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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分析及应对建议
——以甘肃省陇西县检察院近四年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2019-05-17张翻霞董汉林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诈骗案犯罪案件欠发达

张翻霞 董汉林 张 沛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甘肃 陇西 748100

近些年,随着欠发达地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活力日渐增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①增速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且向农村小城镇开始辐射,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地区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如何预防和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欠发达地区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推进城镇化建设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紧迫而重要的难题。

陇西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地处陇中黄土高原中部,总人口52.25万,其中农业人口43.3万,2016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是一个欠发达的农业县,在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此,笔者对陇西县检察院近四年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以求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对建议。

一、案件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总体情况

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陇西县检察院共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2件,受害人总数462人,涉案数额5639.1万元(见表1)。从办理数、受害人数、涉案金额看,2014年以来呈波浪式上升态势,2016年达到峰值后回落,起伏波动大。历年办理情况分别为:

1.2014年办理2件。占近四年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6%,涉案数额119.7万元,占2.1%,均为涉众型非法经营案,受害人无法统计。

2.2015年办理7件。占近四年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22%,受害人总数166人,占36%,涉案数额378.5万元,占6.7%。

3.2016办理14件。占近四年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44%,受害人总数211人,占46%,涉案数额3861.4万元,占68.5%。

4.2017年办理9件。占近四年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28%,受害人总数85人,占18%,涉案数额1279.5万元,占22.7%。

表1 历年办理情况表

(二)主要特点

从案件类型看,诈骗案、合同诈骗案的案件量较多。从涉案金额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诈骗案涉案金额较大。从发案规律看,2015年以后传销案件消失,2014年以来非法经营案渐趋减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集中发案趋势明显。

1.案件类型较为传统。主要涉及五类,依次为:诈骗案12件,占38%;合同诈骗案9件,占28%;非法经营案6件,占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件,占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件,占6%(见图1)。与一、二线城市及南方发达地区网上犯罪与现实型犯罪并存、手段纷繁多样的特点相比,案件类型更为集中、传统。

2.年度分布特征明显。2014年主要为涉众型非

法经营案,占当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100%。2015年主要为涉众型诈骗案、合同诈骗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均占当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29%,特别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占近四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100%。2016年主要为涉众型诈骗案、合同诈骗案,均占当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36%。2017年主要为涉众型诈骗案,占当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56%。

3.涉案主体多为本地无业人员和农民。26件案件的主犯为一人,6件案件主犯为多人,涉案人员共46人。人员表现出成分复杂、人数众多、阶层交叉、年龄跨度大的显著特点。身份从普通下岗职工、农民到其他社会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等,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但无业人员和农民身份居多,无业人员16人,占35%,农民19人,占41%。另外,涉案主体主要为本地人,外来人员仅9人。

4.被害人诉求多元化。被害人的诉求从以往只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单一诉求,向要求挽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身权利等多元化诉求转化。其中,最主要的诉求是尽快追回造成的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是否入罪及如何定罪量刑仅是次要诉求。如办理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就集中起来,要求检察机关撤销逮捕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方便嫌疑人筹措资金,追回损失。

5.犯罪数额大、挽回损失少。被害人的损失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百万元,而全部案件中挽回损失的数额与犯罪数额相比所占比例很少。如胥某某以投资入股高额返利和可以帮助毕业生解决工作为名,骗取张某某、黄某某等20人275.5万元,待案发时仅退赔49万元,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日常开销挥霍,无法追回。以老年人、无业人员、农民等群体为作案对象的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全案涉案数额相比往往不大,但对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却难以估量。如蒲某某诈骗案中,蒲某某租用被害农民冯某某的三轮车,到达指定材料站门口后,蒲某某以购买钢筋款项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2700元,所骗数额相当于冯某某一月收入。

6.案发领域多与民生相关

(1)与种养业紧密相关。种植和养殖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方式,是生存之本,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就利用农民急于将农产品销售变现的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陇西县首阳镇有“中国黄芪之乡”美称,被农业部认定为“农产品定点市场”,中药材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当地经济,同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药材收获后,农民急于销售的心理,通过承诺短期内支付货款,并出具欠条的方式,骗取农民中药材后运往外地销售获利。陇西县检察院办理的9件涉众型合同诈骗案中,5件为此类型,涉案金额达到603.8万元,受害人113人。

(2)与就业领域紧密相关。主要表现为以能够通过关系解决工作或调动工作为名,收取被害人高额费用的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如2016年3月,退休干部杨某某以认识教育局领导可以给被害人陈某某调动工作为由,伙同李某某骗取陈某某现金6万元。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通过唐某某的关系解决工作为名,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现金及转账共计2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支出。

(3)与融资服务领域紧密相关。主要表现为利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缺口之机,以帮助融资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诈骗案。如陇西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某,以公司扩大经营、购买地皮为由,在陇西县范围内以月息2%、2.5%、3%、4%、5%不等的方式,通过蒋某某和周围亲戚朋友,采取签订投资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法,骗取20余家单位和个人1730余万元。

(4)与民间高利借贷紧密相关。现阶段欠发达地区大部分群众属于低收入群体,迫切希望提高经济收入,但同时他们缺少可靠的投资理财渠道,也没有应有的法制意识,使之往往成为一些从事“高利贷”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和目标。如2013年至2015年期间,谢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以约定月息8分、5分的手段,骗取李某某等5人34.3万余元。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得逞的原因

古典经济学时代,一些经济学家就开始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从经济角度解释犯罪现象,20世纪经济学家运用新古典分析方法对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新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因此,笔者认为可从经济学这一独特角度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得逞的原因进行分析,深挖其产生的土壤,从而达到治本的目的。

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基本内容是:就总体而言,人们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他们总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来决定自己的行为②。如果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看作是一项“产业”,那么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心理上普遍认为实施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一)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期成本

这里所说的预期成本是相较于发达地区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功率。对犯罪嫌疑人而言,相较于发达地区,在欠发达地区实施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机会更多,更容易成功,具体表现为:

1.趋利心理为犯罪提供了社会基础。欠发达地区群众受城镇化进程的普遍影响,要么成为失地农民,要么不愿意继续在农村务农,而同时由于受到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等多种因素限制,他们无法进入一、二线城市就业,当地也没有足够多的岗位提供就业机会,长期待业造成他们心理空虚,无稳定收入难以满足他们的物质需求,导致部分人趋利心理膨胀,梦想不劳而获或者小投入大回报,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这一心理又驱使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牟取暴利。

2.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识别犯罪能力弱。一是欠发达地区群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律和政策的了解较少,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二是由于长期处于农村这一较为闭塞的信息环境之中,日常接触的人都比较朴实,因而在面对骗局时往往没有足够的警惕性,发现和识别犯罪的能力较弱,这是诱发欺骗型涉众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趋利心理使多数被骗群众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轻易相信谎言,而没有考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导致被骗。

3.投资热情高涨与投资渠道过少间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手中闲置的资金变多,投资热情高涨,但传统投资渠道的分流能力弱,资金存在银行里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而贬值,传统的依靠储蓄进行财富保值的习惯逐步向投资增值方向转变。一方面农民想方设法想将闲置资金投入到“能保本、风险小、可盈利”的领域里,另一方面现阶段欠发达地区除农业产品外,可供农民投资理财的领域极其狭窄。因此,一旦不法分子到农村虚假宣传,农民便将闲置资金投向诱惑极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诈骗等陷阱。

4.社会管控机制弱化,预防力度有限。一是欠发达地区社会法制宣传机制和犯罪控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策传达、市场监管的措施和手段比较滞后,预警与防范机制不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短缺。二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缺乏群防群治的防范机制,主要依赖通过刑法打击实现预防目的,而刑法打击具有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和风险,导致案发时已经经过很长时间,后果已很难控制。如2012年,就出现了外来客商隐瞒其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在陇西县首阳镇药材市场及周边乡镇以出具欠条的方式,骗取药农中药材的情况,但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后来连续五年,都出现类似案件,药农利益受损。

5.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普遍不规范。欠发达地区,流动人口少,基本为熟人社会,民间融资行为通常基于人缘和血缘关系产生,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一些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贷款金额不足的情况下,往往想走捷径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甚至不惜随意提高利率吸引资本,资本持有人在较高利率的诱惑下放松思想警惕,对企业的资质、诚信状况、偿还能力考虑不周。借贷企业初期虽然也准备按照约定偿还本息,但随着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息,后期慢慢发展成为欺诈行为。

(二)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期收益

此处预期收益指的是犯罪行为可能受到的惩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破案率和惩罚力度两方面内容,目前影响这两方面的主要因素为:

1.取证困难。证据是案件办理的核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取证工作难度大,特别在欠发达地区,由于人口素质偏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导致取证工作难上加难。一是确定被害人人数和范围困难。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在欠发达地区被害人或因不知案件告破而未登记,或因害怕被熟人知道自己被骗,抹不开面子而不登记,造成无法准确划定被害人范围,致使取证困难。二是证据种类相对单一,一般以书证和言词证据为主。书证方面嫌疑人通常不设立账簿或故意销毁相关书证,被害人基本无证据意识,手中不存有任何书证。言词证据方面,被害人人数众多,陈述不一致时需要仔细甄别,犯罪嫌疑人多具有反侦查能力,团伙犯罪中多订立攻守同盟,突破口供困难。

2.存在以经济纠纷为名拒绝将经济犯罪立案的情况。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有不少经济行为游离在罪与非罪的中间地带,如何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给司法实务界带来一定难度。特别在各界高呼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行为处理和各类司法解释密集出台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了避免以刑”压“民”和把经济纠纷当犯罪行为处理的情况出现,抱着“宁肯放过一千,不可错办一件”的想法,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将犯罪行为立案的情况增多,呈现出矫枉过正的苗头,使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在这一现状下,犯罪分子要么存有侥幸心理,要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错误认识。

3.非法占有目的难认定。涉众型经济犯罪多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不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为逃避法律追究,要么在客观行为上以支付少量还款来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要么在主观上否认具有“非法占有”意图,辩称获取的钱款会偿还被害人,只是案发时无能力偿还而已,使得部分案件难以认定。

三、办案面临的难点

(一)部门配合不畅,办案效率不高

两法衔接方面,工商、银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以罚代刑或者降格处理。初查方面,各行政执法部门相互推诿,对公安机关进行违法性认定的要求不及时反馈,导致错过最佳办案期。审查起诉方面,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认定和公安机关存在分歧。审判方面,法检两院对案件的定性和涉案财物的处理存在分歧,导致长期难以结案。

(二)案件退查率高,案件办理周期长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侦查机关为尽快办结案件,在证据收集不够到位的情况下,便将案件报捕起诉,导致案件质量不高。2014年至2017年,陇西县检察机关办理的32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有11件,二次退查的5件,退查率远高于其他案件。

(三)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维稳压力大

欠发达地区群众与高素质城市居民相比受教育程度总体偏低,法律意识不强,遇事好冲动,缺乏理智,在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半辈子的血汗钱被骗光时,往往情绪失控、烦躁不安,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司法途径挽回经济损失,而是集体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当地政府静坐、上访,施加压力,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案结事难了,群众满意度不高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来说,最主要的诉求是尽快且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而对司法机关来说,涉案数额一时无法认定,追赃手段匮乏,大部分涉案款无法及时追回。因此,待案件审结,嫌疑人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由于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很难全部追回,有的甚至一分钱都追不回,被害人的情绪难以平复,矛盾转嫁于司法机关,有的被害人为免被告人身陷囹圄而无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坚持要求司法机关改变判决,对嫌疑人改判缓刑或者社区矫正,甚至有的被害人主张被告无罪。

四、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建议

刑事处罚是事后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提升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效果,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加大配合,建立包括预防、打击、处置等一系列措施在内的防范体系。笔者结合欠发达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下列建议。

(一)规范监管机制

1.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理财市场的逐渐成熟,理财产品的多元化,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需求的同时,给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可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推动民间融资机构、风险机制、利率管理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市场,同时避免因民间融资不规范引发的民事纠纷和犯罪行为。

2.提升监管能力。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上下联动、分工配合,摸排各融资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的提升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构建监管大格局。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应加强信用监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和建立两法衔接各项制度。

3.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投资者要主动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对回报率过高的投资项目要谨慎投资,理性看待,特别要认真阅读关于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做到“清醒认识”“冷静判断”,不被高额收益所诱惑。

(二)建立完善宣传预防工作机制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相关部门通过发送手机微信、微博、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法律、经济知识和投资常识,使公众充分了解相关融资政策、强化法律观念,进一步树立投资风险意识。

2.及时发布预警通告。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紧跟市场热点的特点越来越显著,导致广大群众难以辨别其违法性。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一旦发现新型的、普遍性的、多发频发的案件,就应及时针对不同人群制定预警方案,如对城市人群可通过新新媒体和主流媒体发布预警通告,对农村群众可借力村委会、学校开展预警宣传。

3.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析事明理、析法说理,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表现形式、惯用手法和危害后果。针对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等各个环节,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对策,使得投资理财做到不盲听、不盲信、不为暴力所诱。结合已有典型案例多做提醒性宣传,提高群众的警惕性,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等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传播。

(三)形成办案合力

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减少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统筹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要积极协作,工商、税务、金融等机构要紧密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1.侦查阶段。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工作优势,坚持打击犯罪与追缴财产并重,建立与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情报交流共享,掌握此类犯罪的第一手情报资料。公、检、法三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下,要通过联席会议、课题研究等形式及时开展类案分析,对本地区一定时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类型、态势及暴露出的明显监管漏洞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会影响大的涉众经济犯罪个案,要从各自职责出发,有计划、有配合地追缴赃款,尽可能防止涉案财产转移、流失。检察机关更要提前介入侦查,主动引导侦查方向,对侦查活动中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等提出适当的意见和建议,为预防、减少、解决涉众型犯罪可能出现的群体上访问题奠定基础。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多、证据繁杂、专业化要求高的特点,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负责,并科学合理进行人员搭配,形成固定办案组和临时办案组相结合的办案组织,在确保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质量的同时注重诉讼效率。执行活动中,要根据受害人想尽快追回损失财产的主要诉求实际,制定发还工作方案,法院负责辖区受害人案款发还工作,政法部门和维稳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安保维稳工作。

(四)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

1.打击方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被害人人数众多、跨区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要在立法、司法、执行各环节体现严惩原则,如检察机关可通过快捕快诉和立案监督,对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2.保护方面。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避免过度打击,要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当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侵害实体经济的行为,要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经营、让投资者放心投资。

(五)妥善解决损失补偿问题

1.将追赃退赃前移。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通过建立立案与追赃退赃同步化制度、先予执行制度,将追赃退赃时机前移,避免嫌疑人转移财产的同时,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够及时最大限度的挽回。

2.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在案件信息、退赔方案、退赔进程等方面的知情权;在用足用好侦查手段的同时,要充分动员被害人和广大群众参与追赃工作,特别对被转移、被隐匿的财产要广泛征集线索,全面收集证据;在涉案资产评估、拍卖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邀请被害人监督,消除被害人疑虑疑惑。

3.健全应急机制。坚持“超前防范、迅速反应、妥善处置”原则,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定舆情应对处置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加强应对技巧、应对方法的演练,通过正面宣传和释法说理,消除被害人对立情绪,引导其通过合法手段维权,实现维权与维稳并重。

4.完善被害人救济渠道。尝试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涉众型经济犯罪,让被害人与嫌疑人直接协商沟通,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赔偿和解情况作出决定,促使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实现案结事了。对个别政府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案件,可设立专门基金,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对因涉众型经济犯罪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被害人,落实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制度。

[ 注 释 ]

①2006年11月,在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定义为“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本文从“众”的字面意思理解,将涉及3人以上被害人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分析.

②彭五堂.当前我国农村犯罪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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