款,致使其收入更少。例如,中国在澳大利亚的居民已经对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居民会产生税收管辖权的竞争局面,这是由不同居民概念引起的,即使居民的概念是相似的,但在实践中,它是否能成为我国居民的标准,可能存在偏差,可能发生在同一时间的人将被确定为国家情况的居民,认定方式,和收入来源的认定,不同国家的标准都是各不相同的。

3.积极与境外政府沟通

为了响应我国和平发展的号召,政府应当制定双边协议。本着两国友好发展和合作共赢的理念,避免重复缴纳税款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望未来,立足大局,我国必须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游戏中去。

4.签署共同税收协议

要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首先必须考率如何从国内税法中解决问题,即纳税人所在国的国内法是外国所得税豁免和外国税收抵免。然而,这种方法会使税收收入减少,所以不能最终解决,两国签署共同税收协定可以使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应该考虑到税收权益协议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居民的标准规定。

5.教育免税制度制定的优势及注意点

联合国统一标准显示,中国对海外留学生交税方面的标准是,海外留学生的免税限定条件是教育培训费用(排除奖学金)缴纳的税款免除,要与居民的优惠政策相同,这一标准的限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海外留学生受到本国学生的排斥和歧视。据相关数据显示,随着“留学热”的兴起,海外交流生贸易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发展机会,必须抓住时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中国和南非,国际学生的热潮也风起云涌,本协议的条款无疑将减少外国学生的经济负担。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那些以学习和实践名义工作的外国人,双方应严肃处理,避免造成国内工作成本的恶性竞争造成的后果。

6.制定公约的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发展、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型的过程。目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仍处于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依靠单侧或双侧规格不可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国家间的合作,找到各方的利益,以寻求国际双重征税阶段方案。通常情况下,某个国家制定纳税政策,要顾及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在全球化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国与国的关系及其密切,各国互相投资,共生关系密切,由此极易引发税收矛盾。因此,必须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与此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国利益,以免引起冲突。做到这些,才能确保指定的纳税政策顺利实施。

四、小结

经济发展是国家综合实力进步的基础,我们必须有前瞻性的眼光,加强多边国际税收合作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参与多边国际税收合作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体系制定。在平衡各国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国际公约,约束各国的行为。这有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加快自由贸易化的进程,更好的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J].财经论丛,2013(3).

[2]崔斌,李九斤.刍议构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模式[J].财政研究,2009(7).

[3]刘德良.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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