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功能区分刍议
2019-05-13乔文进沈起
行政与法 2019年4期
乔文进 沈起
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与司法解释制度并行的司法制度,其在设计之初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区别于司法解释制度的,但自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其实际功能定位则日渐趋同于司法解释。为避免案例指导制度之特殊价值弱化,案例指导制度应当从“参照”本源语义之明晰、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形式之丰富、指导案例遴选程序之拓展、指导案例案件事实要素预决力之强调等四个层面进行应然功能之建构,并以此来革新、完善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消弭影响案例指导制度效果的消极因素,促进两种制度设计更好的相生相依、相辅相成。
关 键 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裁判要点;预决力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4-0101-12
收稿日期:2019-03-22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指导案例均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指引。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为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极大地满足了司法活动对于实体规则的需求,对未来涉及同样法律问题的裁判而言,指导案例之裁判要旨就是一个标准的范例,[1]这一标准范例对于待决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提供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但应看到,在具体司法操作过程中,案例指导制度特别是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却未能提供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没有在具体案情与抽象规则之间寻求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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