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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法律分析
——以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为例

2019-05-24袁健徐菲

山东国资 2019年7期
关键词:三板试点计划

□ 袁健 徐菲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多次作出了重要部署。2016年8月,随着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再一次被提上日程,受到广泛关注。面对国企员工持股计划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工作的开展,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国有企业又会面对怎样的挑战和困惑,又该如何借助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适应能力呢?本文以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为例具体展开分析。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必要性

对于不断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积极影响。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表现,对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有着重要意义,代表着国企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初步进入实践阶段。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吸引人才。在如今知识时代,人才因素在企业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对企业发展贡献大的核心人才,人才对于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十分重要。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与企业成长共进退,是一举多得的措施。

新三板挂牌企业争做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试点单位,对于不断完善员工持股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新三板挂牌企业作为已经对接资本市场、公司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同行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是十分契合试点企业要求的。同时,新三板挂牌企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有自己特殊的身份属性,运行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专门的业务规则。因此,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经验不论是对于几百家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来讲,还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企员工持股计划法规与新三板业务规则对比分析

作为既是国有企业又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既要达到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又必须遵守新三板市场规则,但是实践中国资规定与新三板市场规则存在着以下许多不同乃至矛盾之处。

对持股平台的要求不同。《试点意见》中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上述部门规章的冲突表明,作为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而言,已经无法通过新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参与公司的定向增发,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选择持股方式的范围,降低了灵活性。而又因为私募基金对合格投资者有明确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参与定向增发的人数有上限要求,从而导致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对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在持股方式的选择范围上十分有限。

对持股对象的要求不同。《试点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参与定向增发的特定对象是可以有监事的,且并没有排除外部董事。也就是说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监事、外部董事是不能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对持股数量的要求不同。《试点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持股比例要求“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即《试点意见》是在持股比例上对员工持股有明确要求。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于特定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来说,合计不得超过35名。国资管理规定和新三板业务规则分别从持股比例及持股人数上做出了不同的限制要求。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同。《试点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而新三板市场对于公司挂牌之后参与进来的员工持股的流转并没有限制性约定,而是更多地赋予了公司自主权,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予以约定。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议

制定新三板企业员工持股的专门业务规则。新三板作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应充分认可新三板作为独立市场的地位。笔者认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该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制定专门的业务规则,建立符合新三板挂牌公司条件的规定。对于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应充分认可新三板市场的独立定位,在国有企业履行完国资监管部门以及上级集团的内部审核流程、严格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后,是否可以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主要为保证国有资产交易合法合规,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就员工参与定向增发,特别是同时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下,采用非公开协议的方式进行增资,确定定向增发的价格以及投资主体,从而减少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投资者的环节。一是可以大量减少整个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的操作流程时间;二是更有利于新三板挂牌的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促进股权的流动性交易。

加强对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法规政策的培训。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激励政策,出发点之一是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配置,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更为重要的是赋予员工治理企业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对于国家出台的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监管甚至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法规、政策了解不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政策的下达与执行难度,造成员工对于股权激励响应不积极、上级集团强行摊派的情形,既不能实现员工激励的效果,也不能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因此,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应建议项目律师、主办券商以及上级集团领导应在充分解读政策法规的同时,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以及符合员工持股条件的核心人员的培训,使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主体都能充分理解制度,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

笔者认为,新三板挂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利大于弊的举措。国有企业应当把握好目前的试点工作机遇,积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为后续国有企业放开员工持股计划打下稳定的实践根基,提出更加切实有效的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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