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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建设的思考

2018-05-14谢文彬

今日财富 2018年24期
关键词:法警司法警察警务

谢文彬

从司法警察的渊源着手,对司法警察的历史功能进行回顾,立足我国当代司法警察制度及特征分析,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针对当前存在的相应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司法警察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的历史溯源

我国的历史典籍中早有对“法警”的相关记载。从文字渊源考证,《周礼》:“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与其者,而以告于上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论语》子曰: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孟子》:孟子明是以察秋毫之末《汉书》:“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到近代,我国最早出现的法警是在1902年清政府发布变法修律诏书:“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1907年清政府制定《法院编制法》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司法制度改革。1908年,光绪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司法警察的正式法律章程《司法警察职务章程》颁布。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颁布,此章程经过于北洋政府增订,一直到新民族主义革命时期都在持续的使用。

二、当代司法警察的定义及其特征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使命。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可见,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其相关的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法院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来维护法院审判秩序以及协助法院判决以及裁定的执行。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基本现状与其担负的法律赋予的职责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司法警察的人员素质和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制约和影响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只有真正需要司法警察冲锋陷阵的时候,司法警察才能引起法院的领导或者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职能行使方式不明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但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官与司法警察的具体分工予以明确的表述,导致对司法警察的职能、分工认识不清。司法警察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已经从从属性的警务保障方式逐渐演变成被动式执警方式。

《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法警为制止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但强制手段包括哪些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执行罚款、拘留,并没有裁决权。条例授权司法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但警械或武器具体包括哪些,什么是紧急的情况都没有相应的表述,且法院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规定的情形差距较大,无法参照其执行。

(三)警力不足,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应当按照总人数的12%配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押解人犯需按照2:1 押解。但实际上,司法警察的人数根本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

(四)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大多基层法院法警的警务装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更不可思议的是,有些基层法院警务装备根本不由法警队进行管理,这样的配置给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也影响、制约法警队进行训练和完成任务。

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现有财政拨款无法对法警队的警务装备定期的更新换代,经费的紧张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老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由于司法警察的人手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司法警察缺乏执行的相关部署和应急预案,其战斗力不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实也时有发生。

四、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一)革新司法警察的职能理念

司法警察由于司法实践和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对自身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完整,导致部分司法警察对于自己的职业有厌倦感、自卑感和迷惑感。这些情况都出现都是司法警察对于自身工作认识不清、定位不准,使得个别司法警察缺少进取的精神,法警有待于革新转变职能理念。

(二)革新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和职权

司法警察要把法院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以维护法庭,服务法庭,维持法庭秩序为工作重中之重,积极参与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法院的其他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赋予司法警察相对持衡的权力。

法警的职责所涵盖的:机关安全警卫工作、审判辅助工作、威慑强制执行工作等职权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作为法院内部的武装力量,法警是法院威慑强制力机构,比如执行死刑、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方面的执行工作。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要相互统一,互为表里。当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法院要依据法律规定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让司法警察有自主权。法警在履行职责警卫、值庭、威慑强制职责时,要有一定的自主权、决定权、操作权。

(三)法院上下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

法院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在法院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司法警察队伍。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确定司法警察的人数,控制好兼职法警比例,不能让其从事超出司法警察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司法警察自身的自卑感,也造成警力不足、削弱战斗力的状况存在。另一方面,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对所有司法警察都进行编队管理,由法警队统一管理分配、训练和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并具有战斗力。同时,完善法院内部对于司法警察的管理制度,保证所在辖区甚至是所在城区内司法警察的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战斗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职级和工资待遇,切实的解决其工作中和生活中的遇到的实际困难,从而大大增强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上下功夫。

完善制度和法院内部机构的同时,也要加强司法警察的素质教育。第一,要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提高司法警察政治敏感性,做到爱岗敬业,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第二是要加强司法警察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是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注重训练的实用性,训练适合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

(五)进一步加强法警现代化装备建设。

要制定专门的财政拨款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警用装备建设的发展规划,要有计划地逐年添置和更新警務和训练必备的装备及配套设施,制定相关的规范装备、器材的品种、数量和配置标准;并将落实装备管理工作列入司法警察的年度考核之中,从而使装备稀缺、落后的问题从根源上得到彻底解决,以此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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