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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徽州乡村塾师的土地经营
——以“胡廷卿账簿”为核心

2019-05-24董乾坤

关键词:祁门账簿光绪

董乾坤

民国以来,尤其是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中国学者对中国的土地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不同时期的学者对土地问题的关注点有所不同。民国各地政府和诸多知识分子,都深入乡村对当时的土地数量和占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而另外一批学者在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影响下,则着手对农村土地的分配、租佃关系、土地市场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冀解决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和阶级剥削等问题,其中由傅衣凌创立的社会经济史学派尤为重要[注]可参见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修订版),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1980年代以后,日本和西方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不断被引入国内,如日本学者藤井宏、片山冈、寺田浩明、仁井田陞、岸本美绪等有关中国地权、一田二主的讨论,西方学者如黄宗智、彭慕兰有关江南小农的研究[注]详见曹树基《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变动的一般理论》,《学术月刊》2012年第12期。,等等。徽州作为目前发现地方文献最多最丰富的地区,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从傅衣凌和藤井宏利用徽州文书研究中国土地制度以来,至20世纪末,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其中有关地权和赋役制度的成果尤为丰富,较具代表性的学者如章有义、刘和惠、周绍泉、栾成显、叶显恩等皆作出了大量贡献[注]有关研究动态的分析,可参见赵忠仲《徽商与明清时期的土地市场》,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康健《明清徽州山林经济研究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2013年第3期;郑雪巍《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综述》,《安徽农学通报》2016年第5期;卢佳林《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综观已有研究,对普通家庭土地经营实态的研究涉及较少,而徽州土地经营实态的研究依然阙如。近年来随着日常生活史的兴起,一些学者开始以账簿为核心资料,探讨民众的日常生活[注]董乾坤:《民国以来账簿研究的三种取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其中,刘永华根据婺源一户程姓小农家庭的排日账,详细探讨了晚清时期小农家庭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复杂关系,认为“至少就程家个案而言,国际市场的介入,并未对小农经济造成灾难性后果,反而小幅增加了他们的收入”[注]刘永华:《小农家庭、土地开发与国际茶市(1838—1901)——晚清徽州婺源程家的个案分析》,《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81页。。这一认识是基于小农自身的账簿记录得出的,具有相对客观性,且与以往学界的认识——晚清以来小农经济在外来侵略势力的掠夺下日益贫困——差距较大,提醒我们要重新认识这一问题。本文利用徽州晚清民国时期的“胡廷卿账簿”[注]《祁门胡廷卿家用收支账簿》载于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4~18(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本文简称“胡廷卿账簿”。有关胡廷卿及其账簿的详细情况,可参见王玉坤《清末徽州塾师胡廷卿的乡居生活考察——以〈祁门胡廷卿家用收支账簿〉为中心》,《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董乾坤《徽州民间账簿及其产生的社会机制——以“胡廷卿账簿”为例》,《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从日常生活史的角度探讨乡村塾师胡廷卿的土地来源、收入及效益[注]胡廷卿担任塾师的收入,可参见董乾坤《晚清教育改革与乡村塾师的家庭生活——以祁门县胡廷卿为例》,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1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8年;王玉坤《近代徽州塾师胡廷卿的家庭生计》(《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马勇虎等《晚清乡村秀才的多重角色与多样收入——清光绪年间徽州乡村秀才胡廷卿收支账簿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也有探讨。。限于学力,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胡廷卿的土地来源

(一)族产与祖产

胡廷卿所在的贵溪村是一个单姓村落,全村皆姓胡。南宋绍兴年间,族人胡俊杰即开始了宗族建设,他通过编撰族谱、设立族产、兴办族学等一系列措施将胡氏族人组织起来,形成著名的“贵溪胡氏”[注]有关贵溪胡氏宗族建立的过程,可参见董乾坤《环境、政治与宋代家族的初步建立——以祁门贵溪胡氏为例》,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徽州文博》(辑刊),内部出版物,2015年。。与其他宗族一样,贵溪胡氏在析分祖产时,会留存一部分作为宗族的公共财产,并由族人轮流管理。贵溪村内有众多的宗族组织,仅胡廷卿管理过的即有26个之多,胡廷卿账簿中记载的有宅祀、杞年公祀、常丰粮局、庆余粮局等等,这些组织多以各种族产为经济基础,用于不同的目的。除去公共费用之外,每户族人每年还能从这些组织中分到一些租谷。以杞年公祀为例,光绪十九年(1893),胡廷卿作为头人参与管理,第二次轮到他管理时,已是宣统元年(1909)[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8《光绪三十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账簿》,第11页。。有关光绪十九年的管理情况,胡廷卿在账簿中作了记录:

杞年公祀(六人共管)

八月初五,分十亩丘谷一秤零四斤。初八,分高岸干谷五斤。十二,分榨坞谷九斤。十八,分塘树窟谷二秤十斤。十九,分三十奈谷二秤十斤。廿七,分椑树丘谷二秤,干来。卅,分汪家住右占谷一秤零半斤。

九月初一,分塘下干谷八斤半。初七,分学堂丘占谷,又四亩丘,十五斤半。照前狮保丘又并收占谷二斤半。十一,分大坞中段谷一秤零。十二,收稻谷一秤零七斤,横丘中段,照并多谷十八斤。补初十,分塘坞、纸皮坦干来谷八斤。照并各分谷十三秤零二斤。九月廿七,付出米一升二祁仝,照谷并清,一四。收分讨谷米二同,六人仝。[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6《光绪十九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第12页。

杞年公祀是以宋代胡杞年的名字命名的祀会组织。贵溪村的胡氏族人主要是胡宅的七世孙胡汉、胡应的后代,其中绝大多数出自胡汉一门。胡汉生有四子,分别是惟智、惟勋、惟式、惟琇,此后贵溪胡氏便以宅公第八世命名,惟琇派基本上涵盖了贵溪村胡氏全部。由于只有胡惟琇长子胡玩留在了贵溪村,因此贵溪村胡氏可以说基本上是胡玩的后代。胡玩生有两子,长子即胡杞年,次子胡松年,此后留居贵溪村的族人基本是兄弟俩的后裔。胡廷卿所在的积善堂派祖胡兰孙即属杞年公派。

由上述记载可知,杞年公祀每年由六人共管,他们共同分享该年杞年公祀所拥有地产上的收益。同时,由上述记载可知,杞年公祀所拥有的土地共12块,从其收获的稻谷数量来看,这些地块的面积都不大。胡廷卿作为头人,光绪十九年从杞年公祀名下的族产中分得稻谷13秤零2斤,和讨谷米2同。“讨谷米”即族人向佃户讨要租谷的辛苦费,数量不多,2同[注]同,又写作“仝”,标准的说法是“合”,1升等于10合。仅是0.2升,仅具象征意义。而分得的稻谷数量较多,折合262斤,如果折算成米则是104.8升[注]清代的量和衡单位各地不一,但普遍的换算关系如下:1斤=16两,1石=10斗,1斗=10升,1升=10合。本文除特别注明外,皆按此换算,详见吴承洛著《中国度量衡史》第四六表《清代度量权衡名称及定位表》(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293页)。又,胡廷卿账簿载:“收庆余粮局仓谷二十三秤十九斤,三人仝;又收谷十二秤,前存仓;又收谷一秤零九斤半,照湿谷,并三十七秤零八斤。”(《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5《光绪十六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第194页)据此可以算出1秤=20斤,本文涉及秤、斤换算皆据此。胡廷卿账簿又载:“除支,仍存谷一百零一秤零八斤半。八升扣米八石一斗一升四合。”(《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八年祁门胡廷卿立〈各项誊清〉》,第325页)即101.425秤(一百零一秤零八斤半)×8升=811.4升(八石一斗一升四合),谷、米的换算比率为谷1秤=米8升,下文表2每年的“合计”照此比率将稻谷折算成大米。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稻谷的饱满程度不一,有时1秤谷可出米9.8升之多,如“(四月三十)收常丰粮局仓谷七十秤,三人仝。共舂出米六石七斗五升,内米头三十六升,外碎米十四升”(《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5《光绪十五年祁门胡廷卿立〈进出总登〉》,第95页),据此推算1秤谷≈9.84升米(含碎米),但这类情况在胡廷卿账簿中并不常见。,是一个人3个半月的口粮[注]据宋末元初徽州士人方回所记:“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见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出岁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68页上。。当然,这仅仅是胡廷卿在宗族内部的一个组织中获得的收入,在其所管理过的其他25个宗族组织中亦会获得相应的收入。如其祖父胡上机及胡上机祠,自道光八年(1828)至光绪二十二年,几十年间,通过购买、典当等途径,获得了许多土地,据笔者统计,这些土地有四十多宗,详细名目为:冷水坞、东岸、东岸园地、白石坑东培、极乐祠前店屋、短坞口、碣头坑、老文会年股、江坑头大圣庙前山、山背坞、合丘、禾尚丘、稔坑头、稔坑口、塘坞俗名牛栏坞、下师姑、三佰塅、沙丘、茅山栅树坑、茅山何郎冲、下茅山冷水坞、茅山白黄岭、郑真弯、石积弯、绵花弯、狭山里、七亩丘、洪家坦俗名旱田充、鲍望(郎)丘、九亩丘、里陈丘、河南门前、毕家碣、庄前、小路口铺地俗名申明亭地、井丘、大坞口中段、迎秀丘、汪泗亩丘(宝善局买)、田皮、杨林坞、直坑口俗名黄公弯(胡上机祠买)[注]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8~335页。。这些土地在胡上机于咸丰五年(1855)去世[注](民国)《贵溪胡氏支谱·愿公图七时慎派下》,第76a页。后,一部分作为公产以“机祀”的名义由其子孙经营,一部分均分给了众子孙,还有一部分则以“德祀”“尚义祀”的名义成为族内公产。这一点在账簿中亦有详细记载(表1)。

表1 胡廷卿账簿所载宗族组织管理的土地

说明:(1)资料来源:《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德祀”见卷16第87页,“尚义祀”见卷16第88页,“灿亭公祀”见卷16第89页,“机祀”见卷17第174页,“陞祀”见卷14第79页。(2)“□”表示无法识别的字,下文同。

从表1可以看出,胡上机所购买的三佰塅、杨林坞、白石坑、汪南冲、白石坑、冷水坞、田坑等处的土地,在德祀、尚义祀和灿亭公祀三个组织中皆有体现。而鲍郎丘和短坞头的部分土地则作为祭祀胡上机的祭产。其次子胡昌陞(即胡廷卿之父)所分得的土地有牛栏坞等六块,胡昌陞去世后,胡廷卿和两个弟弟将其作为祭祀父亲的祭产(陞祀)。由此,胡廷卿掌管家务时就会跟多达26个组织发生联系,并从中获得收益。

这种宗族共产的土地所有形式在徽州非常普遍,且占有的土地份额极大。邹怡综合分析华东军政委员会1952年编写出版的《安徽省农村调查》中的多篇报告后认为:“据调查结构,徽州各县地主占有土地,一般占全部土地一半以上,有的乡村甚至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据此可以大致推测真正地主所占土地不过10%—20%上下,而宗族公有土地占50%以上。”[注]邹怡:《徽州六县的茶叶栽培与茶业分布——基于民国时期的调查材料》,复旦大学历史地理中心:《历史地理研究(3)》,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3页。这一结论虽然是据现代史料得出,但晚清时期的祁门贵溪胡氏宗族也大体如此。公有土地在胡廷卿的家庭生计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点从下面所要讨论的米谷收入中也可见一斑。

(二)购买

胡廷卿账簿中亦记载了购买土地的情况,其中跟他有关的包括他所在的公共组织公买和其个人购买的土地。

1.公买。这里主要是指村中各种与胡廷卿有关的宗族组织所购买的土地。前已述及,胡上机去世后,其子孙设立机祀。光绪二十二年,胡上机的后人就以胡上机祠的名义购买了一块土地[注]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1册,第335页。,但这次购买的是坟地,并未带来收益。四年后胡上机子孙又以“善祀”的名义购买了本村胡鉴三位于救贫义山的田地:“(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支英洋三十二元,买鉴三佛龛前租十秤(善祀)。”[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六年〈胡氏祠会收支总登〉》,第149页。

善祀,即胡上机在世时所设立的宝善局,宝善局虽由胡上机主持设立,但却是合村公有。胡廷卿在世时仅有两次管理的机会,分别是光绪二十五年和光绪二十六年[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8《光绪三十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账簿》,第11页。,而第一次机会是他顶替隆公祀才得到的,也就是说,按照轮流顺序他仅仅获得一次机会,而且是代表胡上机一支管理的。可以推测,在其他年份,宝善局应该也有类似的购买行为。徽州有众人合作、按股出资拼山兴养木材然后出售的经营活动[注]学界研究成果可参看康健《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胡廷卿所在的机祀,于光绪十三年与他人合作拼山并占有一股,“金钗形,本家种山一股(光绪十三年,丁亥年),计钱六百六十四文,有新据一纸,在澍廷家收。民国四年乙卯,拼山分得花□洋八元,计一股”[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九年祁门胡廷卿立〈各项誊清〉》,第360页。。由此可知,在晚清时期的徽州乡村中,这种以宗族组织为单位的购买土地行为,使得身为其中一分子的族人在生活上又多一重保障。

2.个人购买

胡廷卿本人亦曾置买土地。据胡廷卿账簿记载,至光绪二十八年,他和长子阳开一起共计购买六块茶萪地用来种植茶叶:“汪郎冲茶萪一号,计本洋八元,买受五松兄弟业,其契系桂廷兄转买。徐家坞茶萪一号,计价本洋三元五角,买受云耕业。蒋家坞茶萪一号,计价本洋七元,买受汪新发业。山枣弯茶萪一号,计价英洋九元,内阳开妇英洋五元,买受用夫业。乙巳年(光绪三十一年——笔者注)抵还福子账,作价洋十二元。枫树坦茶萪一号,计价洋一元五角,买受金和业。其地租交尚义,钱四十六文。八十五、八十六号东岸园地一备,并茶萪在内,计价英洋六元五角,买受云澄业。”[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九年祁门胡廷卿立〈各项誊清〉》,第360页。

又据账簿光绪二十七年至三十年《采售茶总登》的记载,这些茶萪地置买的时间分别是光绪十一年、十二年、十七年、二十三年和二十五年,而“东岸园地一备”的购买时间则未见提及[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七年祁门胡廷卿立〈采售茶总登〉》。。在胡廷卿历年茶叶账中,仅光绪二十八年记有“收东岸菜园茶草二斤”[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七年祁门胡廷卿立〈采售茶总登〉》,第282~283页、252页。。显然,“东岸园地一备”其实是一块菜园地,所以,在上述光绪二十七至三十年的《采售茶总登》有关茶萪地购买的时间内不见这块地的记载。

二、胡廷卿的土地收入

由上述对胡廷卿土地来源的分析可知,通过对族产和祖产的继承,胡廷卿在许多土地中都享有权益,虽然每一块土地所占份额很少,单独计算意义不大,但由于总额庞大,总体上这些共有土地的收益对胡廷卿而言十分可观。这些共有土地,基本上是出租给附近的小户,每年以各种祀、会的组织形式收取地租。这些共有土地所收获的粮食并不全部用于当年消费,而是将一部分贮存于胡氏族人所创设的常丰粮局、庆余粮局之类的粮仓内,等到灾荒之年再对族众发放。另一方面,胡廷卿个人所购买的茶萪地基本是种植茶叶出售。因此胡廷卿的土地收入包括两个部分,即谷米收入和茶叶收入。

有关胡廷卿的家庭收入,已有学者做过研究。在王玉坤的统计中,将胡廷卿土地收入以“祀产分租”的形式列入,并将“拼山卖树”的收入置入“其他杂项”中,统计较为全面,惜有不确之处[注]王玉坤:《近代徽州塾师胡廷卿的家庭生计》,《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103页。。马勇虎等亦对胡廷卿的收入作了细致的统计,然而涉及土地一项时,仅统计了茶叶收入,将谷米一项遗漏[注]马勇虎、李琳琦:《晚清乡村秀才的多重角色与多样收入——清光绪年间徽州乡村秀才胡廷卿收支账簿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第152页。。另一方面,他们皆以“元”为单位核算胡廷卿的收入。然而,在胡廷卿账簿中,作为支付手段的不仅有“本洋”“英洋”,更为常用的则是制钱,而且特殊情况下也用大米这种实物作为工资。因此,如果用“元”作为核算单位,就须考虑本洋、英洋、制钱的换算关系以及大米的价格。由于市场的变化,这几种货币的换算以及大米价格,每年都不相同,即使是一年之中的不同月份也不一样。因此,对于胡廷卿收入的统计须先将上述货币换算的比率及大米价格确定下来。然而,已有研究对此皆未说明。实际上,即便按照当年的比率及米价皆换算为表示“洋”的“元”,亦未必能准确显示胡廷卿收入增减的有效变化,原因是由于通货膨胀或紧缩,购买力也会发生变化。基于这种情况,为了更科学地将胡廷卿收入的增减展现出来,更准确地表示他的收入在生活中所具有的实际意义,笔者依据胡廷卿账簿的记载,先确定各种货币间的换算比率以及当年的米价,然后将其收入全部折算为大米的数量进行核算。

(一)谷米收入

胡廷卿账簿关于谷物收入的记录截止于光绪二十六年,笔者将胡廷卿光绪七年至二十六年所收米谷数量整理为表2。

表2 光绪七年至二十六年胡廷卿谷米总收入(缺光绪二十三年)

由表2可知,光绪八年收入最少,其原因尚不清楚。而光绪十年至光绪十六年连续七年都收入颇多,其原因在于这七年之中常丰粮局与庆余粮局都进行了开仓放粮。实际上,胡廷卿每年的米谷收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己个人土地的租谷,另一类是从宗族组织分得的租谷。在某些年份,还会收到粮局开仓所发放的粮食。常丰粮局七年间共发给胡廷卿各类谷米共计12028.6升,平均每年约1718.37升;庆余粮局则较少,共计1127升,平均每年161升。这七年里,胡廷卿平均每年从两个粮局分得1879.37升粮食,基本够五口之家一年的口粮,数量不少。但胡廷卿并非每年都能从宗族组织获得粮食,宗族组织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会将粮食发给胡廷卿一家:第一,发生自然灾害时。胡廷卿账簿兼记了一些天气状况,为我们了解当时祁门的气候提供了可能,而谷物收成则与气候状况密切相关。胡廷卿账簿中有多次“有雨”的记载,但并不能确知是否成为灾害。但据光绪二十五、二十六年两年的记载,则可推测该年发生了旱灾。在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初九这天,胡廷卿账簿上标注为“雨大”,说明五月初还下了一场大雨。但一个多月后的六月十五,胡廷卿在账簿中却写下“早赐甘霖”[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6《光绪二十五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第491页、496页。,说明此时发生了旱情。第二年的七月廿六、廿七、廿九日,胡廷卿账簿连续出现“接神求雨”“接水”以及出钱做求雨仪式的记载。显然,此时祁门县已出现较为严重的旱灾。或许正是这一年的严重干旱,让胡廷卿一家从庆余粮局额外地收到了米谷[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7《光绪二十六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第47页、82页、143页、69页。。第二,胡廷卿轮充首人的年份。常丰粮局和庆余粮局是村中常设的两个粮食存储组织,由族人轮流管理,其谷米收入来自宗族组织所拥有的土地。胡廷卿在光绪八年至十一年、十三年、十四年、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管理过常丰粮局,光绪十五年、二十五年和二十九年管理过庆余粮局[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4,第92页、179页、242页、482页;卷15,第67页;卷18,第10页。。胡廷卿轮充首人管理这些粮食机构的当年,也会从中额外获取粮食。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以光绪十四年为例,将胡廷卿的收入项目列为表3。

表3 光绪十四年胡廷卿从宗族组织所获谷米

说明:据《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5第2页、21页、33页、34页、36页、41页和46页统计。

光绪十四年,胡廷卿从常丰粮局、庆余粮局及陞祀等宗族组织获得稻谷153.43秤、米35.2升和洋0.5元。按前述每谷1秤出米8升的比率,稻谷可折算为大米1227.44升。按照光绪十四年账簿20次洋、钱换算的记载,笔者统计后取其平均数,折算率为洋1元等于制钱1244文[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4《光绪十四年祁门胡廷卿立〈进出总登〉》,第493~500页;卷15《光绪十四年祁门胡廷卿立〈进出总登〉》,第1~70页。,0.5元换成制钱为622文。又据“(光绪十四年)三月初四,支米十九升,加戽桶,每石一百零五升半。支米十二升,三三”[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5《光绪十四年祁门胡廷卿立〈进出总登〉》,第2页。的记载,可知当年米价为33文一升,0.5元可以买到大米18.8升。因此,这一年胡廷卿从村内各类组织获得的谷米收入以大米表示为1281.44升,按成年人一日一升的口粮标准计算,五口之家可够近八个半月食用,其数量不算少。

胡廷卿土地收入异常增多的年份,与他作为首人管理长丰、庆余两个粮局的年份大体一致。这不仅意味着轮充首人背后的丰厚利益,同时也表明这些宗族粮食机构在乡村民众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茶叶收入

祁门种植茶叶的历史可追溯至唐代,唐代张途所撰《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一文[注](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802《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430~8431页。,即反映出唐代祁门茶叶种植以及买卖盛况。据邹怡研究,在徽州六县中,中部的休宁和西部的婺源、祁门三县精茶产量较多,其中尤以婺源为最,祁门县位列第三[注]邹怡:《徽州六县的茶叶栽培与茶业分布——基于民国时期的调查材料》。有关徽州茶业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可参见康健《茶业经济与社会变迁——以晚清民国时期的祁门县为中心》前言,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在祁门县内部,产茶区主要集中于西乡、南乡和东乡,总体上呈现出“西南多、东北少”的特点[注]康健:《茶业经济与社会变迁——以晚清民国时期的祁门县为中心》,第24~25页。。至晚清,因红茶试制成功,祁门茶业更加兴盛,茶叶收入不仅成为民众经济来源的一部分,亦是政府进行公共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治年间,知县周溶重修祁门县各坛庙宫观,大多是依靠茶厘和盐厘收入才得以完成的[注]详见同治《祁门县志》卷9《坛庙》,《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4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第285~291页。。由此可见,祁门县每年的茶厘定然数目不菲,给当地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重要影响。那么茶叶对于胡廷卿而言又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放镇江、九江和汉口三个沿江城市,从此外国势力沿长江进入内地,九江和汉口成为沿江中外贸易的中心城市,亦成为祁门茶商的活动聚集地[注]相关研究可参见陈慈玉《近代中国茶业之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1796—1889)》,江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王振忠《徽商日记所见汉口茶商的社会生活——徽州文书抄本〈日知其所无〉笺证》,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2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此时,由于绿茶滞销,贵溪人胡元龙受到自福建退职的黟县人余干臣启发,于光绪四年在贵溪开办日顺茶厂,试制红茶,取得成功。据胡元龙之父胡上祥立于光绪十七年的分家文书记载:“戊寅(光绪四年——笔者注),祁南红茶本号开创,至丙戌,已历九载。不意元龙随手支用,无知妄作,好行小慧(惠)。丙戌,九江卖茶失机,号内加作三班,我全不识。”[注]该文书现藏于贵溪村胡松龄先生处,承蒙惠允使用,特此致谢。这段记载表明,祁门红茶的销售区域主要是在九江,但由于汉口的茶叶需求量大、价格高于九江,因此亦有部分红茶分销于汉口。据编纂于光绪二十三年的《时务通考》记载:“论茶叶一事,据英商天裕行所报情形,谓本年宁州头春红茶,在华历四月间即经华商运到九江,径行送往汉口者比平常之好茶较美,其最上之宁州茶,系专售与俄商,而俄商亦愿出价争相购买,每担给价八十两至八十八两之数。后到之祁门茶,色味稍逊于宁州,然其上等者若在本口出售,价值平平,及运至汉口,其价便高,有俄商愿出每担七十两之值。从前,此等祁门茶,俄商并无人过问,而本年则竟置买三四成之谱,此亦意料所不及者也。”[注](清)杞庐主人编纂:《时务通考》卷17《商务·茶叶·九江》,光绪二十三年(1897)点石斋石印本。这里指的应该是光绪二十三年前一两年的情形,说明祁门红茶在当时的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其质量虽不如江西宁州红茶,但在汉口由于俄国茶商的需求量大,价格亦不低。

胡元龙创制红茶赴九江、汉口出售获得成功,且红茶利润丰厚,市场畅销,这就引起同村人群起效仿,胡廷卿亦不例外。他于光绪十一年购买第一块名为汪郎冲的茶萪地,在随后的十几年间不计菜园和种山股权,先后购买了五块茶萪地,与承祖分来的祠背后山、小弯、黄土块一起共计八块[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5《光绪十七年祁门胡廷卿立〈春茶总登〉》,第449页。。虽然总体面积不大,但从光绪十一年开始,他专列茶叶账簿记录每年的茶叶收入细账,这说明茶叶收入已成为他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注]有关胡廷卿茶叶收入与国际市场的关系,可参看前揭马勇虎、李琳琦《晚清乡村秀才的多重角色与多样收入——清光绪年间徽州乡村秀才胡廷卿收支账簿研究》。。

统计胡廷卿的茶叶收入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数据处理不易。第一,涉及前文提及的各种货币间的换算关系。本洋一般指西班牙银元,英洋指墨西哥鹰洋,二者在民间流通时购买力并不相同,从胡廷卿的记载来看,本洋要高于英洋。如光绪十八年账簿中有“(四月)十六,支钱五百三十六文,付细五师共英洋八元,扣本洋六元四角,一二六(本洋价——笔者注)。作十五人派,茂开未取”[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5《光绪十七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第326页。的记载。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出该年本洋与英洋的换算比率是本洋1元等于英洋1.25元。有关英洋与制钱的折算比率,王玉坤认为“光绪七年(1881)至民国元年(1912),当地‘英洋’兑换‘制钱’的比率维持在1∶1000—1∶1400之间,为统计之便,洋钱折兑取均值1∶1200”[注]王玉坤:《近代徽州塾师胡廷卿的家庭生计》,《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103页注释①。此外,马勇虎等则是按1∶1100折算,见前揭《晚清乡村秀才的多重角色与多样收入——清光绪年间徽州乡村秀才胡廷卿收支账簿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第152页。。但是,胡廷卿账簿中直至光绪十四年才出现英洋的记载[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4《光绪十四年祁门胡廷卿立〈进出总登〉》:“收东山书院乡试费英洋四元。又收仝茶厘英洋一元。”(第28页),在此之前谈不上英洋与制钱的换算,而此后英洋与制钱的比值也不在此范围内。据笔者统计,在光绪二十二年时,英洋与钱的比值即开始下降,胡廷卿在该年共有38次换钱行为,第一次是在正月十二,在其堂兄兆瑞的店中(瑞记)用本洋换钱1300文,而二月初一在一名叫“长春担”的售货郎处用英洋换钱1045文,到了四月初二其三弟秋福还英洋1元时,已经只能换算成980文了[注]三次换钱记载分别见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4《光绪二十二年祁门胡廷卿立〈进出总登〉》,第184页、187页、196页。。在其后的8年中,则很少超过1000文,只是至光绪三十二年后,洋钱比值才再次跃出1000文以上(表4)。

表4 胡廷卿账簿所记洋、钱比值及米价(光绪七年至民国元年,缺光绪二十三年)

说明:表中各年数字为胡廷卿账簿中该年所有记录的平均数。

第二,胡廷卿茶叶账簿中记载的所售茶叶有三类,即红茶、枝茶和茶草;一年中有春夏两次采茶季节,春季所采之茶称为春茶,夏季则称作子茶。春茶一般皆制作成红茶全部用于销售,子茶一般做成枝茶或洋茶,洋茶全部自用,而枝茶多用作销售。茶草即采摘下来的鲜叶,有时也会直接出售,笔者将其折算为红茶的数量加以统计(详下文)。在统计过程中,如果不对此加以注意,很容易出现错误。

第三,胡廷卿茶叶账簿中记录各类茶叶的重量单位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多为十六两一斤,但有时在计算洋茶或枝茶时会采用十八两秤(详下文)。对此如果不能准确地换算,也会出现误差。

在细致梳理账簿记载的基础上,笔者统计出胡廷卿的茶叶收入,并将结果按照当年的银钱比值和大米价格换算成可购得大米的数量(表5),以见茶叶收入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表5的统计自光绪八年始,至光绪三十年止(中间缺九、十两年)。

表5 光绪八年至三十年胡廷卿茶叶收入(缺光绪九、十年)

说明:(1)表中“卷”“页”指《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的卷数和页码。(2)洋(绿)茶因不出售,故未列出。

笔者的统计结果与已有研究有所不同。下面以胡廷卿光绪八年的茶叶收入为例,详细说明笔者的计算方法。

光绪八年胡廷卿尚未购买其他茶萪地,仅有承祖分来的小弯、祠背后山和黄土块三块茶萪地,因此出茶数量不多。胡廷卿一家从本年三月初七开山采茶,至五月十八整个采茶季结束,前后两月有余。在记载中,胡廷卿做过五次总结,分别是三月十二、三月十五、三月十八、三月廿三及五月十八。前三次是对红茶的总结,但不包括三月初七所出售的3斤茶草;后两次是对洋茶的总结,除买金生1斤外,自己所产洋茶6斤7两,为十八两秤,与红茶的十六两秤不同。其中,三月廿三日3斤15两洋茶中,包含了从花嫂处购买的2斤12两茶草(费用为制钱66文)。因此,胡廷卿全年茶叶收入为:茶草3斤12两(钱252文,扣洋0.22元)、红茶18斤15两(十六两秤,本洋2.887元,钱984文),洋茶6斤7两(内买花嫂茶草2斤12两,扣钱66文)。如果将三月初七的茶草(3.75斤)折算成红茶(按3.88斤茶草≈1斤红茶算)约0.97斤,最后的结果则为红茶19.9075斤,售得本洋约3.866元,本年红茶均价为每斤约0.194元。通过核算,胡廷卿该年茶叶毛收入(不计洋茶)为:制钱252(茶草)+984(红茶)=1236文,本洋2.887元,总共合制钱4882.281文,可购大米174.37升。

表6 光绪八年胡廷卿茶叶收入详表

说明:表中材料来源“页”是《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第14卷的页码。

(三)土地效益

胡廷卿土地的米谷收入多为租谷,效益无法讨论,笔者仅就其茶萪地的效益进行初步探讨。

根据邹怡对徽州茶叶生产的细致研究,茶叶生产历经栽培、翻耕、施肥、采摘、初制、精制等阶段[注]邹怡:《明清以来的徽州茶业与地方社会(1368—1949)》,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在这几个环节中,茶叶在幼苗栽培之后,一般10到15年不会重栽,而翻耕、施肥、采摘和初制每年都会进行,精制这一环节则基本与胡廷卿无关。茶叶从栽培到初制,中间需要雇佣人力完成;同时,制茶需用木炭和木柴,这些费用皆需计算在内。然而,由于账簿记载的限制,有些费用无法确知是否直接跟茶叶生产相关。如胡廷卿账簿几乎每年都有购买木柴的记载,且随着茶萪地面积的扩大,木柴的购买量也随之增加,但所购木柴是否全部用于烘制茶叶,则并不完全清楚。因此,下面笔者仅根据光绪二十四的相关记载,对茶叶生产的成本加以初步估计,以求对茶萪地的经济效益作一简单讨论。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廿四日,胡廷卿花费英洋1元5角,从金和处购买了尚义祀位于背后山枫树坦的茶萪地一备,但购买的仅仅是租佃权,每年还须向尚义祀缴纳租金制钱46文[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6《光绪二十四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第313页。。由于购买茶萪地所需费用不菲,且属于一次性投入,其费用需分摊于各年中。但因无法确知适用的年限,因此无法计算。为便于讨论,故将这一部分费用省去不计。通过分析光绪二十四年的《收支总登》记载,笔者将该年用于茶叶种植、制作的费用,加以统计并列为表7。

表7 光绪二十四年胡廷卿的茶业投入

说明:(1)本表未计胡廷卿购买茶萪地费用;(2)豆1斤=36文,亥1斤=120文,亥油1斤≈175文;(3)资料来源:《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卷16《光绪二十四年祁门胡廷卿立〈收支总登〉》。

胡廷卿在支付柴钱和工人工资时,支付方式有英洋、制钱、大米、黄豆以及猪肉和猪油,但以英洋和制钱为主。经过换算,光绪二十四年,胡廷卿投入茶叶生产的资本为大米289.4升,加上购买茶萪地的支出,他在茶业上的投资共约300升大米。同年胡廷卿茶叶收入为大米约664.9升(见表5),据此,胡廷卿茶叶盈利为大米364.9升,获利率约为54.88%,获利较高。因此,茶业对当地民众而言,经济意义十分重要。

三、余 论

据刘和惠、汪庆元研究,“明清时期徽州的土地占有者主要是中小地主。根据徽州遗留下来的大量明清有关土地的文书契约资料,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经营地主、绅衿地主、商人地主和宗族公堂地主”[注]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5页。。前三类地主所占土地为私人经营,第四类则为共同经营。在传统研究中,地主是一种与自耕农、佃农相对立的群体,从阶级划分的角度,属于剥削阶级中的地主阶级。然而,就本文所探讨的胡廷卿而言,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首先从身份来看,胡廷卿的终身职业是一名塾师[注]董乾坤:《徽州民间账簿及其产生的社会机制——以“胡廷卿账簿”为例》,《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同时兼营土地,又间或经营大米和制茶生意,他的两个儿子在成年后皆开设店铺从事商业经营,而他在光绪十四年又获得生员的头衔。胡廷卿所拥有的土地,来自族分、祖分和购买,来自族分和祖分的土地大多为宗族共有,一般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谷或与人合伙经营林木;而购买的土地大多为茶萪地,用于栽植茶树,出售茶叶,直接获取资金。其妻、儿皆从事农事劳作,有时他本人也会参与。因此,胡廷卿既可以说是经营地主,又可以说是绅衿地主,也可以说是商人地主,其身份具有综合性,很难用一种身份加以指称。笔者相信,这在徽州是一种普遍现象。

其次,从他对土地的经营来看,公堂占有的共有土地中,山地是自身与别人共同经营树木(即合坌),田地用来出租,而自己购买的土地皆种植茶树,出卖茶叶。这一经营模式与徽州当地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状况密切相关。徽州多山,有“七山半水半分田,二分道路和庄园”[注]参见《徽州地区交通志》编委会编《徽州地区交通志》,合肥:黄山书社,1996年,第3页。之说,而祁门更是“九山半水半分田,包括道路和田园”[注]祁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祁门县志·概述》,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页。。这一土地状况决定了祁门民众对土地的经营方式。胡兆量1950年代初对徽州地区进行调查后认为:“山区生产是徽州专区人民经济收入的重要部分。山区产品是本区贸易的大宗,在全国都占有重要地位。本区经济商品性强,贸易额大,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等特点,也都与山区生产有直接关系。”[注]胡兆量:《徽州专区经济地理调查报告》,《教学与研究》1955年第2期,第26页。

茶叶和林木是徽州地区的大宗产品,必须出售方能换回可供食用的粮食。要出售这些经济产品需要广阔的市场。明清时期徽商遍布国内各地,将徽州本土所产林业产品输至全国各个市场。这样,徽州虽地处皖南群山之中,却与全国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如明末金声所言:“新安不幸土瘠地狭,能以生业著于土者什不获一,其势必不能坐而家食,故其足迹常遍天下。天下有不幸遭受虔刘之处,则新安人必与俱。以故十年来天下大半残,新安亦大半残。”[注](明)金声:《金正希先生文集辑略九卷》卷8《建阳令黄侯生祠碑记》,《四库禁毁书丛刊》第5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616页上。至晚清时期,徽商实力虽大不如前,但商业传统依然如故,从事商业的徽人仍数量众多。据刘道胜、凌桂萍对光绪年间祁门县南乡十五都一图《保甲册》的统计,该册中371户主户,标明“贸易”者有90户,约占总户数的24.3%,而“务农”者24户,仅占总户数的6.5%[注]刘道胜、凌桂萍:《晚清祁门县保甲设置与村落社会——以〈光绪祁门县保甲册〉为中心》,《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17页。。由此可见晚清时期徽人经商的比例仍然很高。祁门的山林经济中,茶业处于重要地位。晚清时期,在国际市场对红茶大量需求的背景下,胡廷卿受本村人胡元龙改制红茶的影响,将大部分茶草制作成红茶出售给当地的茶庄、茶号。随着对茶业的不断投入,他获得的土地收入也与年俱增,不断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综合而言,茶萪地的获益率高达50%,这与将土地出租或出典的形式相比,收益要丰厚得多[注]汪崇筼:《清代徽州土地与商业投资回报率的比较》,《清史研究》2006年第1期。。

此外,胡廷卿作为一名乡村塾师,虽然也是传统上所称的地主,但占有的土地并不多,且地块十分零碎。正如章有义所总结的那样,徽州的地权较为分散,地主占有的土地仅为总田地数量的百分之十几,有百分之八九十的土地保留在农民手中,远不像江南的苏州那样地主与佃农数量对比悬殊。清代以后,徽州地权出现日趋集中的现象,至道光末年,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地权再次分散,直至光绪中叶,地权复渐集中[注]章有义:《明清徽州地权分配状况的蠡测》,收入氏著《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前述胡廷卿祖父胡上机自道光八年至咸丰三年大量购入田地的历程恰好符合这一概括,徽州的地权的确有集中的事实。然而,至胡廷卿时期,由于祖父、父亲去世,经过两次分家之后,胡上机购买的土地十分分散,胡廷卿个人所拥有的土地并不多。倒是以其祖父、父亲为名设立的上机祀、陞祀这些公共组织拥有了大量土地。从胡廷卿所管理的众多公共组织看,这一现象是一种传统,这一点也可从华东军政委员会1952年编写出版的《安徽省农村调查》中得到印证。1949年后,该委员会派员对歙县、祁门和绩溪三个村庄的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查,从调查结果中可看出,祁门县较之歙县和绩溪其特别之处在于所调查的祁门县钟秀村的两座祠堂占有90亩田地,占村中所有土地的13.8%[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安徽省农村调查》第一部分《徽州专区农村情况概述》,内部资料, 1952年印,第32~34页。,而其他两县则没有。由此说明,宗族组织所占有的共有土地在祁门县更具有意义。因此,在徽州地区,胡廷卿这类人群在土地的经营模式上,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将这一特殊性与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结合起来研究,则需要研究者细心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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