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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设置探讨

2019-05-14刘斌薛琪

新丝路(下旬) 2019年1期
关键词:人质事件司法警察法院

刘斌 薛琪

摘 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我国审判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承担着保卫国家司法安全、保护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人身安全、捍卫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司法审判过程中极端威胁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包括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对于此类极端突发事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做到未雨绸缪,及时更新警务知识与技能,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提出了新的命题。本文针对《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训练科目及教学训练的实施等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法院;司法警察;人质事件;课程

一、人质事件概述

1.人质事件概念及法律规定

所谓人质事件,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手段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以折磨、伤害甚至威胁人质生命的方式,强迫第三方或人质本人满足其要求的违法犯罪案件”。[1]

人质事件中的劫持人质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人民法院发生的人质事件主要特点

劫持人质犯罪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最严重的一类犯罪,是和平年代里最极端的犯罪表现形式之一。劫持人质犯罪一旦发生,不仅危及人质生命安全,而且会在社会上造成难以消除的恐怖气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2]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过程中发生的人质事件不同于其他场所发生的人质事件,其主要特点在于。

(1)劫持人质场所具有相对封闭性。人民法院最易发生人质劫持事件的场所是法庭、法院机关建筑物内、刑事被告人押解囚车内以及部分强制执行场所内,相对封闭,不易被公众察觉。

(2)人质劫持者动机具有相对单一性。从以往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发生的人质劫持事件多发生于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劫持者多为刑事被告人,其动机大多为逃避法律制裁、逃避羁押、通过劫持人质伺机逃脱。

(3)逃避制裁的预谋性和劫持人质的随机性。人民法院发生的人质事件中,劫持者对于如何逃避法律制裁大多进行过预谋,而劫持人质则是其顺利逃避法律制裁、成功脱逃的预谋手段之一,劫持者对于人质的选择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既可以是法官、书记员、律师等,也可以是司法警察、旁听人员甚至是法院内其他无关群众。

(4)劫持者所提核心條件多为顺利让其逃脱。人民法院发生的人质事件中,劫持者最终目的是逃脱法律制裁,因此,顺利让其逃脱成为多数劫持者所提的核心条件。

二、设置《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的必要性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能力分析

人质事件的处置能力是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实力的体现。针对司法警察队伍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急处置机制难以应对人质事件。所谓劫持人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就是在处置劫持人质事件的过程中,采取的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是实现高效处置劫持人质事件的结构化方法。[2]目前司法警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应急预案中针对人质突发事件的内容模糊笼统,没有细化操作程序;应急预案中针对人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缺失,更没有谈判人员出面接触劫持者;应急预案中过分依赖公安机关处突力量;应急预案演练严重不足;实战中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措施五花八门,造成人质面临更严重威胁。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配置难以应对人质事件。在人质事件中,解救人质的警力构成一般包括“现场指挥员、外围封锁力量、现场封锁缉捕力量、谈判力量、调查勘查力量、跟踪逮捕力量和机动力量”[3]等,是多个专业警种联合协同的综合性的战术行动,因此,对于警力配备的数量与质量上都有非常高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制人数按照所属各级人民法院编制的12%配备。目前很多人民法院尚无法达到满编,即使达到满编,警力也非常有限。对于警力充足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队,又缺乏对警力的科学分工,多数警队仅仅对警力在押解、值庭、安检、执行等职责业务方面进行分工,没有成立专业的人质突发事件处置团队,更没有受到专业谈判及武装处置的培训。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难以应对人质事件。处置劫持人质事件是大规模综合性的警务行动,警务保障必须迅速跟进,才能保证成功解救人质制服劫持者。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尚未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上下级法院警队警力快速集结展开能力不足,部分警队通讯装备陈旧,医疗保障、心理支援等专业人员均未列编,交通工具亦仅够满足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使用,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各级警队警务保障能力有限,尚难以处置人质事件这类综合性极强的极端突发事件。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战术水平难以应对人质事件。处置劫持人质行动战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解救行动的成与败,人质事件中警察战术的设计与应用不是在人质事件发生后的临时性随机安排,而是在日常警务训练中针对人质事件专项预案的反复模拟演练达成的团队协同行动的默契与行为定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科目中从未设置过此类内容,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战术水平上也难以应对人质事件。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有培训课程体系分析

在现有课程体系中,与人质事件处置相关的专业科目主要有处置突发事件常识、擒敌技术、安全防范装备使用、卫生训练、轻武器射击、心理行为基础及训练及部分体能训练科目。这些科目中处置突发事件常识、卫生训练、心理行为基础及训练等科目大多停留于课堂基本理论和常识的讲授,擒敌技术、安全防范装备使用、轻武器射击等科目也主要针对一般性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团队战术协同配合训练。由此可见,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是无法应对人质事件处置需要的。

3.设置《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之必要

通过对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能力和现有培训课程体系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行课程体系广度与深度仅局限于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与执行的一般情况,缺乏专项处突课程,这必然导致在劫持人质事件等极端司法威胁面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公安机关的过分依赖。这种依赖使得人民法院司法安全保障的及时性、有效性大打折扣。只有培养训练出自己的“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专业处突力量,才能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和消灭各种极端威胁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因此,针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开设《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必要举措。

三、设置《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主要科目

人质事件处置是人民警察技战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最极端考验,人质事件处置过程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因此,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课程必须是由若干个训练科目有机结合而成的课程体系的综合体。具体科目如下。

1.人民法院人质事件应急预案设计与制定

人民法院人质事件应急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设计与制定不能照搬照抄,必须根据专项突发事件的客观发展规律和所在人民法院的具体实际情况来科学地设计与制定。因此,人民法院人质事件应急预案设计与制定具有“谋之于先”的作用,《人民法院人质事件应急预案设计与制定》当然也就成为《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中第一个科目。

2.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组织与指挥

在人民法院人质事件处置行动中,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员和现场执行三个层面的力量是比不可少的。《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组织与指挥》科目专为各级司法警察警队遴选出来的现场指挥人员量身定制,帮助培养与训练现场指挥人员的战略预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统筹能力和危机决策能力。

3.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警务保障

《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警务保障》科目帮助警务保障人员科学制定各种警务保障预案、方案,训练警务保障人员与人质事件现场指挥员、战术执行人员间的协同配合能力。

4.人民法院人质事件等级评估及分类

《人民法院人质事件等级评估及分类》科目旨在帮助训练人民法院人质事件指挥中心与现场指挥员快速评估分析能力,决策战略方向与战术行动方案。

5.司法警察人质事件战术谈判人员基本素质及训练

《司法警察人质事件谈判人员基本素质及训练》科目帮助确定司法警察战术谈判人员遴选标准和已遴选战术谈判人员培养方向,训练战术谈判人员沟通技巧、心理分析、现场研判、战术谈判人员与谈判专家的谈判交接等能力。

6.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心理学基础理论

《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心理学基础理论》帮助训练人质事件中司法警察现场指挥人员、战术谈判人员以及战术行动人员对于劫持者心理状态的分析研判能力。

7.司法警察武力解救人质基本战术

《司法警察武力解救人质基本战术》科目主要训练司法警察人质事件现场指挥员战术方案选择、战术行动组织和战术执行人员战术行动基础知识、战术行动配合等技能。

8.司法警察处置人质事件现场指挥演练

《司法警察处置人质事件现场指挥演练》科目是通过模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场景人质事件现场训练司法警察现场指挥人员的实战指挥和组织能力。

9.司法警察处置人质事件战术谈判演练

《司法警察处置人质事件战术谈判演练》科目通过模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场景人质事件现场训练人质事件中司法警察战术谈判人员在实战状态下的与劫持者的沟通、信息获取、和平解救人质等能力。

10.司法警察武力解救人质战术演练

《司法警察武力解救人质战术演练》科目通过模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场景人质事件现场训练人质事件中司法警察战术行动人员(包括狙击手)采取武力解救行动过程中的战术配合能力。

11.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合成演练

《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合成演练》科目通过模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场景、不同威胁等级的人质事件现场训练司法警察应对人质危机时指挥体系、警务保障、现场封控、谈判、武力解救战术行动、紧急医疗救护、善后处置等多专业、全方位的实战合成演练。

四、设置《司法警察人质事件处置》系列课程之可行性

1.警力配备之可行性分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养应对人民法院人质事件等极端威胁专门力量具有明显的必要性,但警力资源的稀缺似乎使得各级法院警队单独成立处突特警的希望变得渺茫。如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例如以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为核心整合辖区内各司法警察大队的警力,抽调部分精英在司法警察支队成立特警大队仍然是非常可行的。

2.专业战术训练之可行性分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来源较为复杂,单警体能与技战术水平差异较大,但近年来已有大量军队复转人员、警察院校毕业生投身其中,可以从中遴选优秀骨干,进行专业战术培训。

3.警务保障之可行性分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对人质事件等极端威胁突发事件警务保障方面缺口较大,资金与物资装备方面较为容易解决,关键是人力资源保障如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和紧急医疗救护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自主培养或引进,没有条件的可以暂时依托当地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和医疗单位。

4.教学训练资源之可行性分析

教学训练资源主要包括训练场地和专业师资力量。应采取多元化的思路,请进来、走出去,依托司法警察分院自有师资与场地,聘请军队、武警、公安院校师资力量不仅培养司法警察特战人员,也培养司法警察专业师资与教练员。

参考文献:

[1]张庆国.劫持人质案件中的谈判策略探讨[J].人民论坛.2012(12)

[2]张跃兵.论劫持人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06)

[3]周乘波、马云峰、张云帆.解救人质的战术设计与应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

作者简介:

刘斌(1975--)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讲师,法律硕士,从事警察制度研究;

薛琪(1976--)女,汉族,陕西甘泉人,高级讲师,教育硕士,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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