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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授予行为之法律性质探析

2019-05-25黄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12期
关键词:辅修双学位

黄文

摘要:双学位的实施是我国高校对当下教育新形势的应对之策,是为了扩宽学生知识渠道,改革学生培养方案的一次尝试。但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双学位实施的法律规范,此外,许多高校还自行设定了双学位授予标准和评估标准,进而导致其法律依据不明、法律性质模糊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我国高校双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以期能明确高校自主权行使的范围,合理解决双学位的法律性质问题。

关键词:双学位;辅修;法律依据;行为性质;高校自主权

一、对双学位的再认识

雙学位模式(即辅修第二学位)是我国高校为应对当今时代的人才培养要求而自主采取的教学培养模式。现实生活中,许多高校学生为了扩宽自己的知识面,亦或为了将来工作的需要,对辅修双学位热情似火。然而人们对于双学位并没有全面深入的认识。 加之高校管理的不规范,人们对双学位更是一知半解,甚至就连法院的判决中都将辅修双学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因此,有必要对双学位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以及其与第二学士学位的区别做说明,从而深化人们对于双学位的理解与认识。

(一)双学位的历史沿革

1985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双学位”一词。该《决定》明确指出:“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1983年,经过教育部的批准,武汉大学首次设置了双学位制度,开始了教育模式的新尝试,自此,双学位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在此环境和背景下,其他重点大学也相继设置双学位制度,如清华大学从1983年开始探索并试行双学位制并于1985年全面展开;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等也开始尝试辅修与双学位教学制度。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的高等教育仍处于复苏阶段,教育基础薄弱,辅修及双学位教育只在为数不多的高校中的部分专业和学科试行。

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辅修及双学位本科教育也逐渐成熟并以燎原之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许多高校都纷纷自主探索并开展辅修及双学位培养模式,并且都各具特色。这一时期,我国高校的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犹如雨后春笋,空前发展。时至今日,其更是日趋成熟,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也逐渐提高,而双学位由于其独特的优势也受到了高校学生广泛的青睐。

(二)双学位的概念界定

关于双学位的概念,我国并无统一的界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双学位制”只是一个口号和想法而已,并没有规定双学位的概念、培养模式和标准。因此,学者们对双学位的定义比较模糊,有的甚至将双学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比如“双学位是指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资源学习不同学科门类另一专业的辅修课程,并逐步修读相应的学位课程,若按要求同时达到两个专业的毕业要求者,可获得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再如“本科双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即第一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这些定义有一定的准确性,但都没有区分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之间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人们将双学位误认为就是第二个学士学位。

结合上述有关定义以及1985年《决定》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双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再辅修另一专业的知识,当所有成绩达到学校的毕业标准后,在获得第一学位的同时再获得的由高校自主认定和颁发的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比较

第二学士学位是指在完成一个本科专业课程,高校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时高校授予的第二学士学位。

辅修的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所面向的对象不同。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只能是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而第二学士学位面向的是已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其次,认定标准不同。双学位是高校自发的本科教育的一种形式,其培养模式及学位的认定标准都是由高校自主决定的,并不需要教育部的审批;与之相反,高校必须获得相关授权才能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最后,社会对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认可度也不同,前者的社会认可程度远不及后者。

二、我国高校双学位教育的现状

辅修双学位制是我国高校在既有人才培养模式上的一次尝试与突破,如今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常规性教育模式,为社会培养了越来越多的复合型人才。尽管如此,我国辅修与双学位制度现状并不容乐观。

(一)大部分师生对双学位的认识不够

现实中,很多学生对辅修双学位认识不足,甚至将其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育模式尝试着通过正规渠道拓展学生的知识,进而提高了其学习兴趣。然而,许多学生认为双学位就是第二学士学位,如果毕业之后能够有两个学位则更有利于工作求职。但是事实却非如此。许多高校学生选择了辅修双学位,在毕业之后才发现自己的“第二学士学位”只是一个本科阶段的参考学位,其含金量并没有设想中的那么高,甚至还给自己的求职带来巨大的困扰。

一些老师也因为自身的认知局限误导了学生去辅修双学位。关于辅修双学位,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导致各个高校竞相设立双学位的培养模式。此外,由于理论界没有对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内涵界定,实践中一些制度乱象也让人难以厘清二者之间的不同,进而对高校师生造成巨大误导。

(二)高校对于辅修与双学位的管理不完善,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并未对双学位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一些高校甚至对辅修双学位制度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许多学生选择了修读其所认为的双学位后,由于学生的学籍隶属关系较为复杂,学校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负责辅修专业培养的院系对学生的实际培养并不重视,致使很多学生不能协调好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的关系,最终得不偿失。故而,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对双学位培养模式的认识不足,很多老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对此培养模式的实施并不积极。此外,一些高校对双学位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健全,最终导致其教学质量不高并受到外界的质疑。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学生依旧基于误解而对双学位青睐有加。

(三)缺乏制度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

我国当下的大学教育处于收费教育阶段,各高校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以及学生所选择的专业来确定学费的数额的。高校收取的学费除了主要用于教职员工工资开支外,还用于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的购买以及校舍的修建等等。作为学生选修的第二专业,各个高校都自主决定了辅修双学位的费用,而且标准不一。更有甚者,有些学生辅修双学位后,几乎一年要缴纳双倍的学费,而且还难以排除一些学校为了盈利存在胡乱收费的可能。

如今,辅修双学位制度已经取得极大发展,然而国家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比如收费问题的规范空白就给高校的双学位学费保留了极大的弹性空间。此外,高校对双学位的培养力度并没有第一专业的大,从而导致高校“拿钱不做事”的培养现状。对于学生而言,学生缴纳了甚至与第一专业学费一样高额的费用后,拿到的却是一份含金量与第一学位相差极大的学位证书,其日后必将与学校产生极大的矛盾。

三、高校授予学生双学位行为的性质探析

(一)高校授予双学位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越权行为

首先,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规范对高校的双学位授予权进行规定。1985年的《决定》并不是法律规范,其提出的“双学位制”只是一个口号和想法,因此高校授予学生双学位的行为属越权行为。双学位只是高校自主教育改革中产生的一种“主修学位”与“辅修学位”的实践结合,并不是第二学士学位制度。在我国,国家才是享有学位授予权的主体,高校只是根据法律的授权来行使学位授予权。尽管《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了高校可以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是这里的授予学位的细则指的是法律授予高校行使的授予学士学位中的学位,并不是辅修的双学位。

其次,高校授予双学位的行为并不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基于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尽管我们强调学术自治,而且高校也的确需要一定的学术自治权。但是学术自治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否则学术自治就会失去了界限,从而导致教学管理秩序的混乱。各高校的辅修及双学位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大多都是自己制定培养方案和考核标准,自行颁发学位证书。而且该学位证书并未得到国家的认可。因此,高校授予辅修双学位的行为有打擦边球的嫌疑,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

最后,高校模糊了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界限,甚至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厘清二者的关系、性质和地位。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高校不仅没有指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甚至还有意地模糊二者的界限。高校以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合法面纱遮盖了授予学生双学位行为的不法性,又利用学生对于“第二学士学位”的青睐和热情来吸引学生辅修双学位从而增加学费收入之嫌。

(二)高校授予双学位的行为是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高校授予不被国家认可的双学位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毋庸置疑,当高校在行使法律所授予的学位授予权时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但是现实情况中,学生对于双学位的认识并不清晰。学校作为学位授予的行政主体,负有说明义务,即应明确地说明其所授予的辅修学位的性质以及其与第二学士学位的区别。学生作为学位申请的主体,享有知情权。但是,因为高校的不作为亦或“和稀泥”,致使许多学生盲目地选择了辅修第二学位而自己并不知道辅修第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根本区别。

高校授予不被国家认可的双学位还侵犯了学生的信赖利益。高校是授予学位的行政主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申请学位的行政关系中,作为申请主体的学生享有信赖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学生选修双学位是基于对高校作为行使学位授予权的行政主体的信赖,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该学位并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而只能在高校所在的区域范围内具有微弱的曾经选修过第二学位的证明力。

(三)高校授予双学位的行为是违背事业单位法人法律定位的行为

高校授予双学位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当高校行使法律授权的授予学位的行为时其是行政主体,此外则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事业单位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高校通过双学位培养模式收取与主修专业学位不相上下的学费,而又颁发名不副实的学位证书,实有以营利为目的之嫌。

作为学校学位制度探索的双学位制度,虽然具有探索创新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等重要意义,但是却与我国现行的学位法律制度相冲突,甚至有泛化成为高校营利的手段。一些高校以双学位之名收取了学生高昂的学费,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又缺乏该有的教学力度,这不仅让学生难以学到知识,还使得学生主次不得兼顾。而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则更应该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宗旨,在教学领域合理规范地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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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钟琼.高校本科双学位教育发展趋势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4(02).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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