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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时间的法制化

2019-05-16薛玉芳

中文信息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薛玉芳

摘 要: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开放时间在此法中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免费开放时间纳入了《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条款中,突显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标志着公共图书馆事业逐步走向法制化、成熟化。诸城市图书馆本着“读者第一”的服务宗旨,在严格按照图书馆法的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放和公示的基础上,并根据本馆读者的实际需求实行了一系列的“错时制度”。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法 开放时间

中图分类号:G25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4-00-02

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开放时间是公共图书馆服务职能的首要体现,也是服务效能的一个重要指标。免费开放时间、时段直接关系到读者的切身利益,是影响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能力与社会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为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既维护了读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图书馆员的合法权益。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一、开放时间

1.工作日开放时间

一般来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遵循足额、错时原则。“所谓足额,是指开放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的时间长度。” 2012年5月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规定了省级、地级、县级以及各级独立建制的少儿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分别不得少于64小时、60小时、56小时、40小时”。所谓错时,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不能与大部分读者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完全一致,这样可以确保大多数读者能够利用闲暇时间到公共图书馆。

从表1可以看出,诸城市图书馆作为一个县级图书馆的开馆时间均符合足额、错时原则,达到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法律规定的要求,诸城市图书馆根据本馆读者的需求,自2014年开始实行工作日开放错时制度,即每天错时半个小时,以保证大多数读者在工作日能有时间利用图书馆,作为一个服务半径为2公里的县级图书馆,错时半个小时可以满足大多读者的需求。

2.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

科学、合理的开放时间是确保读者高效率利用公共图书馆的先决条件,也是图书馆服务的基础。公休日开放时间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也有体现,其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也应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同时运用法律作为约束,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化需求。

公休日开放时间。一般来说,公休日是指周六周日这两天。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就意味着:周六周日是公共图书馆必须开放的时间段,不能只開放其中一天,或者缩短开放时间。必须与正常工作日开放时间一致。公休日必须开放,但并不意味着一周七天都要对外开放。各公共图书馆可以结合本馆自身实际情况在周内工作日进行闭馆。诸城市图书馆在2017年之前采用周一闭馆制。为满足广大读者对图书馆的需求,更好的服务读者,自2017年开始实行全年不闭馆的无休制度。同时,为了兼顾图书馆员的休假权益,馆内员工实行轮休制度。

国家法定日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指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应当有”是指开放时间可以结合本馆实际适度调整,同时开放的范围和区域也可以适当调整。以国庆和春节为例: 三天法定假日,加上调休有七天假日,公共图书馆不能七天都闭馆,但可以根据本馆的实际人员数量调整开放时间和开放区域。诸城市图书馆本着全年不闭馆的原则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同正常工作日开放时间一致,但是在节假日(除春节外)会关闭部分区域,如关闭古籍部、办公区域、地方文献资料室等读者相对较少的片区,开放大厅、自修室、外借部、少儿阅览室、期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办证处等读者常用区域;春节是万家团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较集中的时间,到访图书馆的读者相对较少。诸城图书馆在春节期间只开放大厅、自修室和期刊阅览室。诸城市图书馆根据自身实际和读者需求适当调整开放区域,在满足读者需求的基础上,也满足了图书馆员的休息权。法定节假日是全民休息的时间,图书馆员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也需要放松身心,也需要与家人团聚,虽然馆员可以实行调休制,但是利用假日与亲人团聚,身心的放松是用调休无法取代的。

3.24小时自助服务

“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了构建城市24小时阅读服务空间的理念;鼓励城市、地方建立自助图书服务设施,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设置自助图书设备。读者可以随时自主办证、自助阅览、自助外借等24小时图书馆自助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一般与读者工作时间段相同,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出现弥补了公共图书馆服务读者时间上的不足,打破了服务的局限性,是一种崭新的服务理念。2005年9月,东莞市图书馆开设了全国首家24小时自助图书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公共图书馆都加大了对自主服务设施投入,24小时自助图书馆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拔地而起,诸城市图书馆也于2017年开始建立24小时自助图书馆来弥补传统图书馆人工开放时间的局限性,不但减轻了馆员的工作量,也能更好的服务大众、惠及更多的人群。

二、公告、公示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不可抗力之外,应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做了相关规定外,公共图书馆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也提到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做了界定),所以公共图书馆的行为准则也必须参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要求。

告知方式和告知对象。公共图书馆告知的对象应是所有社会公众,不是小范围的群体,也不是本馆员工,因此,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公共图书馆应通过其网站及其他网络媒介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项目,最大限度的提高公众知晓度。为此,诸城市图书馆采用了多种方式向读者公示开放时间,如:在大厅内设立开放时间公示牌,在图书馆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介上向读者公示开放时间。

三、法律责任

《公共图书馆法》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行为,与之相呼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设立了相关法律条文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规范运行。这两部法律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使得公共图书馆的运行有法可查、有法可究。

在《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一条,都对图书馆开放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未按以上法律条款执行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的责任追究,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通过图书馆法的处罚条款说明可以看出,当问题出现的时候,不是简单认错或处罚,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公共图书馆属于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处分也应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通过图书馆法的责罚条款的说明,不难看出,如果出现问题,不是整顿或者批评处理,而是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放时间是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基石。《公共图书馆法》规定了开放时间规范性和制度性,使开放时间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既是对读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另一个层次上也是对图书馆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在这种法律制度保障下公共图书馆事业将开创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陆金燕.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走向规范化、法制化[J].图书馆,2018(1):28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保障法[EB/OL].中国人大网.

[3]“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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