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的第四规律:生灭周期
2019-05-29胡家祥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5期
胡家祥
一般说来,人们对于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大都较为信服,认为它们基本揭显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逻辑图景:从对立统一到量质互变乃至肯定否定,环环相扣地把握事物在四维空间中的存在样态和发展过程。然而若予以严格的考量,我们不难发现三者构织的图景其实并不完整,任何事物不可避免的衰落阶段未能彰显,因此易于导致盲目的乐观主义。只有把“生灭周期”或 “有无转化”作为第四条规律,才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过程;相应地,对于未来的前瞻也将更为理性。
一、提出第四规律的事实依据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开篇就表达了一种辩证的历史观:“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出现。”①更具体一些考察,从悲剧到喜剧之间,通常还有一个较长的正剧阶段,三者的肯定、否定过程显然不能简单解释为螺旋式上升,必须正视其中还含有螺旋式后退。
即使仅限于从经验层次观察,我们也不难发现世间任何事物都会经历一个由生到灭的演变周期,可以区分为生、成、衰、灭四个阶段。无论是物理世界还是人类社会,或者说无论是自然事物还是文化产品,几乎莫不如此。
物理世界中最显见的是地球的四季转换,简直是这种周期性的范例。人们可以较容易地解释它之所以形成的直接原因:地球上某一纬度气温高低的变化与太阳光是直射还是斜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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